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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不發年終獎,老闆說了算?

發沒發年終獎?

年終獎發什麼?

春節臨近, “年終獎”成了職場人士目前討論最多的話題之一。 那麼, 年終獎到底應該怎麼發呢?

發不發年終獎 老闆說了算?

德清縣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紹,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 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包含在工資之內, 現有法律對年終獎發放並無明文規定, 也就是說, 沒有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了工資總額由六個部分組成,

其中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 第七條規定了獎金一項包括了生產獎。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生產獎包括了年終獎(勞動分紅)。

“從上面的規定看, 獎金已經包括在平時工資之內, 年終獎是獎金的一部分, 年終獎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法官介紹。 但是, 由於年終獎是企業給員工的年終獎勵, 因此屬於企業自主管理的範疇。

德清法院審理過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員工趙先生曾被聘任為某高爾夫球場運營的籌建負責人, 全面負責高爾夫球場運營、開發、管理工作。 根據勞動合同約定, 在趙先生各項考核均合格的條件下,

他的年薪應為18萬元(已含補貼及獎金)。 年薪按月發放, 平時每月發放10000元, 剩餘部分在年底時根據考核酌情發放。

用人單位方面認為, 趙先生工作期間消極怠工, 由於他的失職, 導致高爾夫球場建設延誤, 為此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 離職後, 趙先生提出勞動仲裁, 稱自己是年底離職的, 要求單位支付當年年終獎。 然而, 單位以考核不合格為由拒絕支付。

法官表示, 除非勞動合同內對於年終獎有具體的約定, 否則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考慮是否發放和如何發放, 比如, 該公司就是規定必須根據考核酌情發放年終獎, 趙先生因不合格而離職, 單位有權拒絕發年終獎。 最終, 法院支援單位的主張。

法官表示, 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

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即不能把平時的工資都歸入年終獎範疇。 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的, 即使年底辭職, 只要符合勞動合同中發放年終獎的條件, 勞動者仍然有權要求單位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願意不發給誰 就不發給誰?

溫嶺市人民法院近期也審結了一起拒發年終獎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方同仁”藥店是溫嶺的百年老字型大小。葉女士自2013年1月就在“方同仁”門店工作。

2016年底,身邊的很多朋友都拿到年終獎,她卻左等右等沒有等到,感覺很鬱悶。她自認為業績不錯、符合享受年終獎的條件。

事後,她越想越氣,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後來又起訴至法院,請求討回7226.54元的年終獎。

法院經審理認為,葉女士的勞動報酬按藥店的薪酬管理辦法進行確認。“方同仁”的薪酬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員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資、月度績效工資和年終獎構成。年終獎是根據葉女士所在的部門在年底統計核算好她的年度績效情況而予以發放。由此可見,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方同仁”藥店僅以連續虧損為由決定不發放葉女士2016年度的年終獎,違反了有關薪酬發放的規定。

溫嶺法院判決“方同仁”藥店支付葉某2016年年度年終獎7226.54元。

承辦此案的溫嶺法院民一庭法官表示,雖然目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關於發放年終獎的直接規定,但是,這絕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在年終獎上可以隨意行事,願意不發給誰就不發給誰。“工資構成中有年終獎的,無論是以效益差為由拒絕發放,還是因年底辭職,休產假、年假等而未拿到的,勞動者均可援引勞動法第三條中‘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一總則條款,理直氣壯向用人單位說‘不’!”

“方同仁”藥店是溫嶺的百年老字型大小。葉女士自2013年1月就在“方同仁”門店工作。

2016年底,身邊的很多朋友都拿到年終獎,她卻左等右等沒有等到,感覺很鬱悶。她自認為業績不錯、符合享受年終獎的條件。

事後,她越想越氣,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後來又起訴至法院,請求討回7226.54元的年終獎。

法院經審理認為,葉女士的勞動報酬按藥店的薪酬管理辦法進行確認。“方同仁”的薪酬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員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資、月度績效工資和年終獎構成。年終獎是根據葉女士所在的部門在年底統計核算好她的年度績效情況而予以發放。由此可見,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方同仁”藥店僅以連續虧損為由決定不發放葉女士2016年度的年終獎,違反了有關薪酬發放的規定。

溫嶺法院判決“方同仁”藥店支付葉某2016年年度年終獎7226.54元。

承辦此案的溫嶺法院民一庭法官表示,雖然目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關於發放年終獎的直接規定,但是,這絕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在年終獎上可以隨意行事,願意不發給誰就不發給誰。“工資構成中有年終獎的,無論是以效益差為由拒絕發放,還是因年底辭職,休產假、年假等而未拿到的,勞動者均可援引勞動法第三條中‘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一總則條款,理直氣壯向用人單位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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