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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立法進程加速 為消費者權益保駕護航

本報記者 于淼報導

近年來, 電子商務發展迅速, 為廣大消費者提供越來越便利服務的同時也在一步步地改變著中國人的生活方式和消費習慣。

資料顯示, 2016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近30萬億元人民幣, 同比增長25.5%。

然而, 電子商務在迅猛發展的過程中, 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日益凸顯。

目前, 《電子商務法》已結束二審。 自2013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電子商務法第一次起草會議正式啟動, 到2016年12月25日該法進入一審, 再到如今作為黨的十九大召開後第一批提交審議的法律草案之一, 這部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的法律一直備受社會各界的關注。

根據工商12345系統統計, 2017年上半年, 全國電子商務投訴達18351件, 占總投訴量的79.07%。 可以說, 電子商務已成為消費糾紛的主要發生地。

可以看出, 《電子商務法》即將出臺的意義重大。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岳屾山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

該法的制定和出臺, 是為了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 規範市場秩序, 保障電子商務活動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另外, 該法的出臺將為我國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並有利於更好地發揮電子商務對我國數位經濟的引領和帶動作用, 推動創新型國家的建設。

“《電子商務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補充, 也是電子商務可持續發展的法律保證, 儘早儘快地出臺對我國電子商務加快轉型升級, 促進新電子商務代替舊電子商務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北京工商大學商業經濟研究所所長洪濤教授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指出。

賣家不可隨意取消訂單

每年的“雙十一”, 很多消費者都要在網上進行“搶購大戰”。 然而, 2017年的“雙十一”購物節, 王小姐過得卻不如往年愉快。 原來, 王小姐11月11日0點的時候在某大型電商平臺準時下單搶購了一款心儀已久的羽絨服, 但是後來卻被商家打電話通知由於商品庫存問題, 不能給她發貨了, 會儘快為其辦理退款。

雖然商家給了王小姐一點補償, 但是, “這遠遠彌補不了我內心的創傷, 我已經喜歡那件衣服很久了, 就等著‘雙十一’下單。 賣家這麼做, 是對消費者的不負責任。 ”

不過, 王小姐遇到的情況還不是最慘的。 山東的張先生告訴記者, 他的“雙十一”訂單中, 有兩個訂單無緣無故被取消, 而且商家也沒有任何通知和道歉的行為。

商家這麼做,

是否對消費者不公平?嶽屾山表示, 目前, 很多商家稱他們給消費者發貨後才算合同成立, 而即使消費者下了單的, 也不能約束商家, 這種情況對消費者較為不利。

他進一步表示, 該條款的前半部分規定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合同關係成立的條件, 即“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則“合同成立”, 屬於對雙方交易行為的規範, 有利於保護消費者。 但是, 該條款後半部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從其約定”的規定, 卻容易被經營者“鑽空子”, 用其來限制消費者, 從而將會導致實踐中仍然有上述“發貨後合同成立”或以格式條款的“閱讀並同意”為交易前提等現象的存在, 屬於“合同自由原則”在不平等交易地位主體之間的濫用,

也將會對電子商務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的消費者更加不利, 難以保障消費者的實質性公平。

北京市消協秘書長楊曉軍介紹, 北京消協調查了全國排名靠前的多家大型網站, 發現80%的網站利用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成功下單並付款後並不代表雙方已建立合同關係, 只有商家確認發貨後才算合同成立。 這個條款就是所謂的“另有約定”, 對消費者非常不利。

“只要提交訂單成功, 就應視為合同成立, 商家不能隨意取消。 ”楊曉軍說。

賣家不能隨意刪除差評

很多人在網購的時候都有一個習慣, 買之前先看一下這家店的信譽分, 然後再看一下商品評價。 然而, 如今的很多電商平臺只顯示好評, 甚至是清一色的、明顯的“刷單”好評。

