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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婚姻法規定:以下4種婚姻無效,就算領了結婚證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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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

就是以下四種:

第一種, 重婚的;

第二種,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第三種,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後尚未治癒的;

第四種, 未到法定婚齡的。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特殊的情況, 解釋如下:

第一點 無效婚姻的阻卻事由:

簡單來說就是有些婚姻雖然符合以上無效婚姻的四個條件,

但如果當事人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時, 這些條件已經被打破, 那麼法院可不予判決婚姻無效。

比如說雖然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但在起訴時已經治癒的, 那麼法院就可不予判決婚姻無效, 還有就是比如雖登記結婚時不達法定婚齡, 但起訴的時候已達婚齡這類情況等等。

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認定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並不成立, 而當事人堅持要求解除關係的時候, 那麼法院就會建議當事人按離婚訴訟處理。

第二點 婚姻無效後財產的處理方法:

一旦婚姻無效, 則意味著當事人之間不發生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屬於同居關係。 然後其實同居期間是最容易發生財產糾紛的, 一旦發生財產糾紛, 那麼一般就按照如下原則處理:

一、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 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也就是說能私了也行

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 由法院依法分割;即不能私了就等判決

三、雙方的共同財產,

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這點是為了公平起見

四、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 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還是為了公平

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重病未治癒的, 法院可判決其多分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這點就是人道主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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