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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診斷為“無受孕能力”,十多年後卻罹患宮外孕,我的損失誰負責?

原標題

被診斷為“無受孕能力”, 錯過“黃金生育期”, 十多年後卻罹患宮外孕——

“無孕人”追問:我的損失誰負責?

醫生對患者病情作出的診斷, 病人往往堅信不疑。 然而, 如果醫生在診療時輕率隨意下結論, 可能會使患者心裡僅存的一點希望破滅, 以致錯過最佳治療時間。 患者病情發展, 又主要取決於患者自身健康的因素。 由此, 之後患者病況究竟是由患者的自身原因還是因未能得到及時治療造成的,

患者與醫方往往各執己見, 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難以調和。

湖北省荊門市的一名女子因被醫生診斷為“無孕人”, 錯過了“黃金生育期”, 家庭也因此破裂。 十多年後, 女子再婚卻“意外”懷孕。 因確信自己不會有孩子, 她沒有及時去醫院檢查, 導致宮外孕情況危急不得不進行手術, 並最終成為真正的“無孕人”。 女子以醫生診斷存在過錯等為由, 向醫院提出賠償請求。 醫院則以醫生的診療行為沒有任何過錯為由, 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 這名被醫生診斷為“無孕人”, 錯過“黃金生育期”致無嗣的女子能否獲得賠償?湖北省荊門市的兩級法院經過審理, 給出了答案。

被診斷“無孕人”

錯過“黃金生育期”

郭愛娣, 是湖北省鐘祥市郊區的一名農家女,

在當地一家民營企業工作。 1999年2月, 她與鄰村的小夥子登記結婚。 婚後, 養育孩子就成了夫妻二人最重要的事情, 而這也是雙方父母最大的企盼。

然而, 婚後一段時間, 郭愛娣不但沒有任何受孕的跡象, 而且常常感到右腹部不適, 她在丈夫的陪同下來到了湖北省鐘祥市某醫院(以下簡稱育嬰醫院)就診, 被醫生診斷為“右側卵巢畸胎瘤”, 當時住院治療, 行右側輸卵管和卵巢囊腫腫瘤等附件切除術及左側卵巢部分切除手術。

術後一周, 郭愛娣痊癒出院。 原以為沒有多大的事, 郭愛娣還為自己這麼快就康復感到十分慶倖。 沒想到, 出院診斷結果給了郭愛娣當頭一棒。 白紙黑字的出院診斷結果清清楚楚地載明:1.畸胎瘤+右側附件切除術;2.無受孕能力。

在農村, 傳宗接代比什麼都重要。 現在, 郭愛娣卻被醫院診斷為再無受孕能力。 想到自己年紀輕輕就成了“無孕人”, 郭愛娣幾近崩潰。 而更讓她心寒的是, 被診斷“無孕人”後, 夫妻間漸漸產生了隔閡, 兩人原本性格也不太合, 後來關係越來越緊張, 最終感情完全破裂。 2000年3月, 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 這段婚姻僅僅維持了一年的時間。

因被診斷為沒有生育能力, 離婚後, 郭愛娣一度感到很自卑, 一直獨自孤苦地生活著。 直到2014年5月, 在朋友的撮合下, 她才再次結婚。 因醫院的診斷讓郭愛娣確信自己就是一個“無孕人”, 所以再婚後她沒有採取任何避孕措施。

2015年初, 郭愛娣突感身體不適, 吃飯總想嘔吐,

想到自己的例假也有一個多月沒來, 她也想過是不是懷孕了?可是, 這一念想隨之又被自己徹底否定了:自己沒有生育能力, 怎麼可能會懷孕!於是, 郭愛娣並沒有把這事放在心上, 更談不上到醫院檢查了。

可是, 讓郭愛娣沒有想到的是, 2015年3月1日晚, 郭愛娣吃過晚飯後, 突感下腹劇痛, 面色蒼白, 而且伴有下身出血, 被立即送往人民醫院就診, 經診斷為異位妊娠, 即宮外孕。 因情況危急, 郭愛娣住院治療, 只得行腹腔鏡下左側輸卵管切除術及盆腔粘連鬆懈術, 住院9日出院。 這次, 出院診斷為:1.左側輸卵管壺腹部妊娠流產;2.慢性盆腔炎。 人民醫院同時告知她已沒有受孕能力了, 如果要生育需輔助人工生育技術的事實。

