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3月14日訊55歲婦女向某買了份“防癌疾病保險”, 基本保額為10萬元。 她被查出身患宮頸癌後, 保險公司以其首次發病在“等待期”內為由, 僅賠償1208元。 今日, 武漢中院發佈消息稱, 該院二審判決保險公司需支付向某保險金98792元。
2015年9月2日, 向某投保一份10年期“防癌疾病保險”, 基本保額為10萬元, 標準保費為每年1208元。 據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介紹, 該項保險主要是一種惡性腫瘤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等待期後首次發病並經醫院確診, 初次患上惡性腫瘤, 保險公司將會按照基本保額的標準給付保險金。 所謂“等待期”,
2016年3月11日, 向某被確診為宮頸惡性腫瘤。 之後, 向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向某早在5個月前就有“陰道接觸性出血”, 屬於在等待期發病, 僅賠付1208元。
向某遂提起訴訟。 江岸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向某於2016年3月11日被確診為宮頸癌, 保險公司並未舉證此前向某已被確診為癌症, 故保險公司應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10萬元。 因保險公司已給付1208元, 故判令限期給付向某保險金98792元。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武漢中院。 今年1月11日, 武漢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當消費者對格式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 應以公眾的普通認識為衡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