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員工為了求職,在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故意隱瞞以往的工作經歷,虛構事實,騙取用工單位信任,導致用工單位與其簽訂職務不相符的勞動合同,該員工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應認定勞動合同無效.司法實踐中,勞動合同分全部無效和部份無效.
勞動合同全部無效,如屬員工過錯,用工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已付出的勞動.用工單位應支付報酬.因員工過錯,則應賠償用工單位支付的相關費用.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無效條款約定的事項依法律規定確定,並追溯到合同訂立之時,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
從訂立的時候起,
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
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
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
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