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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款提存協定樣本樣式

提存, 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 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甲方(賣方):姓 名、 性 別、

出生日期、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乙方(買方):姓 名、 性 別、

出生日期、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的房屋, 現甲、乙雙方為保障交易安全, 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和平等自願原則、特做此約定:

1、(1)、乙方將購房款(全額付款) (大寫)人民幣提存於**市公證處。 (提存日期以提存款劃入公證處指定的提存帳戶日期為准。 )

(2)、乙方將購房款(分期付款)① (大寫)人民幣(簽字按手印確認 ; )②

(大寫)人民幣(簽字按手印確認 ;

③ (大寫)人民幣(簽字按手印確認

; )提存於**市公證處。 (提存日期以提存款劃入公證處指定的提存帳戶日期為准。 )

2、提存費用(提存公證費、郵電費等)由甲方負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支付提存費用, 雙方同意公證機構留置與提存費用價值相當的提存價款。

3、自提存之日起, 提存款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提存款的孳息歸甲方享有。

4、提存期限:自提存之日起不超過一年。

5、提存的風險由甲方負擔。

6、提存款的支付:

(一)、完成交易過戶的情況下, 提存款支付方式的約定:

(1)甲、乙雙方完成交易過戶, 乙方拿到了變更姓名的新房產證後, 由乙方協助甲方到公證處領取提存的購房款。

(2)甲、乙雙方完成過戶手續後, 乙方不履行協助領取提存款義務時,

由青島市公證處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乙方發出協助履行通知書, 乙方應自通知書送達後15日內履行協助的義務或者提出書面抗辯理由。 如果既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履行協助義務, 也沒有提出書面的抗辯理由, 公證處可應甲方的申請支付提存款項。

(3)、對於(2)中的公證處以特快專遞的向乙方發出的協助履行通知書的聯繫地址, 以乙方所留的聯繫地址為准, 乙方的聯繫地址如果發生變動, 應當自變動之日起5日內親自到公證處履行書面的告知;如未告之, 則不得以聯繫地址變動沒有收到協助履行通知書為由提出抗辯。

(4)、協助履行通知書到達乙方的聯繫地址時為送達, 乙方不能簽收或者拒絕簽收不影響送達的發生。

(二)、沒有完成交易過戶的情況下, 提存款支付方式的約定:

(1)、甲、乙雙方應該共同到公證處說明未完成交易過戶的原因, 甲方表示放棄提存款的受領權的, 乙方得取回提存的購房款, 乙方取回提存款的, 視為未提存, 由此產生的費用, 由乙方負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支付費用前, 雙方同意公證處留存與提存費用價值相當的提存款。

(2)、未完成交易過戶的情況下, 甲方不協助乙方來說明有關情況, 不表示放棄提存款的受領權的, 公證處亦應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 方式同6、(一)中的(2)、(3)、(4)。

(三)、特殊情況下, 提存購房款的支付方式:

(1)、雙方完成產權交易過戶後領取提存款之前, 甲方去世, 未避免產生糾紛, 甲方同意由其繼承人來領取提存房款,

領取房款前, 其繼承人應先行辦理繼承①公證。

(2)、在未完成交易過戶且甲方放棄提存款的受領權, 乙方去世的, 為避免產生糾紛, 乙方同意由其繼承人來領取提存房款,

①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後, 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人或者遺囑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法律制度;繼承權的取得方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人一般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特殊情況下的轉繼承和代位繼承由公證員另行解釋。

領取房款前, 其繼承人應先行辦理繼承公證。

7、(1)、在房屋產權交易的過程中如產生重大糾紛等, 不能確定房屋是否能夠交易, 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

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在此期間, 公證處停止支付提存款項, 等法院的判決生效後再行支付。

(2)、雙方能夠確認交易的結果(產權能夠過戶或者交易不能成功的), 只是就一般的違約問題有糾紛的, 不影響公

證處向買賣雙方支付提存的款項, 一般的違約問題由雙方另行在提存的款項之外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 雙方就該爭議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8、領取提存款項時, 甲、乙應攜帶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提存收據等證明材料, 委託他人領取的, 應該提交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由其繼承人領取的, 應提交繼承公證書或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9、在領取提存款時應提供其開具的銀行帳戶, 由公證處將提存款劃入提供的銀行帳戶,以轉帳的方式進行支付。(提存自提存款項劃入提供的銀行帳戶時終止)。

10、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11、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地: 二○○ 年 月 日

由公證處將提存款劃入提供的銀行帳戶,以轉帳的方式進行支付。(提存自提存款項劃入提供的銀行帳戶時終止)。

10、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11、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地: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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