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某, 男, 15歲, 小學文化, 外地人。 蔡某, 男, 17歲, 小學文化, 外地人。 龍某、蔡某小學輟學後, 便來到仙居, 整天無所事事、遊手好閒、好吃賴做。 2014年6月份, 龍某、蔡某採用言語威脅和持刀威脅等手段, 夥同他人在公園裡對正拿著手機玩耍的未成年人進行搶劫, 共劫得手機三部。 2014年7月因涉嫌搶劫罪被仙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龍某、蔡某最終分別被仙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罰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 罰金2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 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龍某、蔡某等人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採用持刀架勁威脅、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 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從而當場獲取財物。 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 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 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因此是一種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 只要構成搶劫罪, 就要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為本案中龍某、蔡某是未成年人, 所以法院對某倆進行了減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 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特殊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