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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買到二手寶馬測試車 買家起訴舊車經濟公司退車獲支持

新京報快訊(記者李禹潼)劉先生花30余萬在舊車經紀公司買到二手寶馬車, 車開了不到4個月, 被民警查扣。 原來, 該車為嚴禁上市交易的測試車, 屬不合格產品。 劉先生將舊車經紀公司起訴至法院, 要求“退車”, 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劉先生的訴求。

劉先生起訴稱, 其於2015年7月13日以33.7萬元從北京益華榮祥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華公司)購買寶馬5系轎車1輛(以下簡稱涉案車輛), 簽訂《協議書》並全款支付後, 雙方辦理了涉案車輛過戶手續。

同年11月11日, 正駕車外出辦事的劉先生被公安機關攔截, 告知其駕駛的寶馬車是華晨寶馬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馬公司)的測試車輛,

嚴禁上市交易, 銷售該車的人員涉嫌詐騙、銷售偽劣產品已被查獲, 民警告知劉先生, 其所駕車輛依法應為犯罪證據, 決定對車輛扣押並出具扣押決定書。

後劉先生將益華公司起訴至法院, 請求解除購車時簽訂的《協議書》、返還購車款並支付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劉先生買車簽訂協定時, 益華公司承諾並保證所售涉案車輛相關資訊準確真實、手續齊全有效, 所售車輛無經濟和法律糾紛等。 2015年11月11日, 涉案車輛因涉嫌婁某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 被依法扣押。

涉案車輛鑒定意見顯示, 公安機關查獲的寶馬汽車無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未經過國家備案登記,

該車系公司用於測試的車輛, 完成測試後該車部分零部件性能已經下降或喪失, 導致整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無法繼續正常使用, 不符合新車出廠技術標準要求, 為不合格產品。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 益華公司與劉先生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劉先生支付購車款後, 益華公司應交付涉案車輛並保證涉案車輛符合相關品質要求。

警方的扣押決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可證明, 涉案車輛為不合格產品, 益華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劉先生購車的《協議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故法院對劉先生要求解除《協議書》的主張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 因涉案車輛為不合格產品且已被扣押,

《協議書》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 劉先生要求益華公司退還購車款主張, 於法有據, 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 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協議書》, 並判令益華公司返還全額購車款。

判決後, 益華公司提出, 公司通過正當途徑收售二手車輛, 依法辦理過戶手續後, 涉案車輛所有權轉移到劉先生名下, 如涉案車輛存在不能上市等問題, 車輛管理部門和車輛管理所不可能為涉案車輛辦理任何過戶手續, 現涉案車輛涉及到刑事犯罪, 也應按照“先刑後民”原則處理, 故對一審判決不服, 提出上訴。

二中院審理認為, 本案中, 劉先生支付購車款後, 益華公司應當向劉先生交付符合相關品質要求的涉案車輛。 現涉案車輛系測試車, 屬不合格產品,

且已被依法扣押。 益華公司在《協議書》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 該行為致使劉先生購車《協議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據此, 二中院終審判決,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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