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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退役安置方式這些知識你應該知道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 所有軍人都將面對退役的那一天。 對軍隊幹部退役安置歷來非常重視, 制定一系列政策規定, 根據幹部服役時間、職務等級和成績貢獻等情況的不同,

作出不同的安排和待遇保障, 並賦予個人在一定政策範圍內選擇的機會和權利。

軍級以上幹部(含專業技術3級以上幹部)退役後繼續由軍隊管理保障, 作退休安置。 師級(含專業技術4級、局級, 下同)以下幹部退役後, 一般回到地方安排, 分退休、轉業(從2001年起實行計畫分配、自主擇業兩種形式)、復員三種方式安置;2018年開始, 增加轉改文職人員這一新的安置方式, 退役後繼續為軍隊服務。 此外, 在安置去向上, 一般也有多個地點可供選擇。 選擇以何種方式安置、到何地安置, 對絕大多數師級以下幹部而言, 都將是一個繞不過去的、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必選題。

選擇不同安置方式和安置去向有著不同的條件要求,

待遇保障也有差異, 必須認真對待、慎重選擇。 近年來, 每年都有一些幹部因不瞭解相關政策規定, 確定退役安置方式和去向後想更改不成而滯留部隊, 經濟上受到損失、甚至受到紀律處分, 帶著遺憾離開軍營;有的到了地方以後對當初的選擇後悔不已、抱憾終生。 為了便於大家掌握有關政策規定, 面對退役能夠作出符合自身實際的選擇, 現對師級以下幹部退役有關政策規定(未包含退役後轉改文職人員政策規定)進行梳理, 供大家參考。

一、退役安置方式及條件比較

(一)退休。 軍齡(含工作時間)滿30年或年滿50周歲的, 本人提出申請並經過組織批准;經醫學鑒定符合病退條件的。

(二)計畫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列入轉業安置計畫:①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②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③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適應地方工作;④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 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 本人提出申請, 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 列入轉業安置計畫;軍改期間(2016—2020年), 年齡53周歲以下的, 本人提出申請, 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

(三)自主擇業。 軍齡滿20年的師、團、營級職務轉業幹部, 本人提出申請, 經組織審核批准, 可以選擇自主擇業。 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直接入伍的轉業幹部, 選擇自主擇業的, 其自主擇業條件比照同期入軍隊院校學習的幹部確定。 軍改期間,

放寬自主擇業的軍齡和職級條件, 軍齡滿18年的師級以下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本人提出申請, 經組織審核批准, 可以選擇自主擇業。

(四)復員。 ①符合退出現役條件且本人自願要求復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或刑滿釋放、勞動教養、被開除黨籍等不宜安排轉業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②已批准轉業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3年以上的;③檔案缺主件的。

二、退役時一次性結算經費比較

(一)退休。 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傢俱費3項。 ①生活補助費, 發給4個月原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及地區津貼, 下同)。 ②安家補助費, 回農村安置的發給8個月原工資, 回城鎮安置的發給6個月原工資。 ③傢俱費, 師級幹部800元, 團級幹部500元, 營級以下每人400元。

此外, 傷病殘退休幹部還享有安置補助費, 標準為殘疾等級一至四級的15000元, 五級、六級和因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7500元。

軍改期間, 對符合退出現役作退休安置基本條件的下列幹部予以優待, 給予適當經濟補助:①距服現役最高年齡24個月以內的編餘或超編的師級幹部;②達到平時任職最高年限免職的師級幹部;③編餘且難以納編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幹部, 其中正高職距服現役最高年齡24個月以內, 副高職距服現役最高年齡60個月以內。 補助共2項:①提前退休補助, 以本人退休命令當月工資性收入與改發退休費當月收入的差額為基數, 按提前退休的月數計發, 累計不超過24個月。 ②增發一次性退休生活補助費, 幹部提前退休3個月以內的, 將一次性退休生活補助費由現行4個月基本工資增加到5個月基本工資,之後每提前3個月增發1個月,累計增發不超過8個月。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優待範圍:①因違規違紀作提前退休安排的;②曾列入幹部轉業計畫,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後改作退休安置的;③因病退出現役作退休安排的;④工作需要保留但本人執意要求提前退休的;⑤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幹部連續兩年續任未通過的;⑥其他情形不宜列入的。

