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 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 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 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人就是鑽了法律的空子, 惡意的欺騙另一方, 自己卻坐享其成。 但是在2017年婚姻法解釋補充規定中, 重新將夫妻間的財產關係解釋為:結婚並不意味著婚前財產變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 不管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多少年, 婚前是誰的財產就是誰的財產, 與另外一方無關。 此外, 還有一些特殊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不予分割:
今年, 新婚姻法出了新規定, 對於離婚財產分配也作出了相應調整:
1、其中一方的婚前財產;如房子, 大型機械等, 除有特殊約定外, 所屬權不隨時間變化, 離婚時也屬個人所有。
2、其中一方的賠款或補償;比如軍人的退伍費, 重大事故醫療費, 保險等屬個人財產, 離婚時不被平分。
3、個人物品類;比如男方的剃鬚刀、雙方各自衣物等, 屬於個人財產, 不予平分。
其他法定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類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以及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律師提醒:夫妻雙方應當平分的共同財產為:1、工資和獎金;2、生產、經營、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3、獲得的繼承或贈與的財產;4、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有過錯方, 在一方有重婚、家暴、遺棄、婚內出軌、與他人非法同居、財產轉移等行為時, 另一方可申請賠償或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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