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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 市區煙花爆竹開售

我市煙花爆竹臨時銷售期確定了。 3日, 記者從各區安監局獲悉, 今年市區煙花爆竹零售時間為2月1日至3月2日。

據環翠區安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今年轄區煙花爆竹零售點的審批總量控制在64家以內, 分佈於竹島街道、鯨園街道、溫泉鎮、張村鎮等處。 經過布點規劃、現場安全條件審查、安全培訓考核、現場核查等環節後, 對申報條件和現場安全條件符合規定的零售經營者, 于1月24日至1月28日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送至發證機關依法註銷。 3月3日至10日,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負責將銷售點剩下的煙花爆竹回收, 實行統一代存。

在煙花爆竹零售期間,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在其經營場所及周邊應設置明顯的禁止煙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誌, 嚴禁在經營場所及周邊試放煙花爆竹, 及時勸阻在經營場所周邊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吸煙等使用明火的不安全行為。

威海晚報記者 趙樹一

■提個醒

這些時間段可燃放煙花爆竹

根據《威海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環翠區、高區、經區各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文登區威青高速文登段以東、以南, 虎山路以西, 聖海路西、小崳嶺水庫及沿線河道以北, 聖海路以東、309國道以北區域, 臨港區中韓路以東, 江蘇路以南, 金華北路以西, 303省道同青威高速公路連線以北區域。

以上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在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的每天6時到22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其中, 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許燃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 將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 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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