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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這些有“奇葩”條款的夫妻財產協議,都辦不了公證!

簽訂一份夫妻財產協定, 不僅是即將離婚的夫妻分割財產的方式, 也是一些即將結婚的准夫妻明確婚後經濟歸屬的管道。

最近小編看到了一些“新鮮”的財產協議

想@一下公證員

這些財產協定能辦公證嗎?

即將領證結婚

先約定有病拿自己錢治

△當事人: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一對中年戀人, 兩人均是離異再婚, 各有各的孩子, 男方是外籍華人, 在境外有大量財產, 女方的財產主要在內地。

在當事人自己擬定的協議中, 不僅明確約定了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更約定了婚後生活實行AA制, 而AA制的內容概括起來就是:我的收入是我的, 你的收入是你的;你的孩子你養, 你的父母你養, 你的家屬只與你有關, 你有病了就用自己的錢治病等等……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夫妻之間有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

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 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 另一方要履行扶養義務。 而在這樣一份“奇葩”的協議中, 法律規定的扶助義務蕩然無存。

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公證員於坤

這樣的規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 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婚後生活實行AA制, 並沒有問題, 但涉及不履行夫妻扶助義務的內容必須刪除或修改才能進行公證。

家務活一人一天

“90後”的約定如同過家家

△當事人:一對90後准夫妻。

在當事人擬定的協議中, 兩人約訂婚後銀行帳戶各自獨立, 互不過問。 煤水電氣、寬頻餐飲、日常家用兩人按月結算, 一人承擔一半。 兩人還特別約定了一些生活細節。 由於兩個人在家都不怎麼做家務,

所以特別在乎家務活的分工。 約定每週一、三、五由女方承擔, 二、四、六由男方承擔, 周日兩人輪換做家務。 如一方沒有按約定承擔家務勞動, 則自行付費請小時工。 在探望父母方面, 兩人約定單月探望男方父母, 雙月探望女方父母。 連春節去誰家過年都明確約定。 過年時給雙方父母各5000元過節費的條款寫進協議, 就為了防止哪方背地裡偷偷多給自己父母錢。

由於兩人做的是夫妻財產協議公證, 於坤依法只為二人的財產約定部分進行了公證, 而那些並非財產約定範疇的“家務事”並沒有涉及。

不過, 對於這種“過家家”一般, 看上去有點鬧著玩似的“協議”, 於坤也特別提示他們, 夫妻雙方對家庭盡義務應該是不分多少的,

更不是需要法律調整的, 是雙方自覺自願的行為。 用白紙黑字來約定, 分得那麼清楚, 就沒有家的感覺了。

丈夫突然抱回一個“兒子”

妻子要求獨享千萬家財

當事人:結婚十年的夫妻, 丈夫身價幾千萬。

夫妻二人衣食無憂, 並且生了兩個可愛的女兒, 但丈夫總想要個男丁延續香火, 妻子年紀大了, 想要兒子怕是沒戲了。 有一天丈夫突然抱回來一個半歲的小男孩, 任憑家人怎麼質問, 他既不說是私生的, 也不說是抱養的, 始終不肯透露孩子的身份。 妻子哭哭啼啼鬧了好幾天, 最終也不得不接受現實。 她給丈夫開出了一個條件, 孩子可以養在家裡, 但要把全部財產和未來夫妻倆的全部收入都約定歸自己所有, 丈夫和這個男孩都沒份兒。

於是於坤見到了這樣一份協議:夫妻共同財產都歸女方。

小編

還有這種操作???

於坤

不能予以公證。 不管是收養的, 還是親生的, 男方對這個孩子都有撫養義務。 不僅對孩子, 男方對他自己的父母還要盡贍養義務。 財產都約定給你了, 他怎麼履行法定義務啊?

為防止協議“顯失公平”, 遇到這種財產都歸一方所有的協定, 公證員都會非常謹慎。

一份離婚協議

6處“以女方意見為准”

△當事人:準備離婚的夫妻

協議書中, 女方要求無論男方在離婚後取得任何財產, 都自動與孩子共同共有, 孩子不能少於一半份額。

這一條於坤首先就讓他們刪掉了。

于坤

男方離婚後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離婚協議裡如此處置男方尚未取得的個人財產, 實在沒道理。

兩人的孩子還小,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按月支付撫養費。離婚協議中除了分割財產,關於孩子的撫養和探視問題占了很大篇幅。

“今後涉及孩子教育問題,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以女方意見為准;孩子患病就醫,採取何種治療方案,以女方意見為准;孩子十歲之前,男方每週末只有一天可以探視,需提前三天通知女方,其他時間能否探望,以女方意見為准……”一份協議上,一連出現了6個“以女方意見為准”。

於坤

這些“以女方意見為准”,是變相把男方的權利剝奪了。

雙方還約定,對孩子今後的醫療費各承擔50%。

于坤

如果孩子病情緊急,或者一方經濟能力有限暫時無法承擔50%,不能及時拿出一半醫療費,總不能耽誤孩子的病情吧?建議修改為承擔50%以上費用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公證員提示

夫妻財產約定要依法依規

條款的可操作性很重要

△作為公證員,不僅要對當事人的財產約定承擔證明的職責,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把關,儘量排除不利於日後協議條款執行的情形,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協議,即使雙方自願簽署,也不能進行公證。有時公證員還要承擔為夫妻雙方進行調解的角色,站在協力廠商居中客觀的立場,協調雙方達成協議。

△夫妻間要訂立一份財產協議,要重點注意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要以雙方真實自願、協商一致為基礎,一方不能脅迫另一方辦理。

二是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以規避法律或逃避義務為目的。

三是協議條款要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用詞要準確清楚,條款可以操作,別有歧義,雙方才都能遵守。

△若出現不遵守協定條款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

(本文在原文基礎上有所刪改)

來源 中國普法

實在沒道理。

兩人的孩子還小,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按月支付撫養費。離婚協議中除了分割財產,關於孩子的撫養和探視問題占了很大篇幅。

“今後涉及孩子教育問題,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以女方意見為准;孩子患病就醫,採取何種治療方案,以女方意見為准;孩子十歲之前,男方每週末只有一天可以探視,需提前三天通知女方,其他時間能否探望,以女方意見為准……”一份協議上,一連出現了6個“以女方意見為准”。

於坤

這些“以女方意見為准”,是變相把男方的權利剝奪了。

雙方還約定,對孩子今後的醫療費各承擔50%。

于坤

如果孩子病情緊急,或者一方經濟能力有限暫時無法承擔50%,不能及時拿出一半醫療費,總不能耽誤孩子的病情吧?建議修改為承擔50%以上費用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公證員提示

夫妻財產約定要依法依規

條款的可操作性很重要

△作為公證員,不僅要對當事人的財產約定承擔證明的職責,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把關,儘量排除不利於日後協議條款執行的情形,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協議,即使雙方自願簽署,也不能進行公證。有時公證員還要承擔為夫妻雙方進行調解的角色,站在協力廠商居中客觀的立場,協調雙方達成協議。

△夫妻間要訂立一份財產協議,要重點注意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要以雙方真實自願、協商一致為基礎,一方不能脅迫另一方辦理。

二是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以規避法律或逃避義務為目的。

三是協議條款要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用詞要準確清楚,條款可以操作,別有歧義,雙方才都能遵守。

△若出現不遵守協定條款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

(本文在原文基礎上有所刪改)

來源 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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