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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現場120條安全規程、120條安全紅線!

(請翻至文章末尾)

2.1 建築工程施工必須堅持“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的方針。

2.2 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員, 不得從事建築施工工作。

2.3 阿分公司、專案安全主管部門會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

2.4 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人員和進入新崗位進行作業的人員, 必須首先參加安全教育培訓, 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教育培訓或考核不合格者, 不得上崗作業。

2.6 生產班組和生產操作人員在接受任務時, 應同時接受安全技術交底;凡沒有經過安全技術交底的生產班組和生產操作人員, 有權拒絕接受任務和有權提出意見。

2.7 各班組每日上班前, 班組負責人必須針對當天任務, 結合安全技術交底和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安全狀態、班組人員技術素質、安全知識、自我保護意識及思想狀態, 對上崗人員進行班前安全教育活動, 提出具體注意事項, 跟蹤落實, 並做好活動記錄。

2.8 班組負責人和班組專(兼)職安全員必須在每日上班前對作業環境、設施、設備進行認真檢查, 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重大隱患報告領導小組和負責人;作業過程中應巡視檢查, 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下班前進行認真檢查, 確認機電設備是否拉閘斷電、箱門上鎖、用火是否熄滅、防護設施是否完善有效、是否工完料淨場地清。

2.9 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主要有:

2.9.1 電工作業;

2.9.2 鍋爐司爐和壓力容器作業;

2.9.3 起重機械作業;

2.9.4 金屬焊接和氣割作業;

2.9.5 金屬無損檢測作業;

2.9.6 建築登高架設作業;

2.9.7 單位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2.10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 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無妨礙本工種作業的疾病。

2.11 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人貨兩用電梯司機、機動車輛司機等)的人員, 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考試合格, 取得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 並按規定年限及時進行年檢或按當地政府規定及時進行換證;對於有操作技能, 沒有正式資格證的人員, 必須經過阿分公司機械部進行培訓、考核後, 頒發阿分公司內部特殊工種操作人員上崗證,

上崗作業必須持有效證件。

2.12 建築施工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作業過程中必須覆核;

2.12.1 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 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2.12.2 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條例、辦法、措施等制度,

不違章作業, 嚴禁酒後作業, 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12.3 六級以上強風和大雨、大雪、大霧天氣, 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和起重吊裝作業;

2.12.4 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前嚴禁上架作業;

2.12.5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帽帶;按照作業要求必須正確穿戴和使用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 嚴禁穿拖鞋、高跟鞋進入施工現場;嚴禁打鬧嬉戲和酒後作業;嚴禁鞋子不提後、衣冠不整進入施工現場作業作業;

2.12.6 高空作業在沒有可靠安全防護時必須系好合格的安全帶, 不得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不得向下投擲鋼筋、木方、範本、卡扣等物料;

2.12.7 施工現場行走要思想集中, 注意安全, 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外用電梯;禁止人員乘坐非乘人的垂直運輸設備;

2.12.8 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安全警示標誌等, 未經專案安全總監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

2.12.9 作業前應認真察看作業場所的施工預留洞口、臨邊防護、腳手架立面和水準防護等是否齊全牢固;腳手板鋪設是否符合要求並牢固;

2.12.10 在溝、槽、坑邊和坑內作業, 必須經常檢查溝、槽、坑壁的穩定性, 上下溝、槽、坑必須走坡道或梯子;

2.12.11 施工現場用火應申請辦理用火證, 採取有效應急措施, 派專人監護;嚴禁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動火或吸煙;

2.12.12 作業中出現不安全險情時, 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組織撤離危險區域, 並及時報告, 不得冒險作業;

2.12.13 施工現場發生傷亡事故, 必須立即報告, 搶救傷患, 保護現場;

2.12.14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章 架子工

3.1 一般規定

3.1.1 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暈高或視力不夠以及不適合於登高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登高作業。

3.1.2建築登高作業(架子工)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學徒工必須辦理學習證,在技工的帶領、指導下操作,不得單獨進行作業;對於有操作技能,沒有正式資格證的人員,必須經過阿分公司機械部進行培訓、考核後,頒發阿分公司內部特殊工種操作人員上崗證。

3.1.3 班組接受任務後,認真領會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交底,研討搭設方法,明確分工,並派1名技術好、有經驗的人員負責技術指導和監護,作業人員必須服從指揮。