討要賠償起紛爭

矛盾難解上法庭

前後兩次手術,兩側輸卵管先後被切除,郭愛娣成了真正的“無孕人”。第一次手術後,育嬰醫院診斷自己沒有受孕能力,可後來為何能懷孕呢?一定是當年醫生對自己誤診了!育嬰醫院對自己病情下的結論,不但毀了自己的婚姻,還讓自己錯過“黃金生育期”,更嚴重的是,因為確信沒有生育能力,致使她對這次宮外孕不知情,從而引發嚴重的後果,最終使自己成了真正的“無孕人”。每每想到這裡,郭愛娣心裡十分痛楚,對育嬰醫院不負責任的態度感到怒不可遏。她認為育嬰醫院應該對自己遭受到侵害承擔賠償責任,多次找育嬰醫院要求賠償。可是,醫院則以診療行為沒有任何過錯為由,表示不會承擔任何責任。院方的態度讓郭愛娣十分氣憤,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為自己討還一個公道。

2015年6月,郭愛娣委託律師,將育嬰醫院訴至法院。原告郭愛娣訴稱:1999年4月4日,本人因身體不適到育嬰醫院就診,診斷為右側卵巢畸胎瘤,手術治療住院9天。出院診斷為:1.畸胎瘤+右側附件切除術;2.無受孕能力。本人因“無受孕能力”導致婚姻關係破裂,最終離婚。2014年5月,本人再婚組成家庭。因育嬰醫院診斷本人無受孕能力,本人便沒有採取相應避孕措施,也未做生殖、生育檢查。2015年3月1日,本人因腹痛到人民醫院就診,診斷為宮外孕,行腹腔鏡下左側輸卵管切除術,住院9天,出院診斷為左側輸卵管壺腹部妊娠流產。人民醫院的出院診斷證明了育嬰醫院1999年對本人作出的“無受孕能力”診斷屬於誤診。因育嬰醫院的誤診導致本人婚姻破裂,長達14年未婚,也使本人錯過最佳生育時期。同時,因育嬰醫院的誤診,導致本人發生宮外孕,左側輸卵管被切除,使本人真正成為無受孕能力人,育嬰醫院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本人的生育權、健康權,給本人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傷害和精神創傷,故請求法院判令育嬰醫院賠償本人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9項經濟損失計46萬餘元。

育嬰醫院辯稱:1999年,郭愛娣在本院住院治療時,對郭愛娣診療過程及郭愛娣右側輸卵管切除符合醫療規範,診斷證明成立,且醫療診斷無受孕能力並不代表無生育能力;郭愛娣患慢性盆腔炎,存在導致宮外孕的可能,她2014年因宮外孕在人民醫院行左側輸卵管切除術,故郭愛娣的雙側輸卵管切除與本院沒有關係;郭愛娣的傷殘是因雙側輸卵管切除,雙側輸卵管切除與本院沒有因果關係,對其相關損失不予認可。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鐘祥市法院分別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和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

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育嬰醫院在對患者郭愛娣的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因果關係及過錯參與度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一)根據育嬰醫院所施手術,對郭愛娣作出“無受孕能力”診斷無依據存在過錯。即便作出“無受孕能力”判斷,亦應書面告知可行“試管嬰兒”方式妊娠。(二)因果關係分析認為,從技術角度應認為患者郭愛娣有受孕能力,但其在1999年病歷中診斷有“左側附件炎”,雖據病歷“治癒”,但仍可能存在輸卵管病變,受孕後有“宮外孕”可能。

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郭愛娣分別於1999年、2015年切除左側、右側輸卵管的事實成立。雙側輸卵管缺失,其傷殘程度為VI(六)級,後期如需行輔助生殖(試管嬰兒)費用建議每次約為6萬元或據實賠付。

