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1日, 市民姚女士在位於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中鐵青島中心的諾特鋼琴培訓學校為孩子報了一門價值36770元的培訓課程。 後因工作調動, 在孩子還沒有開始上課前, 向該學校提出退費要求, 但是遭到拒絕。 信網(0532-80889431)曾前往諾特鋼琴培訓學校諮詢情況, 工作人員表示, 會向校長反映此情況再作出回復。
因工作調動想要退款
為培養孩子興趣, 姚女士準備為自己的孩子報一門鋼琴培訓課程,
報完名後, 課程顧問告訴姚女士會儘快安排孩子上課學習。 截至11月22日, 她仍未接到孩子的上課通知, 與此同時, 因工作調動, 姚女士需前往外地工作, “我老公一直都在外地工作, 無法照看孩子, 遇到這種情況, 孩子是沒法去學習了。 ”姚女士說。
隨後, 她便於當天前往諾特鋼琴學校與課程顧問商量退費一事, 但遭到其拒絕, 並被告知如果要退款的話, 需要扣除學費中25%的違約金, “在合同中, 上過課要退費的才需要扣違約金, 我的孩子一節課沒上, 為什麼不可以退費啊。
學校課程顧問稱具體情況問家長即可
隨後雙方經過多次協商, 學校最終同意需找一位新學員來接替姚女士孩子的課程, 才可以全額退款。
1月3日下午, 信網來到香港中路中鐵青島中心四樓的諾特鋼琴培訓學校, 在店的工作人員告訴信網, 校長並不在店中, 會向其反映該情況再作出回復, 但是截至發稿, 信網未收到任何回復。 1月4日下午, 信網又聯繫到了諾特鋼琴培訓學校姚女士的課程顧問Betty老師, 對方表示, 目前此事雙方正在協商, 具體情況問姚女士即可。
律師: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山東首辰律師事務所的吳芝容律師告訴信網, 既然雙方已經在合同中簽字, 那麼說明合同已經生效, 相關事宜理應按照合同中的規定來。
根據姚女士提供的照片, 信網看到當時雙方簽訂的合同, 其中該合同的第五條中約定, 簽署本協定後, 在協定有效期內, 如果姚女士單方面提出解約要求退款, 首先扣除姚女士已上課費用, 同時姚女士還需要向諾特鋼琴培訓學校交納學費總價款的25%違約金, 剩餘款項退還。 對此, 姚女士認為, 合同中約定的是上課後的退款流程, 但是自己孩子還並沒有開始上課, 所以理應全部退還。
截至發稿,
[編輯:芃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