3.1.3 腳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須符合規範規定,並不得在鋼管上打孔。

3.1.4 腳手架搭設、拆除、維修和升降必須嚴格按有關規範和施工方案進行,不得隨意更改。腳手架驗收後方可上人作業。

3.1.5 腳手架的搭設、拆除、維修和升降必須由架子工進行,其他人員不得從事腳手架操作。

3.1.6 作業人員按要求佩戴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並正確使用。

3.1.7 作業中精力集中,團結協作,互相呼應,統一指揮,不得“走過檔”和跳躍架子。

3.1.8 搭設未完的架子,在離開工作崗位時,不得留有未固定構件和不安全隱患,並確保架子的穩定性。

3.1.9 在帶電設備、線路附近搭設腳手架時,宜停電作業;帶電作業時應保持有關規定的安全操作距離。

3.1.10 舊扣件使用前應進行品質檢查,有裂縫、變形的嚴禁使用,出現滑絲的必須更換。

3.1.11風、雨、雪後和節假日前、後及停工前、復工前對腳手架要進行檢查,發現傾斜、下沉、松扣、崩扣要及時恢復,合格後方可使用。

3.2 扣件式結構承重單、雙排鋼管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3.2.1 腳手架搭設前應清除障礙物,平整場地,夯實基礎,做好排水,根據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基礎驗收,合格後放線定位。

3.2.2 墊板應採用長度不少於2跨、厚度不小於5cm的木板,也可採用槽鋼,底座應準確放在定位位置上。

3.2.3 立杆應縱成線、橫成方,垂直偏差不得大於架高1╱200。立杆接長應使用對接扣件連接,相鄰的兩根立杆接頭應錯開500mm,不得在同一步架內。立杆下腳應設縱、橫向掃地杆。

3.2.4 縱向水準杆在同一步架內縱向水準高差不得超過全長的1╱300,局部高差不得超過500mm。縱向水準杆應使用對接扣件連接,相鄰的兩根縱向水準杆接頭錯開500mm,不得在同一跨內。

3.2.5 橫向水準杆應設在縱向水準杆與立杆的交點處,與縱向水準杆垂直。橫向水準杆端頭伸出立杆應大於100mm;伸出立杆為450mm。

3.2.6 腳手板應使用木、鋼腳手板,不得使用竹編腳手板。腳手板鋪設必須滿、嚴、穩。對頭鋪設腳手板,搭接處必須設雙橫向水準杆,且兩根間隙應不大於250mm,有門窗口的地方應設吊杆和支柱,吊杆間距超過1.5m時,必須增加支柱;搭接鋪設腳手板,板端頭的搭接長度應不小於200mm。

3.2.7 翻腳手板應二人操作,協調配合,操作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翻板應由裡向外逐塊翻,翻板後下層必須留一層腳手板或兜一層水準安全網。

3.2.8 搭設高度不超過20m的腳手架,構造參數見下表

結構形式

用途

寬度(m)

立杆間(m)

步距(m)

橫向水準杆間距

單排

承重

1-1.2

1.5

1.2

1m,一端伸入牆體不少於240mm

裝修

1-1.2

1.5

1.2

1m,一端伸入牆體不少於240mm

雙排

承重

2-2.5

1.5

1.2

1m

裝修

2-2.5

1.5

1.2

1m

3.2.9架高低於20m可設間斷式剪刀撐。剪刀撐鋼管接長應用兩隻旋轉扣件搭接,接頭長度不小於500mm,剪刀撐與地面夾角為450-600 。剪刀撐每節兩端應用旋轉扣件與立杆或橫向水準杆扣牢。

3.2.10 20m以上高層腳手架在搭設過程中,必須以15-18m為一段,採取撐、挑、吊等分階段卸載。架高超過20m,從兩端每7根立杆從下到上設連續式剪刀撐。剪刀撐鋼管接長應用兩隻旋轉扣件搭接,接頭長度不小於500mm,剪刀撐與地面夾角為450-600 。剪刀撐每節兩端應用旋轉扣件與立杆或橫向水準杆扣牢。

3.2.11 腳手架與建築物拉結點必須採用雙股8號鐵絲或ф6一級鋼筋與結構拉頂牢固,拉節點水準間距不大於6m,垂直間距不大於4m。高度超過20m的腳手架不得使用柔性材料拉結,在拉結點設可靠支撐。

