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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女友”騙錢獲刑3年

■以案釋法

譚金鳳 莫金蘭

【案情介紹】2017年12月27日下午, 男子在網路平臺交友被騙3萬餘元一案在荔浦縣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該縣青山鎮的丘某是一名90後, 2017年初, 在網上發佈了徵婚啟示。 同年5月, 一名自稱姓郭的女子主動加丘某為好友。 郭姓女子平時發在網上的照片光彩靚麗, 讓丘某很動心, 經過一段時間交談, 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

令丘某疑惑的是, “女友”始終拒絕見面, 並不斷以自己生病、母親生病、母親去世、妹妹上學等為由向丘某借錢, 前後共借款30270元。 感覺被騙的丘某向警方報案。 警方隨後將郭姓女子抓獲。

經查, 郭姓女子其實叫覃某, 32歲, 荔浦縣新坪鎮人, 無業, 有賭博嗜好。 她用撿到的身份證(郭姓女子的身份證)辦理一張電話卡並綁定了網路平臺帳號, 冒用郭姓女子身份與丘某談戀愛。

據瞭解, 此前覃某的母親已代其返還了2萬元給丘某, 同時取得了丘某的諒解。 庭審中, 法官將還款收據和諒解書呈給覃某看過後, 覃某流下了眼淚, 並向法官表示自己已經深刻認識到了錯誤, 希望獲得輕判。

【法官釋法】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

本案中, 覃某詐騙數額達3萬元以上, 屬於“數額巨大”, 因覃某沒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情節, 依法不能減輕處罰, 但覃某母親已代其返還了2萬元並取得了被害人丘某的諒解, 可以從輕處罰。 法官當庭宣判, 判處覃某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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