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以案說法|在銀行辦理業務滑倒受傷,責任誰來承擔?

案情介紹:

兩月前, 趙某去銀行辦理業務, 由於當時已下午4點多, 銀行工作人員將正門關閉, 以阻止新客戶進入, 同時, 工作人員開始拖洗地面。 趙某邊看手機邊往外走時不慎滑倒, 被銀行送往醫院, 經鑒定為右肘骨折。 趙某出院後, 認為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是造成其受傷的直接原因, 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用外, 還應承擔其他賠償費用。 出院後, 趙某向銀行索賠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1萬元。 銀行則認為, 已經負擔了趙某住院期間所需的1.5萬元, 而且當時提醒趙某地滑小心, 趙某因疏忽大意只顧看手機,

完全沒有聽到銀行工作人員的提醒, 才導致滑倒的, 自身存在很大的過錯, 其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並不認同趙某所說的銀行需負全責的觀點。 雙方協商無果, 趙某來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進行諮詢, 銀行和個人怎樣劃分責任?

法律分析: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針對此類情形做出了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銀行應當對經營場所安全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保障義務。 在趙某未辦理完業務離開之前, 銀行就提前將正門關閉, 並對地面拖洗, 造成地面濕滑, 且沒有隨時進行提醒,

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 應負主要責任。 趙某行走時只顧低頭看手機, 降低了行走的安全性。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經過工作人員對相關法律的解析, 趙某明白了自己也有過錯, 表示回去後再好好考慮考慮是否要起訴銀行。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