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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遊條例》新亮點

一、確立了旅遊業新定位

《條例》第四條明確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作為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支柱產業, 發展全域旅遊, 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的融合發展。

二、強調了規劃先行的內容

《條例》第二章明確了旅遊規劃編制的原則和具體要求, 強調了旅遊發展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銜接, 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整體開發利用的旅遊資源的專項規劃編制進行了規範, 整個章節強調了規劃先行的重要性。

三、明確了旅遊主管部門的綜合協調職能

《條例》第五條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旅遊業的統籌協調、行業指導、公共服務、產業發展、市場監管、旅遊安全和旅遊形象推廣等工作。 同時單列一款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作好旅遊業發展相關工作。

四、體現了改革創新的內容

在旅遊景區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方面, 《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有旅遊資源開發經營可以實行管理權和經營權分離, 實現市場化、專業化運營”。 在旅遊用地政策創新方面, 《條例》第十六條中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統籌安排旅遊業發展用地, 對旅遊重點專案用地予以優先保障, 可以將土地出讓收入用於旅遊專案開發。

盤活利用存量土地, 鼓勵利用工業遺址、廢棄礦山、荒廢土地等開發旅遊專案。 農村集體經濟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融入到旅遊業發展。 為體現旅遊金融創新, 《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了鼓勵和引導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開發符合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產品、保險產品;鼓勵和支援旅遊企業依法申報上市、發行債券, 面向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五、增加了符合我省實際的監管內容

《條例》中對旅遊資源長期閒置不開發或破壞性開發的問題, 在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資源開發退出機制, 對不按照旅遊規劃開發建設, 造成旅遊資源嚴重破壞或者長期閒置的,

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收回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 針對景區開發中整體景觀效果不相協調的問題, 在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在景區以及週邊保護地帶或者在已經評估認定但尚未開發利用的旅遊資源地域內, 不得建設妨礙或者損害旅遊景觀整體效果的設施。 針對如何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問題, 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綜合監管機制, 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市場秩序、安全和旅遊服務品質進行聯合監督檢查。

六、突出了特色旅遊和旅遊發展新業態

根據我省實際, 《條例》單列一章“特色旅遊”, 突出了發展文化旅遊、紅色旅遊、工業旅遊、生態旅遊、鄉村旅遊、體育旅遊等特色旅遊,

體現了鮮明的地方特點。 為體現旅遊文創等旅遊新興業態以及智慧旅遊,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旅遊與文化、教育、工業、農業、林業、商業、衛生、體育等領域的融合發展, 促進資訊通信技術、科技成果以及文化創意創新等在旅遊領域的應用。 為規範網路旅遊經營等新興業態, 《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規定, 通過網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應當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和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營業執照和業務經營許可證資訊, 並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 通過網路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遊覽、餐飲、購物、醫療、養生保健等旅遊資訊服務和代理服務的,
應當保證其資訊真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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