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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 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 也就是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現在一般來講指村民委員會, 是村裡土地的所有權人, 農戶只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權。 那是不是就說村委就可以對村裡的土地隨意處置了?當然不是這樣, 然而在實現中, 有些村委會往往打著土地所有權人的旗號, 違反組織程式, 隨意轉讓、出租甚至買賣村裡的土地, 嚴重侵犯了村民利益。 村委會對村裡的土地到底有哪些處置權力?下面, 小編與你分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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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承包地
我們所說的家庭承包地, 是指村內農戶按照人人有份的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 這部分土地是農戶的口糧田, 承包期長久不變, 農戶家庭有著相對穩固的承包經營權、使用權和出租、轉讓等處置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 對於這部分土地, “承包期內, 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也就是說, 農戶對這部分土地有著絕對的使用權和依法處置權, 村委會是沒有任何處置權力的。 但承包人全家戶口遷入設區市以上城市的, 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
這類土地如果被徵收, 承包農戶應當得到絕大部分的安置補償費。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
我們所說的這類土地, 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 這類土地一般需要集中連片經營, 不適合一家一戶的小面積種植。
對於這部分土地, 村委會是可以作為發包方對外發包的, 不但可以發包給本村村民, 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向任何人發包, 但必須提前經本村村民會議通過, 獲得村民或村民代表2/3以上的支持, 並報鎮(鄉)政府批准。
這部分土地如果被徵收, 徵收補償費村委會可以支配, 但具體分配方式要經村民會議研究通過。
(三)機動地
機動地是指村裡為解決因人口變化、征地、自然災害等各種情況而導致的人地矛盾問題而預留的土地。 這部分土地國家是不支援村委會預留的, 因為在實踐中, 預留機動地初衷可能是好的, 但不好操作、容易被人利用,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預留機動地作了明確規定, 該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 面積不得超全村耕地的5%, 該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 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
對於仍有機動地的村, 這部分土地村委會是可以依法處置的, 比如分配給新增人口, 補充給因自然災害土地受損無法耕種的農戶, 補充給耕地被徵收的農民, 有的還可以對外發包, 但必須提前通過村民會議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四)農村建設用地
這類土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對於這類土地,村委會根據村民會議的授權有著比較大的處置空間。比如在新增宅基地的分配上,村委會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根據村民分戶情況和居住需要,合理安排分配宅基地。
另外,國家正在研究出臺相關政策,有的地方已經先行實施,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也就是說,一部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村委會按照村民會議授權是可以進行出讓、租賃等處置的。
(四)農村建設用地
這類土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對於這類土地,村委會根據村民會議的授權有著比較大的處置空間。比如在新增宅基地的分配上,村委會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根據村民分戶情況和居住需要,合理安排分配宅基地。
另外,國家正在研究出臺相關政策,有的地方已經先行實施,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也就是說,一部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村委會按照村民會議授權是可以進行出讓、租賃等處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