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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終止, 是指由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消亡, 即勞動法律關係的結束。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這種終止屬於自然終止。 如果在勞動期間, 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消亡, 如勞動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等, 勞動合同關係即行終止。 另外, 如果仲裁機關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 由勞動合同確定的關係也告終止。 這兩種終止可以稱為勞動合同的非自然終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

在約定終止條件時要注意的一點是, 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時將不能的規定(如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患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3、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這是不正確的。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是一般性規定, , 在法律效力上屬於特殊規定, 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內容屬於特殊規定。 所以, 在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中不能將這些特殊規定約定進去。 同時,

即使上述特殊規定的內容沒有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但如果這些條件出現時, 也要考慮到是否滿足特殊規定。 即當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 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只有當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 才能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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