喜宴上, 飲酒固然能活躍氣氛, 增進感情, 但喝酒得適量, 否則便會釀成悲劇。 2018年1月1日前夕, 距離元旦零點鐘聲敲響尚有1小時50分許, 來自歙縣街口鎮的26歲小夥子小張在參加發小的婚宴後, 疑飲酒過量, 經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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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村民胡先生介紹, 2017年12月31日, 家住歙縣街口鎮巨川村外山組的親戚小張, 前往其發小家參加婚宴, “都是從小一塊兒長大的, 發小結婚, 我的親戚小張自然也很開心, 平常不大喝酒的他也喝酒了。 ”胡先生告訴記者, 當時喝酒的具體情形他並不是很清楚, “我是當天晚上接到電話的, 說親戚小張喝酒快不行了, 並已經送往衛生院搶救。 當時一桌子到底多少人喝酒, 我也不大清楚。 但是, 我們親屬這一方當晚就向警方報案了。 ”為此, 記者聯繫上歙縣街口衛生院胡紹斌院長, 他告訴記者:“經過向巨川衛生點的醫生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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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聚會的速看!這4種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
年終歲尾, 節假日漸漸多了起來。 聚會喝酒助興自然少不了。
在這裡先給大家提個醒:聚會喝酒這4種行為千萬不能有, 否則將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中國, 無酒不成席喝酒助興自然少不了
全國多地法院就辦理過多起因聚會飲酒引發的賠償案件:
案例一:酒後墜崖身亡, 酒友擔責
林剛和吳輝是朋友。 一年前的一天, 林剛在吳輝家喝酒。 當時夜已深, 吳輝打電話約朋友方強來接他和林剛。 隨後, 林剛幾人乘車出行, 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 林剛下車方便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裡, 溺水身亡。
事發後, 林剛家人要求吳輝和方強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萬餘元。 二審後, 在法官調解下方強和吳輝與死者家屬和解,
案例二:男子醉酒死亡, 同飲者賠償
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某飯店設飯局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 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 次日早晨, 周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
法院審理認定, 周某作為成年人, 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 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 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 其餘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餘10%的責任, 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餘元。
元旦已過, 2018春節的腳步越來越來近!聚會喝酒少不了, 喝酒之前請三思, 這4種行為千萬不能有: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大過節的都希望家人安康,
千萬別不當回事了!
發出去給更多人提個醒吧。
(綜合人民日報、黃山日報等)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大過節的都希望家人安康,
千萬別不當回事了!
發出去給更多人提個醒吧。
(綜合人民日報、黃山日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