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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寺註冊“南少林”酒類商標被駁回

一、基本案情

中國嵩山少林寺(即本案申請人)于2014年11月5日提出註冊第15647929號“南少林”(以下稱申請商標)商標申請, 指定使用在第33類米酒等商品上。

後商標局以該商標與河南省臥龍酒廠在類似商品上已註冊的第520989號“少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近似, 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為由駁回其註冊申請。

2015年11月25日, 中國嵩山少林寺不服商標局的上述駁回決定, 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

在商評委複審期間, 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銷, 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但商評委經審理認為,

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南少林”, 指定使用在燒酒、白酒等商品上, 可能傷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 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禁止性規定。

遂於2016年10月14日向申請人下發了《商標駁回複審案件評審意見書》, 並要求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上述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將書面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一次性提交我委。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意見。

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 眾所周知, 飲酒系佛教禁忌。 本案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南少林”, 指定使用在燒酒、白酒等商品上, 可能傷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 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所指情形, 故對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駁回複審案件的審理範圍,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的複審案件, 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複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但實際審理過程中, 如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上述駁回複審案件中, 發現申請註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絕對禁止註冊的情形, 商標局並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 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向申請人下發《商標駁回複審案件評審意見書》, 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並最終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商標註冊申請的決定。

本案就屬於在駁回複審案件中, 商標評審委員會轉條款主動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這一絕對條款駁回申請商標註冊申請的情形。

四、高沃智慧財產權小結

商標被駁回有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

所謂商標被駁回的絕對理由, 是指商標申請違反了商標法中禁止註冊的情形或者商標申請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顯著性條件, 商標局因此而做出的駁回。

1、商標法第十一條關係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敘述商品或服務特點的標誌、以及缺乏顯著性的標誌。

2、商標法第十條關係國家名稱、軍隊標誌、國際組織標誌、紅十字、紅新月、民族歧視性欺騙性、有害道德風尚及不良影響、有關縣級區劃的地名等。

3、商標法第十二條關於三維標誌註冊的限制性規定。

4、商標法第十六條關於地理標誌保護的規定等。

如果商標不是以上面說的商標法明令禁止的絕對理由駁回的, 而是以相對理由駁回的, 所謂商標駁回的相對理由主要有以下4種情況:

他人註冊在先被駁回:商標局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工作時, 首先會對商標局資料庫現有的商標資訊進行對比, 發現同一名稱同一類的商標, 這根據“在先申請原則”對你註冊的商標予以駁回處理。

商標缺乏顯著特徵被駁回:當申請的商標過於簡單, 如使用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時, 審查員會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徵,

不具備可識別性, 而被駁回。

商標名稱屬於通用名稱、描述性詞語被駁回:行業內通用的名稱以及僅僅描述了產品特徵的詞語是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的。 比如: 酒店、商標、啤酒等這類。

商標近似被駁回:兩個商標在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 容易令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的, 一般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如果商標被駁回的理由是相對理由, 我們可以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二之規定, 如申請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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