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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知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今天, 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 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通知》指出, 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 改革開放以來, 一大批優秀企業家在市場競爭中迅速成長, 為積累社會財富、創造就業崗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強綜合國力作出了重要貢獻。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對於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 穩定社會預期, 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充分發揮企業家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通知》強調, 要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 要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 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 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 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 不得以犯罪論處。 要嚴格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防止隨意擴大適用。

對於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 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的, 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要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 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 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要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 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通知》要求, 要依法保護誠實守信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要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 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 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 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 要妥善審理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引發的民商事、行政糾紛案件, 對於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

依法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 對於當事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體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 依法予以支持。 對企業家財產被徵收徵用的, 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

《通知》強調, 要依法保護企業家的智慧財產權和自主經營權。 要完善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規則, 建立以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為指引, 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 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侵權成本低、企業家維權成本高的問題。 要堅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並重的原則,

依法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 要加強金融審判工作, 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的, 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要加強破產案件審理, 綜合運用重整、和解等手段, 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和企業轉型升級。 要嚴格依法採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強制措施, 對資金暫時周轉困難、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 慎用凍結、劃撥流動資金等手段。

《通知》要求, 要努力實現企業家的勝訴權益, 切實糾正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 要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 同時, 對已經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義務或者申請人濫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要及時恢復企業家信用。 要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 依法及時再審, 儘快糾正, 並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式, 依法保障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通知》強調, 要不斷完善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司法政策, 增強企業家依法維護權益、依法經營的意識, 推動形成依法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在制定有關司法政策、司法解釋過程中, 要充分聽取企業家的意見、建議。 要加大法治宣傳和培訓力度, 提高企業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積極引導企業家在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恪盡責任, 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 要大力宣傳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的方針政策,推動形成企業家健康成長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創新發展戰略、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見》的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現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重大意義。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改革開放以來,一大批優秀企業家在市場競爭中迅速成長,為積累社會財富、創造就業崗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強綜合國力做出了重要貢獻。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對於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穩定社會預期,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充分發揮企業家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二、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嚴格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對於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三、依法保護誠實守信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妥善審理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引發的民商事、行政糾紛案件,對於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對於當事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體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對企業家財產被徵收徵用的,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

四、依法保護企業家的智慧財產權。完善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規則,著力破解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三合一,增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建立以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為指引,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提高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標準。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侵權成本低、企業家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堅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並重的原則,依法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

五、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自主經營權。加強金融審判工作,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對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的,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加強破產案件審理,對於暫時經營困難但是適應市場需要具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綜合運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和企業轉型升級。對違法違規向企業收費或者以各種監督檢查的名義非法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權的,依法予以糾正。嚴格依法採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強制措施,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資金暫時周轉困難、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慎用凍結、劃撥流動資金等手段。加強對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審查力度,對於惡意利用訴訟打擊競爭企業,破壞企業家信譽的,要區分情況依法處理。

六、努力實現企業家的勝訴權益。綜合運用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加快企業債權實現。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同時,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對已經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義務或者申請人濫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要及時恢復企業家信用。對經營失敗無償債能力但無故意規避執行情形的企業家,要及時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七、切實糾正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對於涉企業家產權錯案冤案,要依法及時再審,儘快糾正。準確適用國家賠償法,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式,公正高效審理涉及企業家的國家賠償案件,加大賠償決定執行力度,依法保障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八、不斷完善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司法政策。進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設,充分利用資訊技術,深入調研涉企業家案件的審判執行疑難問題,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健全裁判規則。加大制定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工作力度,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在制定有關司法政策、司法解釋過程中要充分聽取企業家的意見、建議。

九、推動形成依法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進一步通過公開開庭等生動直觀的形式,大力宣傳黨和國家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的方針政策。持續強化以案釋法工作,及時公佈一批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經驗,推動形成企業家健康成長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十、增強企業家依法維護權益、依法經營的意識。加大對企業家的法治宣傳和培訓力度,提高企業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依法打擊破壞市場秩序、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積極引導企業家在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恪盡責任,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

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切實將依法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到實處。在審判執行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的,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要大力宣傳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的方針政策,推動形成企業家健康成長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創新發展戰略、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見》的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現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重大意義。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改革開放以來,一大批優秀企業家在市場競爭中迅速成長,為積累社會財富、創造就業崗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強綜合國力做出了重要貢獻。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對於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穩定社會預期,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充分發揮企業家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二、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嚴格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對於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三、依法保護誠實守信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妥善審理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引發的民商事、行政糾紛案件,對於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對於當事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體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對企業家財產被徵收徵用的,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

四、依法保護企業家的智慧財產權。完善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規則,著力破解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三合一,增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建立以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為指引,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提高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標準。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侵權成本低、企業家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堅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並重的原則,依法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

五、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自主經營權。加強金融審判工作,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對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的,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加強破產案件審理,對於暫時經營困難但是適應市場需要具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綜合運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和企業轉型升級。對違法違規向企業收費或者以各種監督檢查的名義非法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權的,依法予以糾正。嚴格依法採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強制措施,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資金暫時周轉困難、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慎用凍結、劃撥流動資金等手段。加強對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審查力度,對於惡意利用訴訟打擊競爭企業,破壞企業家信譽的,要區分情況依法處理。

六、努力實現企業家的勝訴權益。綜合運用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加快企業債權實現。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同時,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對已經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義務或者申請人濫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要及時恢復企業家信用。對經營失敗無償債能力但無故意規避執行情形的企業家,要及時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七、切實糾正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對於涉企業家產權錯案冤案,要依法及時再審,儘快糾正。準確適用國家賠償法,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式,公正高效審理涉及企業家的國家賠償案件,加大賠償決定執行力度,依法保障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八、不斷完善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司法政策。進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設,充分利用資訊技術,深入調研涉企業家案件的審判執行疑難問題,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健全裁判規則。加大制定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工作力度,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在制定有關司法政策、司法解釋過程中要充分聽取企業家的意見、建議。

九、推動形成依法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進一步通過公開開庭等生動直觀的形式,大力宣傳黨和國家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的方針政策。持續強化以案釋法工作,及時公佈一批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經驗,推動形成企業家健康成長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十、增強企業家依法維護權益、依法經營的意識。加大對企業家的法治宣傳和培訓力度,提高企業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依法打擊破壞市場秩序、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積極引導企業家在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恪盡責任,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

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切實將依法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到實處。在審判執行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的,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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