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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搶劫案

龍某, 男, 15歲, 小學文化, 外地人。 蔡某, 男, 17歲, 小學文化, 外地人。 龍某、蔡某小學輟學後, 便來到仙居, 整天無所事事、遊手好閒、好吃賴做。 2014年6月份, 龍某、蔡某採用言語威脅和持刀威脅等手段, 夥同他人在公園裡對正拿著手機玩耍的未成年人進行搶劫, 共劫得手機三部。 2014年7月因涉嫌搶劫罪被仙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龍某、蔡某最終分別被仙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罰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 罰金2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 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龍某、蔡某等人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採用持刀架勁威脅、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 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從而當場獲取財物。 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 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 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因此是一種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 只要構成搶劫罪, 就要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為本案中龍某、蔡某是未成年人, 所以法院對某倆進行了減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 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特殊保護”原則。

這是國家為了為更好地落實未成年人特殊保護政策,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體現和貫徹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精神而規定了少年刑罰適用的基本原則。 即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 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等。 本案中法院雖然對龍某、蔡某進行了減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其倆的美好年華卻要在鐵窗中度過二年多。 所以作為任何一名未成年人都要正視國家法律的威嚴, 不可拿國家法律當兒戲, 拿他人的生命和財產開玩笑。 應做倒“君子愛財, 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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