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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勞動法:新勞動法中關於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

新勞動法中關於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 公司必須要和員工簽勞動合同嗎。 只要我們還在工作, 勞動合同就是不可忽視的問題, 無論是民營還是國企, 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載體, 必不可少。 新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有哪些?新勞動法對加班費是如何規定的?怎麼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未經批准自願加班能索要加班費嗎?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內能包含加班費嗎?2018勞動法:新勞動法中關於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工資總額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的總額, 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部分組成。

一、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 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品質支付勞動報酬, 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二、新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 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勞動者有權拒絕。

二、新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 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 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 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 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 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 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 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三、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三、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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