3.4 吊籃腳手架安裝與使用

3.4.1 吊籃組裝、升降、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架子工完成。

3.4.2 吊籃搭設必須按照專項安全施工方案規定進行組裝或拆除,嚴禁改變已批准的方案。應3人配合操作。

3.4.3 吊籃可根據工程的需要組裝單層或雙層,雙層吊籃應設爬梯,留活動蓋板,以便人員上下。單層吊籃的高度以2m為宜,雙層吊籃的高度以3.8m為宜。吊籃的長度一般不得超過8m,寬度以0.8m至1.0m為宜。用鋼管為立杆的吊籃,立杆間距不得超過2.5m,單層吊籃至少設三道橫杆,雙層吊籃至少設五道橫杆,大、小面均須設戧。以焊接預製框架組裝的吊籃,長度超過3m的大面要設戧。

3.4.4 吊籃的挑出長度與吊籃的吊點必須保持垂直,挑梁探出建築物的一端應稍高於另一端。陽臺部位的挑梁在挑出的頂端要加斜撐抱樁,斜撐下要加墊板,並且將受力的陽臺板和以下兩層的陽臺板設立柱加固。

3.4.5 承重鋼絲繩與挑梁連接必須牢固,並應有預防鋼絲繩受剪的保護措施。

3.4.6吊纜兩端應設保險繩,其直徑與稱重鋼絲繩相同,繩卡不得少於3個,嚴禁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

3.4.7以手扳葫蘆為吊具的吊籃,鋼絲繩穿好後必須將保險扳把卸掉,系好保險繩或安全鎖,並將吊籃與建築物拉牢。

3.4.8吊籃裡側距建築物100mm為宜,兩吊蘭之間間距不得大於200mm。不得將兩個或3.4.9幾個吊籃聯在一起同時升降,兩個吊籃接頭處應與窗口、陽臺作業面錯開。

吊籃的負載不得超過1176n╱m2。吊籃上的作業人員和材料要均勻分佈,保持吊籃負載平衡。

3.4.10升降吊籃的手扳葫蘆應用3t以上的專用配套鋼絲繩。使用倒鏈應用2t以上的,承重鋼絲繩的直徑不小於12.5mm。

3.4.11升降吊籃時必須同時搖動所有手扳葫蘆或拉動倒鏈,各吊點必須同時升降,保持平衡。升降過程應有專人負責並進行監護,防止掛碰建築物。

3.4.12吊籃使用期間應經常檢查吊籃防護、保險、挑梁、手扳葫蘆、倒鏈和吊索具等,發現隱患及時解決。

3.5 門式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3.5.1 腳手架搭設前必須對門架、配件、加固件按規範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不配套的門架與配件不得混合使用與同一腳手架。

3.5.2 架體基礎應按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進行,基礎應達到清潔、平整夯實,排水設施齊全;立杆位置、墊板底座位置準確。

3.5.3 門架安裝應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不得相對進行。搭完一步後,應檢查、調整其水平度與垂直度。交叉支撐、水準架、腳手板、加固杆、剪刀撐、連牆件必須與腳手架同步搭設。

3.5.4 連接門架與配件的鎖臂、搭構必須鎖住、鎖牢。水準架和腳手板應在同一步內連續設置,腳手板必須滿鋪,不得有空隙。水準加固杆應設於門架立杆內側,剪刀撐應設於門架立杆外側,並扣接牢固。護身欄幹、立掛密目安全網應設置在腳手架作業層外側,門架立杆的內側。

3.5.6 底層鋼梯的底部應加設鋼管並用扣件扣緊在門架的立杆上,鋼梯兩側均應設扶手。

3.5.7 當腳手架作業層超出相鄰牆體兩步時,應採取確保穩定的拉結措施。

3.5.8 腳手架搭設完畢或分段搭設完畢必須進行驗收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3.5.9 腳手架拆除必須嚴格按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進行,設專人監護,設警戒區和警示標誌。拆除的順序應從一端向另一端,自上而下進行。連牆件、通長水準杆和剪刀撐等必須在腳手架拆除到相關門架時方可拆除。拆除作業人員必須站在臨時設置的腳手板上進行作業。

3.5.10 拆下的門架、鋼管和配件應成捆用機械吊運或由井架運送至地面,嚴禁拋擲。

3.6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搭設與拆除

3.6.1安裝、使用和拆卸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考試合格,未經培訓的任何人嚴禁從事操作。

3.6.2 附著升降腳手架安裝前必須認真組織學習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研究方法,明確分工和責任,指定專人負責。

3.6.3 組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水準梁及豎向主框架,在相鄰附著支撐結構處的高差應不大於20mm;豎向主框架和防傾倒導向的垂直偏差應不大於5%和60mm;預留穿牆螺栓孔和預埋件應垂直於工程結構外表面,其中心誤差小於15mm。

