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離婚, 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一方有隱匿共同財產的行為, 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因此, 夫妻之間均需要清楚知道對方到底有多少財產。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有哪些證據?需要先知道夫妻之間的可以分割的財產有哪些, 然後根據相關的財產專案做好證據準備。
1、《婚姻法》第17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 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裡所稱的年平均值,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已登記結婚, 尚未共同生活, 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 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 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 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 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是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的關於夫妻離婚財產的專案, 可以根據這些專案列舉好相關的票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