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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興債”暴露浙商財險五問題 保監會對其開202萬巨額罰單

人民網北京1月12日電(張文婷)持續了一年的“僑興債”事件,以參與主體都收到監管的巨額罰單收尾。 此前,銀監會曾對廣發銀行及“僑興債”涉及的1313家出資機構分別開出了7.2億元和13.41億元罰單。 近日,保監會對曾為“僑興債”提供保證保險的浙商財險處罰,累計處罰金額202萬元,為2017年保監會最大罰單。

時間撥回到2016年12月20日,招財寶、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股交”)同時發佈公告稱,“惠州僑興電訊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興電訊”)2014年私募債券”和“惠州僑興電信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興電信”)2014年私募債券”的第一期至第七期,產品逾期無法兌現。

彼時,浙商財險為該私募債提供履約保證保險,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為浙商財險出局兜底保函。 但由於層層造假,最終由浙商財險對投資人進行賠付,目前,賠付已全部完成。

保監會揭浙商財險五大“病症”

即便如此,保監會認為浙商財險在此次承保中仍存在諸多問題。 保監會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浙商財險存在五類違法行為。 一是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 經查,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筆保證保險業務,保額均為5.73億元。 根據浙商財險2014年度資產負債表,單一風險單位即每筆私募債占比超過《保險法》規定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

時任總經理金武,作為浙商財險信用保證保險領導小組組長,時任戰略發展部總經理施雪忠、時任市場部總經理助理龔昀,作為浙商財險信用保證保險工作小組組長、副組長,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年期的有關保證保險業務時,在僅有一年期貨幣債券履約保證保險產品的情況下,採取連續出具兩張一年期保單的方式承保,違反了保監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有關產品管理的規定。

時任總經理金武,作為浙商財險信用保證保險領導小組組長,時任戰略發展部總經理施雪忠、時任市場部總經理助理龔昀,作為浙商財險信用保證保險工作小組組長、副組長,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三是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 1.人為調整準備金評估基礎資料。 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賠案損失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浙商財險對5筆賠案的估損金額進行了人為調整,其目的是為了降低年底入帳的估損金額;2016年12月30日,浙商財險在準備金評估基礎資料中刪除了上述5筆賠案估損資料,其目的是為了在2016年底的準備金評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賠案的影響。 人為調整估損和刪除估損資料兩項行為合計導致公司2016年末未決賠款準備金少提3.66億元。 2.超時限延遲立案。 2017年3月,浙商財險承保的有關保證保險業務有4筆賠案報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進行了接報案處理,但延遲至4月10日才進行立案處理,導致未能及時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上述4筆賠案立案金額合計2.95億元。

時任董事長高秉學,時任副總經理余斌,時任財務部總經理羅小玲,時任客服運營中心總經理夏愛明,對上述調整估損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時任董事長高秉學,時任財務部總經理羅小玲,時任精算責任人羅百文,對上述刪除資料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時任董事長高秉學,時任副總經理余斌,時任財務部總經理羅小玲,時任客服運營中心總經理夏愛明,對上述超時限延遲立案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 自2016年6月起,孫大慶在未獲得保監會高管任職資格的情況下,多次參加並主持公司總經理辦公會,以總公司領導身份在OA中持續多次簽批文件等。

時任董事長高秉學,時任有關負責人孫大慶,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五是內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風險控制。 調查顯示,浙商財險在信用保證保險方面存在內控制度不完善、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理賠系統方面存在未決估損金額調整的相關設置存在漏洞、對於超時延遲立案情況未進行強制立案的相關設置等問題。

浙商財險保證保險業務存風險 被暫停新業務一年

針對以上行為,保監會對浙商財險處罰累計121萬元。 對公司董事長高秉學累計處罰20萬元,對公司高管金武、施雪忠、龔昀、余斌、羅小玲、夏愛明、羅百文、孫大慶分別處以12萬、20萬、6萬、6萬、6萬、3萬、3萬以及5萬元的罰款。 總處罰金額累計為202萬元。

此外,保監會責令浙商財險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共1年,同時撤銷其公司總經理金武的任職資格。

總處罰金額累計為202萬元。

此外,保監會責令浙商財險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共1年,同時撤銷其公司總經理金武的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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