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貴州省余慶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被告李某持與駕駛車輛不符的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
2017年2月, 在余慶縣小河村學堂坳路段, 李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與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 導致陳某受傷住院治療, 經醫學鑒定為“脊柱腰段多發損傷、脊5髓挫裂傷遺留雙下肢截癱, 評定為二級傷殘”。 此次事故, 經交警部門作出認定“李某持D型駕駛證(准駕車型為普通三輪和二輪摩托車)駕駛輕型普通貨車上路行駛, 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及“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 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的規定, 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劉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 李某僅賠償了陳某3.5萬元,
被告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駕駛與其所持駕駛證不符的車輛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 不僅給陳某造成不可挽回的傷痛, 自己也需要承擔高昂的賠償責任, 使兩個家庭陷入巨大的困境。 此案再次為廣大駕駛員朋友敲響警鐘:幸福與守法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