(二)計畫分配。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2項。①生活補助費,軍齡8至9年發給3個月原工資,以後軍齡每滿1年增發1個月原工資,但最高不超過16個月原工資。②安家補助費,服現役14周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原工資,從第15年起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原工資。以上兩項補助,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準計發(注:以下涉及類此的計算,凡未作特別說明的均按此處理)。另外,轉業被分配到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屬於這類地區的,增發安家補助費。其中,到三、四類地區工作的,增發8個月原工資;到五、六類地區工作的,增發10個月原工資。

(三)自主擇業。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自主擇業補助費3項。①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含增發)與計畫分配轉業幹部標準相同。②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15周年以內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原工資;從第16周年起,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

(四)復員。主要包括復員費、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藥生活補助費4項。①復員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凡自願復員、軍齡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原工資;軍齡不滿15周年的,每滿1年發給2.5個月原工資;軍齡不滿20周年的,每滿1年發給3個月原工資;軍齡滿20周年以上的,每滿1年發給4個月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按年標準的1/2計發。②安家補助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軍齡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原工資;軍齡在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對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軍齡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原工資。③回鄉生產補助費,復員回農村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超過半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半年以內的按年標準的1/2計發。④醫藥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視病情輕重發給醫藥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均分為五等,標準分別為3500元和1500元,2800元和1250元,2100元和1000元,1400元和750元,700元和500元。

舉例(按現工資標準,且不考慮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立功受獎等因素): 某正團職幹部,1987年9月入伍,軍齡滿30年,現為正團職21檔、上校7檔,選擇不同退役方式一次性結算經費如下(單位:元):

三、月退休生活費、退役金、工資比較

(一)退休。按照規定享受退休生活費(主要包括基本退休費、退休生活補貼),並定期增加。計算公式為:

月退休生活費=(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地區津貼)×計發比例+軍齡工資+護教齡津貼+軍人職業津貼+退休生活補貼

(注:以前例計算,月退休生活費為9768元。)

退休時的退休費按在職時最後一個月原工資發給。其中,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計發比例:軍齡20年以下的按85%計發,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發1%,最高不超過100%。此外,如具備下列條件,可適當提高計發比例:①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二等功、大功或相當獎勵,以及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或一等功、特等功及相當獎勵的分別提高5%、10%、15%。符合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標準計算。②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提高5%、10%、15%。以上兩種情況提高比例可合併計算,但提高後不得超過100%。因戰因公負傷,評殘等級為六級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幹部,退休費按100%計發。幹部退休時享受護(教)齡津貼的,其護(教)齡津貼作為計算退休生活費的基數。當現役幹部調整工資時,退休幹部將按本人的退休費計發比例,以軍隊確定的各職級增資額為基數相應增加退休費,並按規定每年1月定期增加退休費。

政策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39號,中央軍委〔1985〕8號,原總後勤部〔1986〕後財字第714號、原總後勤部財務部〔1989〕財標字第4l5號,中央軍委〔1993〕13號,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3〕後聯字4號

(二)計畫分配。享受所在單位相應人員工資待遇:①計畫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②計畫分配到企業的,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③退休後按規定享受相應退休金或養老保險金。

(三)自主擇業。按規定享受退役金,並定期增加。計算公式為:

月退役金=(職務工資+軍銜工資+軍人職業津貼+房租補貼+地區津貼+自主擇業生活補貼)×計發比例+軍齡工資

(注:以前例計算,月退役金為9422元。)

月退役金按照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計發比例:軍齡滿20年的,計發比例為80%(注:軍改期間,軍齡滿18年的為78%、19年的為79%),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1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此外,如具備下列條件,可適當提高計發比例:①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項標準增發。②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項標準增發。

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同時按規定每年1月1日起,以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標準為基數,按照本人退役金計發比例增加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政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視情發給差額補貼。

(四)復員。面向社會自主就業。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達到規定的退休條件後享受相應養老金。

