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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氣!年終獎剛剛到手,公司卻說要收回去!這合理嗎?

你們都發年終獎了嗎?

你的年終獎多嗎?

不要開心太早哦!

因為老闆有可能第二天就收回去!

這是一條線人看完都想打人的新聞

小東(化名)在東莞某政府服務熱線工作, 最近, 小東收到了一筆銀行匯款, 有9000多元, 據說是年終獎!

小東內心OS:年底了, 老闆真是知道心疼人, 今年可以過個肥年啦!棒棒噠~

燃鵝, 天有不測之風雲。 就在收到獎金的第二日, 小東公司臨時開會告訴大家, 這筆錢, 出了一點小烏龍, 收到的員工都要把自己的帳號和開戶名提供給公司, 把多的退回去。

小東內心OS:怎麼辦?退不退?退吧, 心裡不服氣!不退吧, 明年還想不想繼續上班?好吧, 昨天的話當我沒說過!

據悉, 該公司大概有40、50人左右, 因為每個人的業務量不一樣所得的獎金也不同, 最後, 全部退回去的年終獎一共三十多萬元。

很氣!

發了又要收回去, 還不如不發!

公司要求退還, 這合理嗎?

針對此事, 大家給出了不同的態度, 有人覺得可以接受, 有人則認為無論獎金發放對或錯, 公司首先給員工一個合理清晰的解釋。

@下市賴府:讓你們開心一晚就夠了, 快退回來。

@Tom-and-Darren:多發就多發了, 年終獎9000塊又不多, 這老闆太小氣了。

@雲風飛楊-i:就算法律上可以不還,

大部分員工還是會還的, 除非不想在這公司混了。

@120到89的小仙女:單位:給你發的這錢, 你們感不感動?員工:不敢動, 不敢動!

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 如果在發放年終獎之前, 單位跟勞動者之間沒有協商一致的獎金發放標準, 這種情況下單位是無權要求退還的;而如果之前就有發放標準, 是因單位計算錯誤導致發錯獎金, 那麼單位就有權讓員工退回。

關於年終獎, 你該知道的法律問題

一、年終獎性質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國家統計局在《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中進一步明確獎金的範圍包括年終獎。

因此, 年終獎納入工資總額, 屬工資性質。

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年終獎嗎?

答:法律並未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 年終獎的發放通常是基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 實踐中, 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通常會考慮本年度單位的經濟效益和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情況來確定。 年終獎的發放時間, 用人單位可自行決定。

三、勞動者主張年終獎需舉證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 有責任提供證據。 司法實踐中, 勞動者主張年終獎, 仲裁機構或法院通常會要求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需支付年終獎的相關證據, 比如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等等, 這就要求勞動者需具備基本的證據意識, 平時需保留相關證據。

四、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 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必須工作到年底(通常為12月31日)才能獲得年終獎, 年底之前離職則不能獲得年終獎,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呢?

答:從公平角度出發,勞動者雖未工作到年底,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進行折算按比例向勞動支付獎金。有些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對此亦做了明確規定,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五、勞動者當年度工作屆滿,但年終獎發放時間在下年度3、4月份,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或勞動合同中約定“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是否有效?

答:基於年終獎屬工資性質,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年終獎實際上屬於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勞動者當年度已工作屆滿,就可享受當年度年終獎,用人單位不能以發放時間未到而隨意予以扣發。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離職時,如果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存在年終獎,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應當獲得的年終獎金,用人單位規定“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司法實踐中存在法律風險。

來源 | 新快報、廣東東莞新聞網、新聞晨報

編輯 | 葉燦輝

年底之前離職則不能獲得年終獎,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呢?

答:從公平角度出發,勞動者雖未工作到年底,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進行折算按比例向勞動支付獎金。有些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對此亦做了明確規定,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五、勞動者當年度工作屆滿,但年終獎發放時間在下年度3、4月份,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或勞動合同中約定“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是否有效?

答:基於年終獎屬工資性質,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年終獎實際上屬於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勞動者當年度已工作屆滿,就可享受當年度年終獎,用人單位不能以發放時間未到而隨意予以扣發。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離職時,如果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存在年終獎,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應當獲得的年終獎金,用人單位規定“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司法實踐中存在法律風險。

來源 | 新快報、廣東東莞新聞網、新聞晨報

編輯 | 葉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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