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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就“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 記者就此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

問:剛剛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請問當前為什麼要出臺這個通知?

答: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企業家隊伍建設, 對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 去年9月8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

這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創新發展戰略、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意見》明確提出要“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 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創新權益、自主經營權等權益。 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 每年審理大量的涉企業家的各類案件, 在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營造企業家創新創業良好法治環境方面負有重要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 就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意見》的具體舉措。 這個《通知》的出臺, 將進一步提高全國各級法院依法維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水準,
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 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促進我國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問:當前, 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現象一定程度存在。 請問《通知》在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 是企業家們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 直接影響到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 關係到企業家能否真正做到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因此, 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財產權利, 對於回應企業家關切, 引導企業家預期, 激勵企業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為此, 《通知》提出, 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行為, 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 不得以犯罪論處。 對於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 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 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 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 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 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問:當前企業家比較關心營造有利於企業家成長發展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通知》對此有何具體要求?

答: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是企業家創業、創新的氣候和土壤,

也是弘揚企業家精神、發揮企業家作用的重要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多年來注重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 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2017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對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 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加快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明確了意見, 提出相應的具體措施。 《通知》在該意見基礎上, 針對當前企業家關注較為集中的問題, 明確提出了進一步加大審判力度、強化企業家合法權益保障的具體措施。 其中, 比較重要的有三方面內容:

一是針對企業家反映的某些地方政府違約的問題,

《通知》規定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 對政府違反承諾違約、毀約的, 依法支援企業的合理訴求;對於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 依法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對於當事人請求返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 依法予以支持;對企業財產被徵收徵用的, 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公平合理補償。

二是針對企業家反映強烈的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問題, 《通知》明確把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作為金融審判的價值導向, 提出對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的, 應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 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的利率標準處理。

三是針對企業家反映較為突出的實踐中存在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成本低、企業家維權成本高的問題,《通知》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以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為指引,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提高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標準,並要求在智慧財產權審判中建立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問:當前社會誠信建設亟需加強。請問人民法院如何通過審判執行工作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答:一方面,按照中央《意見》中關於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規定,《通知》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實現長效治理。另一方面,《通知》還針對調研中企業家反映較為突出的信用恢復機制問題,按照中央《意見》的精神,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義務或者申請人濫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及時恢復企業家信用,保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經營失敗無償債能力但無逃避執行情形的企業家,及時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問:當前一些當事人惡意利用訴訟程式,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情形一定程度存在。請問《通知》是如何規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問題的?

答:我們在調研中發現,目前利用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打擊競爭企業,破壞企業家信譽的情況確實存在。對此,《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大對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審查力度,對於構成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要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並依法進行制裁;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惡意利用保全措施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問題,《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採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強制措施,避免超標的保全,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問:人民法院如何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

答: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針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冤錯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甄別糾正工作小組,審查有關申訴案件或再審申請。經過一年多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訴及申請再審的一批案件進行了認真的審查甄別。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原審被告人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挪用資金案等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啟動再審,這是貫徹中央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和中央關於產權保護意見的重大舉措。糾正一起錯案勝過制定一打檔。我們相信,對確有錯誤的涉產權案件特別是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產權錯案進行再審,必將進一步增強廣大企業家的財產財富安全感,穩定企業家的預期,對推進當前正在進行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我國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問:《通知》出臺後,人民法院將怎樣抓好貫徹落實?

答:《通知》針對企業家關心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舉措。這些舉措能否見效,關鍵在於抓落實。為此,人民法院將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指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深入調研涉企業家審判執行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健全企業家權益依法保護的機制;加大制定涉企業家合法權益保障的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等工作力度,統一司法尺度、裁判標準。

二是抓案例。各級人民法院要持續強化以案釋法工作,及時公佈一批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好案例,推動形成企業家健康成長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三是抓宣傳。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通過公開開庭、巡迴法庭、庭審現場直播、生效法律文書統上網等生動直觀的形式,大力宣傳黨和國家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權益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的利率標準處理。

三是針對企業家反映較為突出的實踐中存在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成本低、企業家維權成本高的問題,《通知》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以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為指引,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提高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標準,並要求在智慧財產權審判中建立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問:當前社會誠信建設亟需加強。請問人民法院如何通過審判執行工作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答:一方面,按照中央《意見》中關於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規定,《通知》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實現長效治理。另一方面,《通知》還針對調研中企業家反映較為突出的信用恢復機制問題,按照中央《意見》的精神,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義務或者申請人濫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及時恢復企業家信用,保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經營失敗無償債能力但無逃避執行情形的企業家,及時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問:當前一些當事人惡意利用訴訟程式,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情形一定程度存在。請問《通知》是如何規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問題的?

答:我們在調研中發現,目前利用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打擊競爭企業,破壞企業家信譽的情況確實存在。對此,《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大對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審查力度,對於構成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要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並依法進行制裁;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惡意利用保全措施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問題,《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採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強制措施,避免超標的保全,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問:人民法院如何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

答: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針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冤錯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甄別糾正工作小組,審查有關申訴案件或再審申請。經過一年多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訴及申請再審的一批案件進行了認真的審查甄別。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原審被告人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挪用資金案等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啟動再審,這是貫徹中央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和中央關於產權保護意見的重大舉措。糾正一起錯案勝過制定一打檔。我們相信,對確有錯誤的涉產權案件特別是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產權錯案進行再審,必將進一步增強廣大企業家的財產財富安全感,穩定企業家的預期,對推進當前正在進行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我國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問:《通知》出臺後,人民法院將怎樣抓好貫徹落實?

答:《通知》針對企業家關心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舉措。這些舉措能否見效,關鍵在於抓落實。為此,人民法院將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指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深入調研涉企業家審判執行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健全企業家權益依法保護的機制;加大制定涉企業家合法權益保障的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等工作力度,統一司法尺度、裁判標準。

二是抓案例。各級人民法院要持續強化以案釋法工作,及時公佈一批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好案例,推動形成企業家健康成長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三是抓宣傳。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通過公開開庭、巡迴法庭、庭審現場直播、生效法律文書統上網等生動直觀的形式,大力宣傳黨和國家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權益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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