將一次性退休生活補助費由現行4個月基本工資增加到5個月基本工資,之後每提前3個月增發1個月,累計增發不超過8個月。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優待範圍:①因違規違紀作提前退休安排的;②曾列入幹部轉業計畫,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後改作退休安置的;③因病退出現役作退休安排的;④工作需要保留但本人執意要求提前退休的;⑤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幹部連續兩年續任未通過的;⑥其他情形不宜列入的。

(二)計畫分配。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2項。①生活補助費,軍齡8至9年發給3個月原工資,以後軍齡每滿1年增發1個月原工資,但最高不超過16個月原工資。②安家補助費,服現役14周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原工資,從第15年起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原工資。以上兩項補助,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準計發(注:以下涉及類此的計算,凡未作特別說明的均按此處理)。另外,轉業被分配到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屬於這類地區的,增發安家補助費。其中,到三、四類地區工作的,增發8個月原工資;到五、六類地區工作的,增發10個月原工資。

(三)自主擇業。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自主擇業補助費3項。①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含增發)與計畫分配轉業幹部標準相同。②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15周年以內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原工資;從第16周年起,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

(四)復員。主要包括復員費、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藥生活補助費4項。①復員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凡自願復員、軍齡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原工資;軍齡不滿15周年的,每滿1年發給2.5個月原工資;軍齡不滿20周年的,每滿1年發給3個月原工資;軍齡滿20周年以上的,每滿1年發給4個月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按年標準的1/2計發。②安家補助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軍齡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原工資;軍齡在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對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軍齡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原工資。③回鄉生產補助費,復員回農村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超過半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半年以內的按年標準的1/2計發。④醫藥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視病情輕重發給醫藥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均分為五等,標準分別為3500元和1500元,2800元和1250元,2100元和1000元,1400元和750元,700元和500元。

舉例(按現工資標準,且不考慮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立功受獎等因素): 某正團職幹部,1987年9月入伍,軍齡滿30年,現為正團職21檔、上校7檔,選擇不同退役方式一次性結算經費如下(單位:元):

三、月退休生活費、退役金、工資比較

(一)退休。按照規定享受退休生活費(主要包括基本退休費、退休生活補貼),並定期增加。計算公式為:

月退休生活費=(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地區津貼)×計發比例+軍齡工資+護教齡津貼+軍人職業津貼+退休生活補貼

(注:以前例計算,月退休生活費為9768元。)

退休時的退休費按在職時最後一個月原工資發給。其中,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計發比例:軍齡20年以下的按85%計發,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發1%,最高不超過100%。此外,如具備下列條件,可適當提高計發比例:①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二等功、大功或相當獎勵,以及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或一等功、特等功及相當獎勵的分別提高5%、10%、15%。符合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標準計算。②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提高5%、10%、15%。以上兩種情況提高比例可合併計算,但提高後不得超過100%。因戰因公負傷,評殘等級為六級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幹部,退休費按100%計發。幹部退休時享受護(教)齡津貼的,其護(教)齡津貼作為計算退休生活費的基數。當現役幹部調整工資時,退休幹部將按本人的退休費計發比例,以軍隊確定的各職級增資額為基數相應增加退休費,並按規定每年1月定期增加退休費。

政策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39號,中央軍委〔1985〕8號,原總後勤部〔1986〕後財字第714號、原總後勤部財務部〔1989〕財標字第4l5號,中央軍委〔1993〕13號,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3〕後聯字4號

(二)計畫分配。享受所在單位相應人員工資待遇:①計畫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②計畫分配到企業的,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③退休後按規定享受相應退休金或養老保險金。

(三)自主擇業。按規定享受退役金,並定期增加。計算公式為:

月退役金=(職務工資+軍銜工資+軍人職業津貼+房租補貼+地區津貼+自主擇業生活補貼)×計發比例+軍齡工資

(注:以前例計算,月退役金為9422元。)

月退役金按照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計發比例:軍齡滿20年的,計發比例為80%(注:軍改期間,軍齡滿18年的為78%、19年的為79%),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1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此外,如具備下列條件,可適當提高計發比例:①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項標準增發。②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項標準增發。

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同時按規定每年1月1日起,以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標準為基數,按照本人退役金計發比例增加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政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視情發給差額補貼。

(四)復員。面向社會自主就業。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達到規定的退休條件後享受相應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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