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行為。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主要規定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 共有43個罪名。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具有哪些特徵?
徐廣磊律師做出了解答:
一、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 公民的人身權利, 是指我國法律所保護的與公民的與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它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性的不可侵犯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名譽權, 以及與人身直接相關的住宅不受侵犯權等。 公民的民主權利, 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管理國家和參加正常的社會活動的權利, 主要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檢舉權等。
二、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各種非法侵犯人身權利、其他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以及民主權利的行為。
徐廣磊律師補充:
三、本類犯罪的主體多數只能是自然人, 少數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單位。 在以自然人為主體的犯罪中, 多數為一般主體, 少數為特殊主體。
四、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 除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由過失構成外, 其他罪均由故意構成。 其中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以上就是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幾個特徵,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可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以及不同的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