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欠債不還怎麼辦?可先與之協商, 協商不成的, 再用訴訟的方式強求法院判決, 強制執行, 但強制執行並不是永久的, 一般來說, 強制執行的時間只有半年, 有其他事由出現的了中斷執行期間, 那麼, 法院強制執行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 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 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 一般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是6個月。
1、法院強制執行時一般是生效判決後6個月內結束, 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有本院院長批准。 法院會採取多種方法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 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在判決生效後的兩年內你都可申請強制執行, 一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式, 沒有期限!法院會用很多辦法, 如查封帳戶, 查封不動產等手段來完成執行。
3、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 需要繼續凍結的, 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 否則, 逾期不辦理, 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根據民事訴訟法法的相關規定, 法院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雖經法院做思想工作仍拒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視情況輕重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下列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 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 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10、限制出境;
11、在征信(誠信)系統記錄;
12、媒體(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曝光;
13、採取對法院執行人員圍攻、毆打、侮辱等暴力抗拒執行或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
14、向所屬人大、政協提出司法建議, 建議撤銷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人大或政協代表資格;
15、建議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的紀檢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1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執行措施。
以上的措施中, 前8項是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 但前8項的強制措施並不能解決所有的執行問題, 因此, 在前8項外根據實踐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措施, 例如, 適當的限制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出境等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