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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證明書 好證還需好用

法制晚報——一家之言

《人民法院報》報導, 日前,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結一起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判決申請人王榮崗擔任其妹妹王女士的監護人。 12月27日上午, 法官現場向其頒發了監護權證明書。 據悉, 這是全國法院系統發出的首份監護權證明書。

嚴重的精神疾病患者若無民事行為能力, 在要辦理個人的合法事務時, 可由監護人代為辦理, 比如取工資, 比如購房, 比如戶口遷移等等。 但是, 他們需要向涉事機關提交 “我是誰”的證明。 代理人往往提供繁瑣的證明及授權委託書等材料,

才能辦結相關業務。

全國法院系統發出的首份監護權證明書, 解決了監護人後顧之憂, 避免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證明“我是誰”的尷尬, 是一份受惠於民的好“證”。 但是, 好“證”並不意味著好用, 它在發揮證明效能上是否真的能一路綠燈?

涉及到居民權益的事, 行政機關和服務部門一般都會小心謹慎, 特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否則, 何須代理人準備那麼多的證明及授權材料呢?法院頒發的監護權證明書雖然在法律上具有了“代理”功能, 但是, 法院系統如果不把判決書的法律效能及時送達各個需要的部門, 不打通法院系統與各辦事機關的大資料鏈接, 相關的事務部門是否認可監護權證明書?還真不好說。

好“證”要想好用, 不僅要督促涉事職能部門的積極配合, 認可監護權證明書的法律效力。 互聯網時代, 政府部門一直致力於提速增效, 讓資料多跑路, 讓群眾少跑腿, 從這個角度看, 法院可以製作電子版的監護權證明書, 一是可以讓監護人更方便辦理事務, 二是可以讓涉事部門在網上查驗證書的真偽。 總而言之, 法院要宣傳到位, 疏通各個關節, 讓監護權證明書一路綠燈。

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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