3.6.4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3.6.5 升降操作必須嚴格遵守升降作業程式,必須實行統一指揮,規範指令。升降指令只允許由總指揮一人下達,當有異常情況時,任何人均可立即發出停止的指令。

3.6.6 升降前所有妨礙升降的障礙物必須拆除,設置安全警戒區,派專人監護。升降過程中必須嚴格按設計控制各提升點的同步性,相鄰提升點間的高差不得大於30mm,整體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於80mm,嚴禁任何人停留在架體上,架體下方嚴禁任何人進入。

3.6.7 架體升降到位後,在架體沒有按使用狀況進行固定完畢前,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或下班;驗收中必須逐項、逐點進行檢驗,合格後辦理交付使用手續。

3.6.8嚴禁利用架體吊運物料或拉結吊裝攬繩(索);不准在架體上推車,不准任意拆卸結構件,鬆動連接件,移動架體上的安全防護設施。

3.6.9 架體螺栓連接件、升降動力設備、防傾裝置、防墜裝置、電控設備等應定期(至少半月)檢查維修保養一次和不定期抽檢,發現問題,立即解決,嚴禁帶病作業。

3.6.10 六級以上強風停止升降作業,復工前必須逐項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准復工。

3.6.11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拆除工作,必須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的規定嚴格執行。必須按先上後下、先拆附件後拆架體的順序進行,必須有預防人員、物體墜落等措施,嚴禁鄉下拋扔物料。拆除的物料應及時清理到指定地點並堆放整齊。

3.7 滿堂紅腳手架(不含支模滿堂紅腳手架)搭設

3.7.1 承重滿堂紅腳手架的立杆縱、橫向間距不得大於1.5m,縱向水準杆(順水杆)每步間距不得大於1.4m,檁杆間距不得超過750mm,立杆底部必須夯實,墊通板。腳手板應鋪嚴。

3.7.2 裝修滿堂紅腳手架的立杆縱、橫向間距不得大於2m,靠牆的立杆應距牆面500-600mm,縱向水準杆每步間距不得大於1.7m,檁杆間距不得超過750mm。

3.7.3 搭設高度在6m以下,可花鋪腳手板,兩塊板的間距不得大於200mm;搭設高度在6m以上,必須滿鋪腳手板。

3.7.4 滿堂紅腳手架四角必須設抱角戧,戧杆與地面夾角應為45-600。中間每4排立杆應搭設1個剪刀撐,一直到頂。每隔兩步,橫向相隔4根立杆必須設一道拉杆。

3.7.5 封頂架子立杆應設雙扣件,不得露出杆頭。

3.7.6 運料應預留井口,井口四周應設兩道防護欄杆,加固定蓋板,下方設防護棚,上下人洞口處應設爬梯。

3.11 電梯安裝井架搭設

3.11.1 電梯井架只准使用鋼管搭設,搭設標準必須按安裝單位提出的使用要求,遵照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有關規定搭設。

3.11.2 採用電梯自升安裝方式,所需搭設的上下臨時操作平臺,必須符合腳手架的有關規定。上層操作平臺的下面要滿鋪腳手板或滿掛安全網,下層操作平臺不傾斜搖晃。

3.11.3 電梯井架搭設完成後必須經搭設、使用單位的施工技術、安全負責人共同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使用。使用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改。

3.11.4 電梯井架每步至少鋪2╱3的腳手板,並必須固定,不能任意移動。所留的上下人孔要相互錯開,留孔一側要搭一道護身欄。

3.12 澆築混凝土架搭設

3.12.1 架子高度超過2m時必須搭設兩道護身欄。

3.12.2 立杆間距不得超過1.5m,土質鬆軟的地面應夯實或墊板,並加設掃地杆。

3.12.3 縱向水準杆不得少於兩道。高度超過4m的架子縱向水準杆不得大於1.7m。架子寬度超過2m時,應在跨中加裝一根縱向水準杆,每隔兩根立杆在下麵加設1根托杆,使其與兩旁縱向水準杆互相連接,托杆中部搭設八字斜撐。

3.12.4 橫向水準杆間距不得大於1m,腳手板鋪對頭板,板端底下應設雙橫向水準杆,板鋪嚴鋪牢。腳手板搭接,端頭必須壓過橫向水準杆150mm。

3.12.5 架子大面必須設剪刀撐或八字戧,小面每隔兩根立杆和縱向水準杆搭接部位必須打剪刀戧。

3.13 外電架空線路安全防護架搭設

3.13.1 外電架空線路腳手架搭設應用剝皮杉木、落葉松等作為杆件,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杆件和導電材料不得使用。

