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和杜某是好朋友, 高某借給杜某一筆借款, 兩人約定24%的利息, 雙方還約定, 如杜某到時不能歸還欠款, 那麼將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
對於民間借貸行為, 我國規定了最高利息的標準。 在借貸關係中, 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利息。 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既約定了利息, 又約定了承擔訴訟費, 那麼債務人賴帳不還時是否要承擔全部訴訟費?
在實際審判中, 法官認為, 24%的利息剛好是我國法律支持的利息範圍, 這是屬於債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但是對於雙方但是約定的訴訟費, 這等於是變相地提高了債務的利息的一種做法, 不應當得到支持。
我國利息的分界線:
1、我國合理的利息最高點是24%。
不超過24%的利息都是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的,
2、24%到36%的利息區域是過渡階段。
高於24%, 但是不超過36%的利息區間屬於我國法律不支持也不反對的階段。 債務人可以償還, 也可以不用償還, 法院不會強制執行。 債權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申請該階段的利息, 債務人已歸還該階段利息的, 也不可以再主張退回。
3、超過36%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利息超過36%的, 債權人無法憑藉雙方的約定來主張超過36%的利息, 該階段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和支持的。
在上述案例中, 債權人和債務人已約定了合理利息期間的最高利息點, 如果再由債務人承擔全部的訴訟費,
最後提醒:
債務人賴帳不還, 依據上述情況, 債權人不能主張讓對方承擔全部的訴訟費, 即使雙方有約定了訴訟費的內容。 雙方已約定了利息, 又約定了訴訟費, 這相當於變相地增加債務人利息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