此前,有新聞曝出,消費者在電商平臺購物後收到商品不滿意,給了賣家“差評”,半夜接到了賣家客服打的惡意騷擾電話。還有一些消費者表示經常會接到賣家要求刪除“差評”的電話,他們有的對消費者進行利誘,承諾刪除差評後就返現多少錢。有的則恐嚇消費者如果不刪“差評”就後果自負,然後經常寄一些惡搞的東西給消費者,有的甚至上門恐嚇。

於是,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怕惹麻煩,不敢給“差評”了。

不僅如此,如今,消費者給出的部分“差評”,賣家竟然可以刪除了!《電子商務法》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但是,這條又留有一個小尾巴:“消費者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語言或者明顯違背事實進行評價的除外。”

看似符合情理的規定因為多了一個小尾巴就顯得不太人性。對此,嶽屾山認為,消費者對於不滿意的商品或者服務往往比較生氣才給出差評,而差評有時候很難都是理智性的語言,可能是侮辱性、誹謗性的語言,但也不排除一些用網路用語給予的評價被誤認為是侮辱性、誹謗性的評價,這中間的標準很難進行把控。如果給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刪除這種差評的權利,那就說明其對所有的負面評論都可以刪除,進而也就難以保障其他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知情權,不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退一步講,即使有些不理智的消費者確實使用了侮辱性、誹謗性語言,那麼商家也應該通過其他法律維權來處理,而不應該直接將消費者的回饋資訊予以刪除。因此個人並不建議留這個小尾巴。”嶽屾山補充道。

洪濤也表示不同意留有這個小尾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這裡對網站及平臺、消費者都是有約束的,小尾巴具有暗示和引導消費者的行為,因此,從“五位一體”、“四個全面”的角度,不適宜留下一個小尾巴,同時,“侮辱性、誹謗性語言或者明顯違背事實進行評價”需要評價,不能夠由某一方面來確定,這同時會增加“不得刪除”的實施難度。

“此條小尾巴可能導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濫用權力,隨意刪除消費者的某些評價,應當設計相應程式予以制約。”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權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指出,其次,只限定刪除“侮辱性、誹謗性語言或者明顯違背事實進行評價”似乎有點狹窄,對於垃圾廣告資訊、威脅等不友善內容似乎也應當刪除。再次,對於惡意差評師給予的評價如何處理,也應規定。

平臺要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新消法提倡,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電子商務法》二審稿規定,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記者瞭解到,在各大電商平臺中,也有建立承擔先行賠償機制的,採用極速退款等方式先行賠付消費者。但目前除了一些大的電商平臺可以做到,許多平臺很難“先行賠付”。

對此,嶽屾山指出,電子商務平臺在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具有優勢地位,其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和消費者參與平臺交易過程中能夠獲得流量經濟等巨大的經濟效益,有的平臺甚至能夠對本平臺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定價,那麼平臺在享有和獲得這些權利與效益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先行賠付”制度,不僅可以更好地保護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利,使他們在利用平臺進行消費而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能夠及時得到相應的賠償,也能夠通過此類制度促使平臺從經濟的角度加強自身的規範管理,從而達到該法“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規範市場秩序,保障電子商務活動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等目的。

洪濤坦言,“先行賠付”是商家進行經營活動採取的一項十分有效的約束性承諾,居然之家在全國率先實施先行賠付,從居然之家實施的效果看,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實際上,居然之家在實施先行賠付後,並沒有出現大量的先行賠付的情況,相反,促進了雙方的信用約定和文明水準的現象出現。當前存在電子商務採用先行賠付存在過度誇大其難度的情況。而在電子商務領域推行先行賠付是電子商務轉型升級的重要內容,而且從法律上提倡對於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至關重要。

不過,劉權則認為,目前電商平臺的“先行賠付”,實際上並不是法定義務,而只是一種道義義務。

在劉權看來,如果平臺盡到了良好的治理責任,產品或服務致損責任應當由平臺內經營者即賣家來承擔。但為了及時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增加平臺的吸引力,一些大型電商平臺會主動實行“先行賠付”,但不應將此上升為法定義務,特別是對小型電商平臺來說,否則可能不利於電子商務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平臺要保護消費者資訊及資金安全