3.13.2 搭設人員在帶電作業時應保持有關規定的安全距離。外電架空線路安全防護腳手架搭設高度應高於架空線路1.5m。

3.13.3 立杆應先挖坑,深度不得小於500mm,遇有土質鬆軟應設掃地杆。立杆時必須2-3人配合操作。

3.13.4 縱向水準杆應搭設在立杆裡側;搭設至四步時,必須搭設臨時拋撐或臨時剪刀撐。搭設縱向水準杆時必須2-3人配合操作,由中間一人接杆、放平,由大頭至小頭順序綁紮。

3.13.5 兩杆連接,其有效長度不得小於1.5m,搭接處綁紮不少於三道。相鄰兩杆的搭接點必須相互錯開。水準及斜向接杆,小頭應壓在大頭上邊。

3.13.6 遞杆(拔杆)上下、左右操作人也應協調配合,拔杆人員應注意不碰撞上方人員和已綁好的杆子,下方遞杆人員應在上訪人員接住杆子呼應後方可鬆手。

3.13.7 剪刀撐杆子不得蹩綁,應貼在立杆上;剪刀撐上樁(封頂)椽子應搭頭朝上,頂著立杆綁在縱向水準杆上。

3.13.8 遇到兩根交叉必須綁扣,綁紮材料可用綁紮繩。若是用鐵絲時,嚴禁深入與帶電線路規定的安全距離。鐵絲扣不得過松、過緊,擰扣以一扣半為宜,鐵絲末端不得外翹。

3.14 龍門架及井架搭設和使用

3.14.1 龍門架及井架搭設和使用必須符合行業標準《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要求。

3.14.2 使用扣件式鋼管搭設時使用的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

3.14.3 立杆和縱向水準杆間距均不得大於1m,立杆底座應安放鐵板墩。

3.14.4 平臺的橫向水準杆的間距不得大於1m,腳手板必須鋪平鋪嚴。每層平臺均應設護身欄和擋腳板。

3.14.5 天輪架必須設雙根天輪木,並加頂樁鋼管或八字杆,用扣件卡牢。

3.14.6 井架四周應設一直到頂的剪刀撐,剪刀撐斜杆與地面夾角為600。

3.14.7 組裝三角柱式龍門架,每節立柱兩端焊法蘭盤。拼裝時必須檢查各部件焊口,各節點螺栓必須擰緊。

3.14.8 兩根三角立柱應連接在地梁上,地梁底部要由錨鐵餅埋入地下防止滑動。

3.14.9 架高在10-15m應設1組纜風繩,每增高10m加設1組。每組4根,纜風繩應用直徑不小於12.5mm的鋼絲繩,並按規定設置地錨,嚴禁捆在樹木、電感、構件等物體上。嚴禁使用別杠調整鋼絲繩的長度。

3.14.10 井架、龍門架必須設置超高限位、斷繩保險、機械或手動連鎖定位托杠等安全防護裝置。

3.14.11 井架和三角柱式龍門架嚴禁與電氣設備連接;高度在15m以上的應設防雷接地設施,接地電阻應符合電氣專業有關規定。

3.14.12 龍門架、井架的導向滑輪必須單獨設置牢固的地錨,導向滑輪至捲揚機的鋼絲繩均應予以遮護。

3.14.13 天輪與最高一層上料平臺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6m,使吊籠(盤)上升最高位置與天輪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2m。

3.14.14 龍門架、井架首層進料口一側應搭設長度不小於2m的安全防護棚,其餘三側必須採取封閉措施。

3.14.15 各樓層進口處應搭設卸料過橋平臺,過橋平臺兩側應搭設兩道護身欄,並立掛安全網,過橋平臺下口落空處應搭設八字戧。每層卸料平臺和吊籠(盤)出入口處必須安裝安全門。

3.14.16 吊籠(盤)運行過程中嚴禁乘人。

3.15 坡道(斜道)搭設

3.15.1 不小於1.5m寬的腳手架運料坡道,坡度高:長之比以1:6為宜。人行坡道寬度不小於1m時,坡度不得大於1:3.5。

3.15.2 立杆、縱向水準杆間距應與結構腳手架相適應;單獨坡道的立杆、縱向水準杆間距不得超過1.5m。橫向水準杆間距不得大於1m,坡道寬度大於2m時,橫向水準杆中間應加吊杆,並每隔1根立杆在吊杆下加綁托杆和八字戧。

