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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宜賓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宜賓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宜賓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2018年1月11日宜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宜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 對《宜賓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 提高議事品質和效率,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規則。 ”

二、原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增加一項, 即“(五)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 ”

三、原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 應當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通知代表, 並予以公告。 議程草案中列有審議地方性法規的, 應將準備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說明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發給代表。

四、原第十條增加“預備會議決定事項, 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作為第二款。

五、原第十五條第二款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監察委員會”, 原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對應修改。

六、原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 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選舉產生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辦事工作機構負責人, 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以及市級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

七、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款修改為“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名,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由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 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

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 發表意見。 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第三款修改為“議案須在大會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出, 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提出。 在大會舉行前提出的議案,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受理並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

八、原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議案應當一事一案, 書面提出;代表聯名提出的, 應當署名, 第一署名人為領銜提案人。 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應當提出法規的主要內容或者修改意見及其說明。 ”

九、原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

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

十、原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 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 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主席團可以並交大會有關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

十一、增加兩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即:

“第二十五條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 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地方性法規案的說明後, 由各代表團審議, 並由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 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地方性法規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公佈草案,廣泛徵求意見,並將意見匯總印發代表。”

十二、原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大會有關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業性問題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學者以及其他人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十三、原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條對未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至遲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召開前的三個月辦理完畢,答覆提案人,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作出書面報告。”

十四、原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第三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計畫、財政部門應當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市本級財政預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以及計畫和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和有關材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

十五、原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市本級預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批准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批准市本級預算及上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十六、原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四十條,並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前增加“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原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對應修改。

十七、原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第四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必須是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四款,即“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表決方式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十八、原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應當組織當選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舉行憲法宣誓。”

十九、原第六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第六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時間不超過十五分鐘。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發言時間不超過五分鐘。未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或者發言內容與議題無關,或者超過規定發言時間的,大會執行主席可以制止。”

二十、原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第六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二十一、原第六十四條修改為“第六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按照《宜賓市地方立法條例》規定進行報批和公佈;通過的決議、決定,由主席團公告,在《宜賓日報》和《宜賓新聞網》上公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並按照規定分別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同時,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宜賓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地方性法規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公佈草案,廣泛徵求意見,並將意見匯總印發代表。”

十二、原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大會有關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業性問題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學者以及其他人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十三、原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條對未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至遲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召開前的三個月辦理完畢,答覆提案人,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作出書面報告。”

十四、原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第三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計畫、財政部門應當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市本級財政預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以及計畫和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和有關材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

十五、原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市本級預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批准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批准市本級預算及上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十六、原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四十條,並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前增加“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原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對應修改。

十七、原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第四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必須是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四款,即“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表決方式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十八、原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應當組織當選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舉行憲法宣誓。”

十九、原第六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第六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時間不超過十五分鐘。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發言時間不超過五分鐘。未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或者發言內容與議題無關,或者超過規定發言時間的,大會執行主席可以制止。”

二十、原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第六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二十一、原第六十四條修改為“第六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按照《宜賓市地方立法條例》規定進行報批和公佈;通過的決議、決定,由主席團公告,在《宜賓日報》和《宜賓新聞網》上公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並按照規定分別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同時,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宜賓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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