法院認定診斷錯誤

醫院賠償患者13萬元

湖北省鐘祥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育嬰醫院在為患者郭愛娣行右側卵巢囊腫腫瘤及左側卵巢部分切除手術後,對其所作的“無受孕能力”診斷無依據,存在過錯。其行為與郭愛娣後期發生的宮外孕致雙側輸卵管缺失、造成六級傷殘之間存在關聯性,育嬰醫院辯稱的其為郭愛娣診療行為符合規範是指其為郭愛娣實施右側卵巢囊腫腫瘤及左側卵巢部分切除手術指征及手術方式符合醫療規範,而對郭愛娣所作的“無受孕能力”診斷無依據,亦未書面告知可行“試管嬰兒”方式妊娠,該行為與郭愛娣後來發生宮外孕直至雙側輸卵管缺失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育嬰醫院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精神撫慰金請求,育嬰醫院出具的“無受孕能力”診斷並非必然影響郭愛娣的婚姻關係,但對郭愛娣後期的生活、生育產生了一定影響,應當賠償郭愛娣的精神撫慰金。根據郭愛娣所受損害程度及其育嬰醫院的過錯程度,酌定為1.5萬元。對於其他損失,本院依法確定為34萬餘元。

2016年11月24日,鐘祥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育嬰醫院賠償郭愛娣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輔助生殖費等各項經濟損失計35萬元。

宣判後,育嬰醫院不服,向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庭審中,雙方圍繞育嬰醫院的診療行為與郭愛娣後期發生的宮外孕導致雙側輸卵管缺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審的責任劃分是否適當的爭議焦點,展開激烈的辯論。

育嬰醫院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本醫院的診療行為與郭愛娣後期發生的宮外孕至雙側輸卵管缺失,造成六級傷殘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屬事實認定錯誤,而基於此事實,判決本院承擔郭愛娣六級傷殘的全部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輔助生殖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無法律依據。故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本醫院不承擔或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郭愛娣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育嬰醫院應賠償本人的全部損失,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育嬰醫院還對一審法院查明的“郭愛娣因無受孕能力於2000年3月8日離婚”的事實提出異議,認為郭愛娣離婚的原因不應全部是無受孕能力引起,也可能是其他原因。荊門中院經審查,認為郭愛娣未就其因無孕而引起離婚的事實舉證證明,育嬰醫院提出的異議成立。

荊門中院認為,因郭愛娣的六級傷殘,是因雙側輸卵管切除而評定的,考慮到郭愛娣的宮外孕與其自身疾病有很大的關係,二審庭審中,經法院釋明,雙方對郭愛娣的殘疾賠償指數達成一致意見,確認為30%,即殘疾賠償金賠償數額為六級傷殘賠償數額的30%。荊門中院經審核,確定郭愛娣的各項經濟損失總計為23萬餘元。

荊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健康權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載明育嬰醫院對郭愛娣施行右側囊腫及輸卵管切除,左側卵巢部分切除的手術符合醫療規範,但依據該手術作出郭愛娣“無受孕能力”的診斷無依據,存在過錯。根據以上意見,可以證明育嬰醫院於1999年對郭愛娣施行的手術是符合醫療規範的,郭愛娣右側輸卵管缺失是施行右側囊腫及輸卵管切除術的原因所致,育嬰醫院對右側輸卵管缺失不應承擔責任,但育嬰醫院錯誤的診斷行為導致了郭愛娣相信自己是“無孕人”,後期未採取任何避孕措施以防止其宮外孕的發生。而根據人民醫院的手術記錄記載,郭愛娣本人亦患有慢性盆腔炎,左側輸卵管與同側闊韌帶後葉、子宮壁粘連,從醫學常識上講,相對于一般健康人而言,郭愛娣具有高度發生宮外孕的可能性,故郭愛娣後期因宮外孕導致左側輸卵管被切除,是在育嬰醫院的診療過失行為與受害人郭愛娣的自身疾病共同原因下導致的損害後果。一審法院認定育嬰醫院的診療行為導致郭愛娣後期發生的宮外孕至雙側輸卵管缺失,判決其承擔郭愛娣全部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過失醫療行為、郭愛娣原有疾病在損害後果中發生的作用,本院酌定雙方各負50%的責任。關於精神撫慰金,原審法院根據損害後果對郭愛娣生活、生育造成的影響,酌定為1.5萬元符合本案實際,本院予以維持。故育嬰醫院應賠償郭愛娣23萬元×50%+1.5萬元。