3.15.3 腳手板應鋪嚴鋪牢。對頭搭接時板端部分應用雙向水準杆,搭接板的板端應搭過水準杆200mm,並用三角木填順板頭凸棱。斜坡坡道的腳手板應釘防滑條,防滑條厚度30cm,間距不得大於300cm。

3.15.4 之字坡道的轉彎處應搭設平臺,平臺面積應根據施工需要,但寬度不得小於1.5m。平臺應綁剪刀撐或八字戧。

3.15.5 坡道及平臺必須綁兩道護身欄和180cm高的擋腳板。

3.16 安全網掛設

3.16.1 安全網分為平支網和立掛網兩種。安全網寬度不得小於3m,長度不得大於6m,網眼不得大於10cm,必須使用維綸、錦綸、尼龍等材料,嚴禁使用損壞或腐朽的安全網 和丙綸網。密目安全網只准做立網使用。

3.16.2 安全網繩不得損壞和腐朽,搭設好的水準安全網在承受平100kg重、表面積為2800kg/cm2 的砂袋假人,從10m高處的衝擊後,網繩、邊繩、繫繩都不斷裂。

3.16.3 搭設安全網支承杆間距不得大於4m。

3.16.4 安全網搭設要搭接嚴密、牢固,外觀整齊,並及時清理網內雜物。

3.16.5 無外腳手架或採用單排外腳手架和工具式腳手架時,凡高度在4m以上的建築物,首層四周必須支設3m寬的水準安全網(20m以上的建築物搭設6m寬雙層安全網),網底距下方物體表面不得小於3m(20m以上建築物不得小於5m)。安全網下方不得堆放物品。在施工程20m以上的建築物每隔四層(10m)要固定一道3m寬的水準網,一律用組合鋼管角架挑支,用鋼絲繩繃拉。安全網的外邊沿要明顯高於內邊沿50-60cm,內口要與建築物鎖牢。

3.16.6 扣件式鋼管外腳手架必須立掛密目安全網,沿外架子內側進行封閉,安全網必須連接牢固,並與架體固定。

3.16.7 工具腳手架必須立掛密目安全網,沿外排架子內側進行封閉,並按標準搭設水準安全防護網。

3.16.8 電梯井、採光井、螺旋式樓梯口,除必須設金屬可開啟式安全防護門外,還應在井口內首層並每隔4層固定一道水準安全網。

3.16.9 無法搭設水準安全網的,必須逐層立掛密目安全網封閉。

3.16.10 搭設的水準安全網,直至沒有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第五章普通工

5.1 一般規定

5.1.1 工作前必須熟悉作業內容、作業環境,對所使用的工具應認真檢查,不牢固不得使用。

5.1.2 從磚垛上取磚應由上而下階梯式拿取,嚴禁一碼拿到底或在下麵陶拿。傳遞時嚴禁拋擲。

5.1.3 在腳手架、操作平臺、建築物臨邊等高處作業,不得倒退、猛拽。

5.1.4 嚴禁在腳手架、操作平臺上坐、躺和背靠欄杆休息。

5.1.5 在有粉塵的場所作業,必須正確穿戴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站在上風操作;遇有四級以上強風,停止作業。

5.2 挖土作業

5.2.1 挖土前應根據安全技術交底確認地下管線及其他構築物的具體位置。

5.2.2 開挖溝、槽、坑深度超過1.5m,必須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安全技術交底放坡或可靠支撐;深度超過2m時,必須在周邊設兩道牢固的護身欄,並立掛密目安全網。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坑槽邊1m以外,堆高不得超過1.5m。

5.2.3 遇溝、槽、坑邊坡不穩或有坍塌危險徵兆,必須立即撤離現場,並及時報告,採取安全可靠排險措施後方可繼續作業。

5.2.4 挖土遇有古墓和其它不能確認的異物、液體、氣體,應停止作業並報告負責人;電力、熱力、給排水管道1m範圍內挖土時,必須在主管單位負責人員監護下採取人工挖土。

