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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行為。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主要規定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 共有43個罪名。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具有哪些特徵?

徐廣磊律師做出了解答:

一、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 公民的人身權利, 是指我國法律所保護的與公民的與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它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性的不可侵犯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名譽權, 以及與人身直接相關的住宅不受侵犯權等。 公民的民主權利, 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管理國家和參加正常的社會活動的權利, 主要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檢舉權等。

二、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各種非法侵犯人身權利、其他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以及民主權利的行為。

在方式上, “侵犯”包括剝奪、限制、損害、破壞、阻礙等行為;在表現形式上, 多數犯罪只能是作為, 如強姦罪,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綁架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 侮辱罪, 破壞選舉罪等。 少數幾種犯罪, 既可表現為作為, 也可表現為不作為, 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徐廣磊律師補充:

三、本類犯罪的主體多數只能是自然人, 少數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單位。 在以自然人為主體的犯罪中, 多數為一般主體, 少數為特殊主體。

四、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 除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由過失構成外, 其他罪均由故意構成。 其中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以上就是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幾個特徵,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可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以及不同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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