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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講堂丨婚內一方出軌致離婚,財產該如何分割?

焦建麗

法律小講堂2018001期

近日, 某女星婚內出軌的消息在網上愈演愈烈。 據統計, 婚內一方出軌是導致離婚的“第一殺手”, 2017年, 我國離婚率已飆升至39%, 單身人口已經超過2億。 離婚率的日益攀升, 使得“出軌”“小三”“婚外情”…… 這樣的字眼頻頻出現, 而在離婚糾紛中, 主要涉及的就是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 今天人民法治網法律小講堂就來講一講如果婚內一方出軌, 財產該如何分割呢?

我們通常所說的“婚外情”又叫夫妻不忠行為, 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為:通姦、同居、重婚。

通姦 :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同居 :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此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 不以夫妻名義, 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

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 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 則構成重婚罪;此外, 明知他人有配偶還有上述行為的,

同樣構成重婚罪。

婚內出軌犯法麼?

《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 互相幫助, 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

婚內出軌的, 出軌一方與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構成重婚, 涉嫌重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兩種是針對嚴重的“出軌”行為, 如果是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的性關係, 仍然只能依靠道德輿論來譴責出軌者, 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那麼如果一方婚內出軌造成的離婚財產該如何分割呢?主要根據以下幾個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根據這個原則, 男女兩性在婚姻關係和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 均享有平等的權利, 承擔平等的義務。 包括在離婚財產分割時, 不能歧視婦女, 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 就應少分,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應尊重婦女的權利, 保護婦女權利。

夫妻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之一。 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

這裡指的是“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處理, 不能由一方決定。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協定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首次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也就是說, 如果出軌方是重婚或有與他人同居的情況, 無過錯的一方還可以要求出軌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

婚後的財產不一定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這些個人財產不會因出軌等錯誤而進行分割, 仍然屬於個人所有。 另外, 一方出軌另一方有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今天人民法治網法律小講堂就到這裡了, 咱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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