5.2.5 溝、槽、坑必須設置人員上下坡道或安全梯。嚴禁攀登固壁支撐上下或直接從溝、槽、坑壁上挖洞攀登上下或直接跳下;間歇不得在溝、槽、坑坡腳下休息。

5.2.5 人工挖土兩人橫向間距不得小於2m,縱向間距不得小於3m。嚴禁掏洞挖土,搜底挖槽。

5.2.6 鋼釺破凍土、堅土,扶釺人應站在打錘人側面並用長把夾具扶釺,打錘範圍內不得有其他人員。打錘人不得戴手套,鋼釺應直並不得有飛刺。

5.2.7從溝、槽、坑吊運泥土,垂直運輸設備應完好無損、牢固,吊具下方不得站人。

5.2.9 人工配合機械挖土,人員嚴禁進入鏟鬥回轉半徑範圍,必須待機械停止作業後方准進入鏟鬥回轉半徑範圍清土。

5.2.10 砌基礎時運料不得碰撞支撐。

2.12.14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章 架子工

3.1 一般規定

3.1.1 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暈高或視力不夠以及不適合於登高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登高作業。

3.1.2建築登高作業(架子工)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學徒工必須辦理學習證,在技工的帶領、指導下操作,不得單獨進行作業;對於有操作技能,沒有正式資格證的人員,必須經過阿分公司機械部進行培訓、考核後,頒發阿分公司內部特殊工種操作人員上崗證。

3.1.3 班組接受任務後,認真領會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交底,研討搭設方法,明確分工,並派1名技術好、有經驗的人員負責技術指導和監護,作業人員必須服從指揮。

3.1.3 腳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須符合規範規定,並不得在鋼管上打孔。

3.1.4 腳手架搭設、拆除、維修和升降必須嚴格按有關規範和施工方案進行,不得隨意更改。腳手架驗收後方可上人作業。

3.1.5 腳手架的搭設、拆除、維修和升降必須由架子工進行,其他人員不得從事腳手架操作。

3.1.6 作業人員按要求佩戴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並正確使用。

3.1.7 作業中精力集中,團結協作,互相呼應,統一指揮,不得“走過檔”和跳躍架子。

3.1.8 搭設未完的架子,在離開工作崗位時,不得留有未固定構件和不安全隱患,並確保架子的穩定性。

3.1.9 在帶電設備、線路附近搭設腳手架時,宜停電作業;帶電作業時應保持有關規定的安全操作距離。

3.1.10 舊扣件使用前應進行品質檢查,有裂縫、變形的嚴禁使用,出現滑絲的必須更換。

3.1.11風、雨、雪後和節假日前、後及停工前、復工前對腳手架要進行檢查,發現傾斜、下沉、松扣、崩扣要及時恢復,合格後方可使用。

3.2 扣件式結構承重單、雙排鋼管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3.2.1 腳手架搭設前應清除障礙物,平整場地,夯實基礎,做好排水,根據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基礎驗收,合格後放線定位。

3.2.2 墊板應採用長度不少於2跨、厚度不小於5cm的木板,也可採用槽鋼,底座應準確放在定位位置上。

3.2.3 立杆應縱成線、橫成方,垂直偏差不得大於架高1╱200。立杆接長應使用對接扣件連接,相鄰的兩根立杆接頭應錯開500mm,不得在同一步架內。立杆下腳應設縱、橫向掃地杆。

3.2.4 縱向水準杆在同一步架內縱向水準高差不得超過全長的1╱300,局部高差不得超過500mm。縱向水準杆應使用對接扣件連接,相鄰的兩根縱向水準杆接頭錯開500mm,不得在同一跨內。

3.2.5 橫向水準杆應設在縱向水準杆與立杆的交點處,與縱向水準杆垂直。橫向水準杆端頭伸出立杆應大於100mm;伸出立杆為450mm。

3.2.6 腳手板應使用木、鋼腳手板,不得使用竹編腳手板。腳手板鋪設必須滿、嚴、穩。對頭鋪設腳手板,搭接處必須設雙橫向水準杆,且兩根間隙應不大於250mm,有門窗口的地方應設吊杆和支柱,吊杆間距超過1.5m時,必須增加支柱;搭接鋪設腳手板,板端頭的搭接長度應不小於200mm。

3.2.7 翻腳手板應二人操作,協調配合,操作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翻板應由裡向外逐塊翻,翻板後下層必須留一層腳手板或兜一層水準安全網。

3.2.8 搭設高度不超過20m的腳手架,構造參數見下表

結構形式

用途

寬度(m)

立杆間(m)

步距(m)

