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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為沒享受過這些待遇,就誤以為沒有這些規定!

有人問到, 我懷孕導致業績下降公司讓我辭職怎麼辦?《勞動合同法》第42條明確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用人單位不得因為孕婦不能勝任工作而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除了這個, 法律還規定孕婦可以享有哪些特殊的待遇呢?

一、生產前

1、懷孕後不能適應原來的工作的, 女職工可憑醫療機構的證明, 要求用人單位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2、懷孕7個月以上,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也不得延長勞動時間, 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3、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檢的, 所需的時間應該計入勞動時間。

二、生產時

1、生育有產假:生育可享受98天的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 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個嬰兒, 增加產假15天。

2、流產也有產假:未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42天產假。

3、產假期間有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沒參加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

4、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可報銷: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沒參加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生產後

1、女職工生產後, 還在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也不得延長勞動時間。

2、哺乳期內, 女職工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有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總之, 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 用人單位絕對不能因此而降低其工資、或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單位女職工較多的, 還應女職工的需要,

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否則職工可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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