草案二審稿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使用者資訊查詢、更正、刪除以及使用者登出的方式和程式,不得對使用者資訊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設置不合理條件,並明確“使用者登出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刪除該使用者的資訊”。

嶽屾山對此表示贊同,他指出,目前,一些電子商務平臺的使用者在登出時的流程和方式較為繁瑣且不透明,可能需要很多周折才能完成登出,而登出後自己的資訊是否真正從平臺得以刪除卻難以得知,是否會被平臺不合理利用也難以保障。而該條款則明確規定“使用者登出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刪除該使用者的資訊”,將有利於保護使用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的安全。

“但是同時,該條款規定的還比較模糊,對於刪除的標準等還需進一步明確。”嶽屾山特別提出。

此外,共用單車近來頻頻上演的“押金門”事件讓很多消費者對電商平臺的管理信心倍減,因此,消費者的押金與預付款安全問題成為電商活動的重要基礎。

據相關資料顯示,去年以來,已經發生多起電子商務領域收取預付費之後平臺資金鏈斷裂、停止運營,消費者的押金、預付費難以返還的事例。有機構大致統計,光是6家共用單車企業倒閉給用戶造成的押金損失就已經超過10億元。

然而,此次二審稿中卻沒有對電商平臺收取押金和預付款的監管的有關措施。

對此,嶽屾山告訴記者,一些打車軟體和共用單車軟體實質上也屬於電子商務平臺,但是這些平臺往往會存在收取押金的行為,而如果一旦這些平臺或平臺背後的企業破產,那麼在沒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消費者的押金可能難以被完全退回。因此,如果在《電子商務法》中對消費者的押金優先退回予以規定的話,則能夠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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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新聞曝出,消費者在電商平臺購物後收到商品不滿意,給了賣家“差評”,半夜接到了賣家客服打的惡意騷擾電話。還有一些消費者表示經常會接到賣家要求刪除“差評”的電話,他們有的對消費者進行利誘,承諾刪除差評後就返現多少錢。有的則恐嚇消費者如果不刪“差評”就後果自負,然後經常寄一些惡搞的東西給消費者,有的甚至上門恐嚇。

於是,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怕惹麻煩,不敢給“差評”了。

不僅如此,如今,消費者給出的部分“差評”,賣家竟然可以刪除了!《電子商務法》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但是,這條又留有一個小尾巴:“消費者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語言或者明顯違背事實進行評價的除外。”

看似符合情理的規定因為多了一個小尾巴就顯得不太人性。對此,嶽屾山認為,消費者對於不滿意的商品或者服務往往比較生氣才給出差評,而差評有時候很難都是理智性的語言,可能是侮辱性、誹謗性的語言,但也不排除一些用網路用語給予的評價被誤認為是侮辱性、誹謗性的評價,這中間的標準很難進行把控。如果給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刪除這種差評的權利,那就說明其對所有的負面評論都可以刪除,進而也就難以保障其他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知情權,不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退一步講,即使有些不理智的消費者確實使用了侮辱性、誹謗性語言,那麼商家也應該通過其他法律維權來處理,而不應該直接將消費者的回饋資訊予以刪除。因此個人並不建議留這個小尾巴。”嶽屾山補充道。

洪濤也表示不同意留有這個小尾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這裡對網站及平臺、消費者都是有約束的,小尾巴具有暗示和引導消費者的行為,因此,從“五位一體”、“四個全面”的角度,不適宜留下一個小尾巴,同時,“侮辱性、誹謗性語言或者明顯違背事實進行評價”需要評價,不能夠由某一方面來確定,這同時會增加“不得刪除”的實施難度。

