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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丨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地產廣告發佈行為的通告

無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服務機構、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

為認真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 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 不是用來炒的”這一戰略定位。 根據縣委縣政府和市工商局對房地產調控一系列部署, 切實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 規範房地產廣告發佈行為, 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進一步促進我縣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佈規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現就規範我縣房地產廣告發佈行為,

通告如下:

一、房地產廣告規範範圍

對廣告電視報紙類媒體廣告、網路類媒體廣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等戶外類媒體廣告、印刷類媒體廣告、通訊(手機短資訊)類媒體廣告、預(銷)售現場佈置的實物類廣告、其他設計房地產專案資訊的廣告, 依法進行管理和規範。

二、房地產廣告發佈行為規範重點

(一)房地產廣告應當真實、合法、準確, 不得欺騙或誤導公眾

1、房地產廣告對價格有表述的, 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 並標明價格有效期。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 應當標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

2、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 應當準確、清楚, 比例恰當。 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

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 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房地產廣告中表現項目位置, 應從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的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 不得以所需時間來表示距離。

3、房地產銷售廣告中涉及面積的, 面積應當標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房屋出租廣告中涉及面積的, 應標明是建築面積或使用面積。

4、房地產廣告有附贈內容表述的, 應當準備標明附贈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5、房地產廣告使用資料、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 應當真實、準確, 並標明出處。 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 應當明確標示。

(二)房地產廣告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1、房地產廣告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

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 不得在廣告中使用內容低俗的用語和圖像;對房地產專案情況進行的說、渲染, 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不得利用重大政治事件和言論作為廣告創意元素。

2、不得出現融資和返本銷售等變相融資內容, 不得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等承諾。

3、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第一品牌、極品、頂級等絕對化用語和誇大描述房地產專案性質性能的詞語及其類似詞語。

4、房地產廣告中不得以“學區房”、“名校”等內容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5、不得出現其他違反《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佈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明文禁止的內容。

(三)房地產銷售廣告中應載明房地產銷售准(預)售證號

發佈預售房地產廣告, 必須載明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號。 房地產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 不得發佈申領“優惠卡”、“會員卡”等涉嫌變相預售行為的廣告。 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以“內部認購”、“內部認訂”、“內部登記”、“預訂”等進行預售商品房廣告宣傳的, 要依法查處。

三、全面落實規範要求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服務機構委託設計、製作、發佈房地產廣告, 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服務機構要遵紀守法, 誠實守信, 嚴格執行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要進一步強化廣告經營自律和內部管理,

全面落實各項廣告管理制度, 依法履行廣告審查義務。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檔, 核對廣告內容。 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檔不全的廣告, 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 廣告發佈者不得發佈。

無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日

無為廣電融媒體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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