不久前,荊門中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育嬰醫院賠償郭愛娣損失13萬餘元。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文中人名、醫院名作了相應的技術處理)

討要賠償起紛爭

矛盾難解上法庭

前後兩次手術,兩側輸卵管先後被切除,郭愛娣成了真正的“無孕人”。第一次手術後,育嬰醫院診斷自己沒有受孕能力,可後來為何能懷孕呢?一定是當年醫生對自己誤診了!育嬰醫院對自己病情下的結論,不但毀了自己的婚姻,還讓自己錯過“黃金生育期”,更嚴重的是,因為確信沒有生育能力,致使她對這次宮外孕不知情,從而引發嚴重的後果,最終使自己成了真正的“無孕人”。每每想到這裡,郭愛娣心裡十分痛楚,對育嬰醫院不負責任的態度感到怒不可遏。她認為育嬰醫院應該對自己遭受到侵害承擔賠償責任,多次找育嬰醫院要求賠償。可是,醫院則以診療行為沒有任何過錯為由,表示不會承擔任何責任。院方的態度讓郭愛娣十分氣憤,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為自己討還一個公道。

2015年6月,郭愛娣委託律師,將育嬰醫院訴至法院。原告郭愛娣訴稱:1999年4月4日,本人因身體不適到育嬰醫院就診,診斷為右側卵巢畸胎瘤,手術治療住院9天。出院診斷為:1.畸胎瘤+右側附件切除術;2.無受孕能力。本人因“無受孕能力”導致婚姻關係破裂,最終離婚。2014年5月,本人再婚組成家庭。因育嬰醫院診斷本人無受孕能力,本人便沒有採取相應避孕措施,也未做生殖、生育檢查。2015年3月1日,本人因腹痛到人民醫院就診,診斷為宮外孕,行腹腔鏡下左側輸卵管切除術,住院9天,出院診斷為左側輸卵管壺腹部妊娠流產。人民醫院的出院診斷證明了育嬰醫院1999年對本人作出的“無受孕能力”診斷屬於誤診。因育嬰醫院的誤診導致本人婚姻破裂,長達14年未婚,也使本人錯過最佳生育時期。同時,因育嬰醫院的誤診,導致本人發生宮外孕,左側輸卵管被切除,使本人真正成為無受孕能力人,育嬰醫院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本人的生育權、健康權,給本人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傷害和精神創傷,故請求法院判令育嬰醫院賠償本人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9項經濟損失計46萬餘元。

育嬰醫院辯稱:1999年,郭愛娣在本院住院治療時,對郭愛娣診療過程及郭愛娣右側輸卵管切除符合醫療規範,診斷證明成立,且醫療診斷無受孕能力並不代表無生育能力;郭愛娣患慢性盆腔炎,存在導致宮外孕的可能,她2014年因宮外孕在人民醫院行左側輸卵管切除術,故郭愛娣的雙側輸卵管切除與本院沒有關係;郭愛娣的傷殘是因雙側輸卵管切除,雙側輸卵管切除與本院沒有因果關係,對其相關損失不予認可。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鐘祥市法院分別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和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

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育嬰醫院在對患者郭愛娣的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因果關係及過錯參與度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一)根據育嬰醫院所施手術,對郭愛娣作出“無受孕能力”診斷無依據存在過錯。即便作出“無受孕能力”判斷,亦應書面告知可行“試管嬰兒”方式妊娠。(二)因果關係分析認為,從技術角度應認為患者郭愛娣有受孕能力,但其在1999年病歷中診斷有“左側附件炎”,雖據病歷“治癒”,但仍可能存在輸卵管病變,受孕後有“宮外孕”可能。

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郭愛娣分別於1999年、2015年切除左側、右側輸卵管的事實成立。雙側輸卵管缺失,其傷殘程度為VI(六)級,後期如需行輔助生殖(試管嬰兒)費用建議每次約為6萬元或據實賠付。

