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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採暖電熱膜、發熱電纜、熱泵等清潔能源採暖電價政策

甘肅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商品價格處

甘發改價管〔2017〕1080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省電力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北方地區清潔供暖決策部署,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 詳見附件)規定, 結合甘肅實際, 就清潔能源供暖價格支持政策明確如下。

一、電價支持政策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新能源消納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電力公司結合實際, 對新能源供暖試點和電採暖出臺了相關系列支援政策,對推動電能替代、新能源供暖試點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 各地要進一步推進落實。

(一)居民電採暖

對省內居民電採暖用電(含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類別用電)實行分時價格政策, 鼓勵利用谷段低價電取暖。

1.執行範圍。

對省內不具備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氣分戶採暖條件,

採取低溫輻射電熱膜、低溫發熱電纜、非儲熱儲能式電鍋爐、固定式電取暖器、水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地源熱泵等環保節能用電設備供暖用電。 新增用戶由用戶申請、電網企業認定後執行, 原有用戶由用戶自行選擇、電網企業調整執行。

2.時段劃分和電價標準。

低谷時段延長2小時, 為每日22:00至次日8:00, 用電價格在對應居民生活用電平段目錄電價標準基礎上降低0.20元/千瓦時;其它時段為每日8:00至22:00, 用電價格在對應居民生活用電平段目錄電價基礎上提高0.03元/千瓦時。 期間不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

3.執行時間。

自當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結束(以下簡稱“供暖年度”, 下同), 具體以縣(市、區)集中供暖時間為准。 年內其他月份按現行電價政策執行。

(二)非居民電採暖

1.執行範圍。

企事業單位辦公、商業等非居民用戶採取低溫輻射電熱膜、低溫發熱電纜、非儲熱儲能式電鍋爐、固定式電取暖器(隨房屋建設配套)、水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地源熱泵等環保節能用電設備供暖用電。 新增用戶由用戶申請、電網企業認定後執行, 原有用戶由電網企業甄別後調整執行。

2.時段劃分和電價標準。

低谷時段延長2小時, 為每日22:00至次日8:00, 用電價格按照一般工商業用電谷段目錄電價執行;其它時段為每日8:00至22:00, 用電價格按照一般工商業用電平段目錄電價執行。 期間不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

3.執行時間。

自當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結束(以下簡稱“供暖年度”, 下同), 具體以縣(市、區)集中供暖時間為准。

年內其他月份按現行電價政策執行。

(三)電極式蓄熱儲能集中供熱

繼續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新能源消納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17〕72號)明確的相關規定執行, 即按照市場化機制直購電模式同電改政策相結合, 給予供暖專案合理合法政策支持, 在執行大工業峰穀分時電價同時, 通過市場化交易由雙方協商確定交易電價。

上述居民和非居民電採暖分時電價政策以供暖年度為週期, 原則上供暖年度內不作調整。 同一電採暖熱源包含不同類別用戶的, 按比例合理分攤確定。

二、天然氣價格支持政策

天然氣資源有保障, 適宜“煤改氣”的地區, 要通過各種方法, 綜合降低清潔供暖用氣成本。

陸上管道天然氣供農村“煤改氣”採暖用氣銷售價格, 按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執行;供城鎮“煤改氣”採暖用氣銷售價格, 按現行價格政策執行。 居民“煤改氣”壁掛爐採暖用氣銷售價格, 按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執行, 可對壁掛爐採暖用氣單獨制定階梯價格制度。

三、協同推進相關支持政策

清潔能源供暖是一項系統工程, 在實行價格支持政策的同時, 其他相關政策要協同推進, 形成合力。 按國家有關要求, 要因地制宜健全供熱價格機制, 統籌協調推進財政支持、融資方式、市場准入、供應保障等支持政策。 具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價格支持政策自2017年-2018年採暖期起執行。 甘發改商價〔2015〕1138號檔停止執行。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

甘發改商價〔2015〕1138號檔停止執行。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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