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兩月前, 趙某去銀行辦理業務, 由於當時已下午4點多, 銀行工作人員將正門關閉, 以阻止新客戶進入, 同時, 工作人員開始拖洗地面。 趙某邊看手機邊往外走時不慎滑倒, 被銀行送往醫院, 經鑒定為右肘骨折。 趙某出院後, 認為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是造成其受傷的直接原因, 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用外, 還應承擔其他賠償費用。 出院後, 趙某向銀行索賠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1萬元。 銀行則認為, 已經負擔了趙某住院期間所需的1.5萬元, 而且當時提醒趙某地滑小心, 趙某因疏忽大意只顧看手機,
法律分析: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針對此類情形做出了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銀行應當對經營場所安全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保障義務。 在趙某未辦理完業務離開之前, 銀行就提前將正門關閉, 並對地面拖洗, 造成地面濕滑, 且沒有隨時進行提醒,
經過工作人員對相關法律的解析, 趙某明白了自己也有過錯, 表示回去後再好好考慮考慮是否要起訴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