法院認定診斷錯誤

醫院賠償患者13萬元

湖北省鐘祥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育嬰醫院在為患者郭愛娣行右側卵巢囊腫腫瘤及左側卵巢部分切除手術後,對其所作的“無受孕能力”診斷無依據,存在過錯。其行為與郭愛娣後期發生的宮外孕致雙側輸卵管缺失、造成六級傷殘之間存在關聯性,育嬰醫院辯稱的其為郭愛娣診療行為符合規範是指其為郭愛娣實施右側卵巢囊腫腫瘤及左側卵巢部分切除手術指征及手術方式符合醫療規範,而對郭愛娣所作的“無受孕能力”診斷無依據,亦未書面告知可行“試管嬰兒”方式妊娠,該行為與郭愛娣後來發生宮外孕直至雙側輸卵管缺失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育嬰醫院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精神撫慰金請求,育嬰醫院出具的“無受孕能力”診斷並非必然影響郭愛娣的婚姻關係,但對郭愛娣後期的生活、生育產生了一定影響,應當賠償郭愛娣的精神撫慰金。根據郭愛娣所受損害程度及其育嬰醫院的過錯程度,酌定為1.5萬元。對於其他損失,本院依法確定為34萬餘元。

2016年11月24日,鐘祥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育嬰醫院賠償郭愛娣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輔助生殖費等各項經濟損失計35萬元。

宣判後,育嬰醫院不服,向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庭審中,雙方圍繞育嬰醫院的診療行為與郭愛娣後期發生的宮外孕導致雙側輸卵管缺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審的責任劃分是否適當的爭議焦點,展開激烈的辯論。

育嬰醫院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本醫院的診療行為與郭愛娣後期發生的宮外孕至雙側輸卵管缺失,造成六級傷殘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屬事實認定錯誤,而基於此事實,判決本院承擔郭愛娣六級傷殘的全部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輔助生殖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無法律依據。故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本醫院不承擔或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郭愛娣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育嬰醫院應賠償本人的全部損失,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育嬰醫院還對一審法院查明的“郭愛娣因無受孕能力於2000年3月8日離婚”的事實提出異議,認為郭愛娣離婚的原因不應全部是無受孕能力引起,也可能是其他原因。荊門中院經審查,認為郭愛娣未就其因無孕而引起離婚的事實舉證證明,育嬰醫院提出的異議成立。

荊門中院認為,因郭愛娣的六級傷殘,是因雙側輸卵管切除而評定的,考慮到郭愛娣的宮外孕與其自身疾病有很大的關係,二審庭審中,經法院釋明,雙方對郭愛娣的殘疾賠償指數達成一致意見,確認為30%,即殘疾賠償金賠償數額為六級傷殘賠償數額的30%。荊門中院經審核,確定郭愛娣的各項經濟損失總計為23萬餘元。

荊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健康權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載明育嬰醫院對郭愛娣施行右側囊腫及輸卵管切除,左側卵巢部分切除的手術符合醫療規範,但依據該手術作出郭愛娣“無受孕能力”的診斷無依據,存在過錯。根據以上意見,可以證明育嬰醫院於1999年對郭愛娣施行的手術是符合醫療規範的,郭愛娣右側輸卵管缺失是施行右側囊腫及輸卵管切除術的原因所致,育嬰醫院對右側輸卵管缺失不應承擔責任,但育嬰醫院錯誤的診斷行為導致了郭愛娣相信自己是“無孕人”,後期未採取任何避孕措施以防止其宮外孕的發生。而根據人民醫院的手術記錄記載,郭愛娣本人亦患有慢性盆腔炎,左側輸卵管與同側闊韌帶後葉、子宮壁粘連,從醫學常識上講,相對于一般健康人而言,郭愛娣具有高度發生宮外孕的可能性,故郭愛娣後期因宮外孕導致左側輸卵管被切除,是在育嬰醫院的診療過失行為與受害人郭愛娣的自身疾病共同原因下導致的損害後果。一審法院認定育嬰醫院的診療行為導致郭愛娣後期發生的宮外孕至雙側輸卵管缺失,判決其承擔郭愛娣全部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過失醫療行為、郭愛娣原有疾病在損害後果中發生的作用,本院酌定雙方各負50%的責任。關於精神撫慰金,原審法院根據損害後果對郭愛娣生活、生育造成的影響,酌定為1.5萬元符合本案實際,本院予以維持。故育嬰醫院應賠償郭愛娣23萬元×50%+1.5萬元。

不久前,荊門中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育嬰醫院賠償郭愛娣損失13萬餘元。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文中人名、醫院名作了相應的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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