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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剛性制度打擊違法違規填海造地

據報導,從暫停渤海圍填海項目的受理和審批,到暫停地方年度圍填海計畫指標;從建立重大圍填海專案協力廠商評審制度,到對11個涉海省(區、市)的海洋專項督察,國家海洋局2017年執行了最嚴的圍填海管控措施。 據悉,2018年國家海洋局原則上不再審批一般性填海項目。

對此,不少線民表示,違法違規圍填海現象頻發,背後是土地市場的供需矛盾和監管不力。 線民建議,應加強圍填海規模總量控制,同時建立圍填海生態補償機制,多措並舉解決填海造地的指標控制、政府立項、填海造地的可行性論證以及聽證會和專家諮詢會存在的法律監管漏洞問題。

線民“中國人146”稱,近年來,我國沿海地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建設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大,某些地區未能統籌處理當前與長遠、局部與全域的關係,管理不嚴,盲目和過度的圍填海活動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資源環境,也影響到了海監機構執法工作的有效實施。

有線民指出,要加強圍填海指標控制。 填海造地作為一種緩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做法,在我國沿海地區具有其合理性,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規模失控。 對此,急需加強圍填海規模總量控制,這也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

線民“海清”表示,應該建立圍填海生態補償機制。 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圍填海生態補償機制,導致巨大的生態環境損失無法內化為受益者的成本,這也是填海造地行為失序的一個重要原因。

針對高燒不退的圍填海行為,我國急需制定相應的生態補償辦法,將生態損失納入相關主體的成本預算,以此遏制圍填海衝動,同時在一定程度上補償因填海造地造成的生態損失。

線民“楊華”認為, 消除違法違規填海造地現象應優先解決如下問題:在填海造地過程中,填海造地的指標控制、政府立項、填海造地的可行性論證以及聽證會和專家諮詢會存在的法律監管漏洞問題;填海造地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對策預案;填海造地對可能受到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給予的補償問題;海域圍填權與養殖權、礦產資源探礦權、航道通航權等方面的權利協調問題;因填海造地造成利害關係人權利損害和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的建立問題等。

(記者 趙東東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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