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未婚成年子女生前消費貸款由誰還?近日, 延壽鎮某村村民張大爺帶著疑問來到昌平區延壽法律援助工作站。
2017年11月, 張大爺的兒子張某因病去世, 不久前發生的一件事讓本來承受著巨大精神壓力的張大爺更加心煩意亂。 自稱某消費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員打電話給張大爺, 聲稱張某欠該公司消費貸款1萬元, 要求張大爺還款。 張大爺從未聽兒子生前提起過這筆欠款, 遂不予理會。 該公司給張某發了一份催款通知書, 通知書上蓋著該金融公司的印章, 寫明張某欠款10300餘元, 300元為逾期還款違約金。
法律分析:
《民法總則》第17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 ”第18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另《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由此看來, 張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產生的民事責任也由其個人承擔。 張某為未婚成年人, 死後遺產只能由父母合法繼承, 債權人可以依法起訴死者父母主張債權, 但死者債務由死者合法繼承人在辦理完畢繼承手續之後, 由繼承人在遺產繼承的份額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債務的金額超出了遺產的價值, 繼承人沒有義務償還, 但如果願意償還的話, 法院也會支持。 因此, 張大爺是沒有義務償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