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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法定利息標準是多少?將超過法定標準的利息寫成借條,法院是否支援?

導語:將超過法定標準的利息寫成借條, 法院是否支援?筆者認為, 楊某借款時約定的月利率5%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 楊某將所欠利息寫成借條的行為, 即使是自願支付, 超出法律規定標準的部分也應認定為無效。

案情

2016年6月10日, 楊某因經商需要, 向許某借款10萬元, 約定月利率為5%, 每半年支付利息3萬元, 未約定借款期限。 至2017年6月10日, 因經營不善, 楊某無力按約定時間支付利息, 雙方經協商, 本金續借一年, 未付利息由楊某另行出具借條給許某。 於是, 楊某另寫下一張金額為6萬元的借條給許某。 許某隨後至法院起訴,

要求判決楊某還本付息共計16萬元。

解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楊某將所欠利息另寫成借條給出借人許某, 楊某應否支付超過法定標準的利息。 筆者認為, 楊某借款時約定的月利率5%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 楊某將所欠利息寫成借條的行為, 即使是自願支付, 超出法律規定標準的部分也應認定為無效。 理由如下:

民間借貸利率可以超過國家基準利率, 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利率標準。 約定超過限定標準的, 超過部分無效。 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對民間借貸的利率限定為年利率24%以下。 超過24%的, 法律不予支持。 如果雙方約定年利率在36%以下, 並自願給付的情況下,

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率, 借款人不得要求出借人返還。 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 法律上是確定無效。 如果借款人還沒有給付, 就不需要再給付;已經給付的, 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

這裡所說的無效, 是指超過法律規定部分的利率無效, 不是指借款合同全部無效。 其實借款合同及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利率還是有效的。 合同的部分無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無效, 也可以是質上的部分無效。 所謂量上的部分無效, 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的, 可以將範圍之外的部分確認為無效。 所謂合同質上的部分無效, 是指合同的內容是由各種不同的條款組成的, 而可以將其中的一個條款或者數個條款確認為無效。

本案楊某與許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及年利率36%之內的相關內容是有效的, 但超出法律規定年利率36%的部分是無效的。

本案楊某借款後, 將所欠利息另寫成借條, 這種行為應視其為自願給付, 但雙方約定月利率為5%, 年利率達60%, 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 對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應認定為無效, 而對年利率36%以內的部分楊某則應支付給許某, 超出部分楊某雖然已寫成借條, 也可以不再給付。 即便已經給付, 也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

(作者單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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