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是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九節規定的一類犯罪, 共5個罪名, 指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組織播放淫穢物品或者組織淫穢表演,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敗壞社會風氣的行為。 下面為大家整理了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
江蘇兆錦律師事務所的張強律師做出了解答:
一、客體要件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化娛樂製品的管理, 其犯罪物件是淫穢物品。 所謂淫穢物品主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像、錄影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也不能視為淫穢物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一)製作淫穢物品的行為
製作淫穢物品, 是指通過某種方式利用某種有形形式帶有創作性的導致淫穢物品產生乃至可見之于世的行為。
(二)複製淫穢物品的行為
所謂複製, 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某一物品製作多份的行為。 複製淫穢物品, 指對已有的淫穢物品進行仿造或重複製作, 使之再現。
(三)出版淫穢物品的行為
出版, 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 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 出版淫穢物品的行為, 是指出版單位以合法名義編輯、印刷、發行淫穢書刊、圖片和音像製品。
(四)販賣淫穢物品的行為
販賣淫穢物品的行為, 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償轉讓淫穢物品的行為。
(五)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傳播, 即廣泛散佈。 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是指以公開的或半公開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廣泛散佈淫穢物品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國際互聯網的普及,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物品, 其社會危害性更大且犯罪手段隱蔽, 是一種新的傳播方式。
張強律師補充:
三、主體要件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周歲, 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只要實施了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都構成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主體。 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如果實施了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亦構成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主體。 對單位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四、主觀要件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以上就是關於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的詳細介紹, 包括客觀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主體要件四個方面。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嚴重破壞我國的社會風氣, 是現代文明社會所不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