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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右轉時忘記這件事,結果出事了

安全提醒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 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 應當停車讓行。

右轉搶行不可取

右轉彎的車輛由於不受紅綠燈限制, 經常與斑馬線上的行人“狹路相逢”, 其中不少車輛通過鳴笛、閃燈等方式與行人搶行, 更有甚者憑藉自身“量級”優勢強行右轉。 近日, 贛縣區某十字路口就發生了這樣一起右轉車輛未減速避讓行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當日下午15時30分左右, 一輛白色小轎車在由東向西路口準備右轉駛往城北市場方向, 因司機未正確判斷路況, 就在它車頭已經軋過了斑馬線的時候,

沒有注意到正在綠燈通行人行橫道的行人, 且司機未按交規執行路口減速行為, 刹車不及導致一人被汽車撞起倒地, 事發當時路口車流量較大, 受害人員情況危急, 所幸場面被駐路口執勤民警及時控制, 沒有引發進一步事故。

事故發生時,

小汽車右轉未減速搶行

撞倒當時正在綠燈通行斑馬線的老人

執勤民警勘測事故現場, 關切被撞行人

右轉車不讓行人現象有多普遍?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 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

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時, 遇行人橫過道路, 應當避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綠燈亮時, 准許車輛通行, 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 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 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和行人先行。

右轉車不讓行人似乎已經司空見慣, 然而這種行為其實侵犯了行人的優先權, 實施條例也上有所規定, 也就是說,

如果右轉車輛不避讓行人, 是屬於違法行為。 但是大多司機們確對此不以為意。

右轉機動車不讓行人, 調頭車未讓正常行駛車、轉彎車不讓直行車等等已經成為導致死亡事故高發的主要原因。

其中右轉車事故率最高

右轉正確姿勢

開車右轉避讓行人,

是駕駛人的一種基本素質,

平安出行,

請從我做起!

開車右轉避讓行人,

是駕駛人的一種基本素質,

平安出行,

請從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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