“此條小尾巴可能導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濫用權力,隨意刪除消費者的某些評價,應當設計相應程式予以制約。”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權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指出,其次,只限定刪除“侮辱性、誹謗性語言或者明顯違背事實進行評價”似乎有點狹窄,對於垃圾廣告資訊、威脅等不友善內容似乎也應當刪除。再次,對於惡意差評師給予的評價如何處理,也應規定。

平臺要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新消法提倡,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電子商務法》二審稿規定,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記者瞭解到,在各大電商平臺中,也有建立承擔先行賠償機制的,採用極速退款等方式先行賠付消費者。但目前除了一些大的電商平臺可以做到,許多平臺很難“先行賠付”。

對此,嶽屾山指出,電子商務平臺在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具有優勢地位,其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和消費者參與平臺交易過程中能夠獲得流量經濟等巨大的經濟效益,有的平臺甚至能夠對本平臺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定價,那麼平臺在享有和獲得這些權利與效益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先行賠付”制度,不僅可以更好地保護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利,使他們在利用平臺進行消費而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能夠及時得到相應的賠償,也能夠通過此類制度促使平臺從經濟的角度加強自身的規範管理,從而達到該法“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規範市場秩序,保障電子商務活動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等目的。

洪濤坦言,“先行賠付”是商家進行經營活動採取的一項十分有效的約束性承諾,居然之家在全國率先實施先行賠付,從居然之家實施的效果看,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實際上,居然之家在實施先行賠付後,並沒有出現大量的先行賠付的情況,相反,促進了雙方的信用約定和文明水準的現象出現。當前存在電子商務採用先行賠付存在過度誇大其難度的情況。而在電子商務領域推行先行賠付是電子商務轉型升級的重要內容,而且從法律上提倡對於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至關重要。

不過,劉權則認為,目前電商平臺的“先行賠付”,實際上並不是法定義務,而只是一種道義義務。

在劉權看來,如果平臺盡到了良好的治理責任,產品或服務致損責任應當由平臺內經營者即賣家來承擔。但為了及時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增加平臺的吸引力,一些大型電商平臺會主動實行“先行賠付”,但不應將此上升為法定義務,特別是對小型電商平臺來說,否則可能不利於電子商務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平臺要保護消費者資訊及資金安全

草案二審稿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使用者資訊查詢、更正、刪除以及使用者登出的方式和程式,不得對使用者資訊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設置不合理條件,並明確“使用者登出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刪除該使用者的資訊”。

嶽屾山對此表示贊同,他指出,目前,一些電子商務平臺的使用者在登出時的流程和方式較為繁瑣且不透明,可能需要很多周折才能完成登出,而登出後自己的資訊是否真正從平臺得以刪除卻難以得知,是否會被平臺不合理利用也難以保障。而該條款則明確規定“使用者登出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刪除該使用者的資訊”,將有利於保護使用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的安全。

“但是同時,該條款規定的還比較模糊,對於刪除的標準等還需進一步明確。”嶽屾山特別提出。

此外,共用單車近來頻頻上演的“押金門”事件讓很多消費者對電商平臺的管理信心倍減,因此,消費者的押金與預付款安全問題成為電商活動的重要基礎。

據相關資料顯示,去年以來,已經發生多起電子商務領域收取預付費之後平臺資金鏈斷裂、停止運營,消費者的押金、預付費難以返還的事例。有機構大致統計,光是6家共用單車企業倒閉給用戶造成的押金損失就已經超過10億元。

然而,此次二審稿中卻沒有對電商平臺收取押金和預付款的監管的有關措施。

對此,嶽屾山告訴記者,一些打車軟體和共用單車軟體實質上也屬於電子商務平臺,但是這些平臺往往會存在收取押金的行為,而如果一旦這些平臺或平臺背後的企業破產,那麼在沒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消費者的押金可能難以被完全退回。因此,如果在《電子商務法》中對消費者的押金優先退回予以規定的話,則能夠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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