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貴州省余慶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被告李某持與駕駛車輛不符的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 導致原告陳某二級傷殘, 賠償總額近百萬元。
2017年2月, 在余慶縣小河村學堂坳路段, 李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與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 導致陳某受傷住院治療, 經醫學鑒定為“脊柱腰段多發損傷、脊5髓挫裂傷遺留雙下肢截癱, 評定為二級傷殘”。
事故發生後, 李某僅賠償了陳某3.5萬元, 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 陳某將李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余慶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採納了交警部門對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事故認定, 陳某因傷導致二級傷殘, 其所受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99.99萬元。
被告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駕駛與其所持駕駛證不符的車輛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 不僅給陳某造成不可挽回的傷痛, 自己也需要承擔高昂的賠償責任, 使兩個家庭陷入巨大的困境。
此案再次為廣大駕駛員朋友敲響警鐘:
幸福與守法相伴,
悲劇與違法相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