橫向水準杆間距

單排

承重

1-1.2

1.5

1.2

1m,一端伸入牆體不少於240mm

裝修

1-1.2

1.5

1.2

1m,一端伸入牆體不少於240mm

雙排

承重

2-2.5

1.5

1.2

1m

裝修

2-2.5

1.5

1.2

1m

3.2.9架高低於20m可設間斷式剪刀撐。剪刀撐鋼管接長應用兩隻旋轉扣件搭接,接頭長度不小於500mm,剪刀撐與地面夾角為450-600 。剪刀撐每節兩端應用旋轉扣件與立杆或橫向水準杆扣牢。

3.2.10 20m以上高層腳手架在搭設過程中,必須以15-18m為一段,採取撐、挑、吊等分階段卸載。架高超過20m,從兩端每7根立杆從下到上設連續式剪刀撐。剪刀撐鋼管接長應用兩隻旋轉扣件搭接,接頭長度不小於500mm,剪刀撐與地面夾角為450-600 。剪刀撐每節兩端應用旋轉扣件與立杆或橫向水準杆扣牢。

3.2.11 腳手架與建築物拉結點必須採用雙股8號鐵絲或ф6一級鋼筋與結構拉頂牢固,拉節點水準間距不大於6m,垂直間距不大於4m。高度超過20m的腳手架不得使用柔性材料拉結,在拉結點設可靠支撐。

3.4 吊籃腳手架安裝與使用

3.4.1 吊籃組裝、升降、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架子工完成。

3.4.2 吊籃搭設必須按照專項安全施工方案規定進行組裝或拆除,嚴禁改變已批准的方案。應3人配合操作。

3.4.3 吊籃可根據工程的需要組裝單層或雙層,雙層吊籃應設爬梯,留活動蓋板,以便人員上下。單層吊籃的高度以2m為宜,雙層吊籃的高度以3.8m為宜。吊籃的長度一般不得超過8m,寬度以0.8m至1.0m為宜。用鋼管為立杆的吊籃,立杆間距不得超過2.5m,單層吊籃至少設三道橫杆,雙層吊籃至少設五道橫杆,大、小面均須設戧。以焊接預製框架組裝的吊籃,長度超過3m的大面要設戧。

3.4.4 吊籃的挑出長度與吊籃的吊點必須保持垂直,挑梁探出建築物的一端應稍高於另一端。陽臺部位的挑梁在挑出的頂端要加斜撐抱樁,斜撐下要加墊板,並且將受力的陽臺板和以下兩層的陽臺板設立柱加固。

3.4.5 承重鋼絲繩與挑梁連接必須牢固,並應有預防鋼絲繩受剪的保護措施。

3.4.6吊纜兩端應設保險繩,其直徑與稱重鋼絲繩相同,繩卡不得少於3個,嚴禁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

3.4.7以手扳葫蘆為吊具的吊籃,鋼絲繩穿好後必須將保險扳把卸掉,系好保險繩或安全鎖,並將吊籃與建築物拉牢。

3.4.8吊籃裡側距建築物100mm為宜,兩吊蘭之間間距不得大於200mm。不得將兩個或3.4.9幾個吊籃聯在一起同時升降,兩個吊籃接頭處應與窗口、陽臺作業面錯開。

吊籃的負載不得超過1176n╱m2。吊籃上的作業人員和材料要均勻分佈,保持吊籃負載平衡。

3.4.10升降吊籃的手扳葫蘆應用3t以上的專用配套鋼絲繩。使用倒鏈應用2t以上的,承重鋼絲繩的直徑不小於12.5mm。

3.4.11升降吊籃時必須同時搖動所有手扳葫蘆或拉動倒鏈,各吊點必須同時升降,保持平衡。升降過程應有專人負責並進行監護,防止掛碰建築物。

3.4.12吊籃使用期間應經常檢查吊籃防護、保險、挑梁、手扳葫蘆、倒鏈和吊索具等,發現隱患及時解決。

3.5 門式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3.5.1 腳手架搭設前必須對門架、配件、加固件按規範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不配套的門架與配件不得混合使用與同一腳手架。

3.5.2 架體基礎應按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進行,基礎應達到清潔、平整夯實,排水設施齊全;立杆位置、墊板底座位置準確。

3.5.3 門架安裝應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不得相對進行。搭完一步後,應檢查、調整其水平度與垂直度。交叉支撐、水準架、腳手板、加固杆、剪刀撐、連牆件必須與腳手架同步搭設。

3.5.4 連接門架與配件的鎖臂、搭構必須鎖住、鎖牢。水準架和腳手板應在同一步內連續設置,腳手板必須滿鋪,不得有空隙。水準加固杆應設於門架立杆內側,剪刀撐應設於門架立杆外側,並扣接牢固。護身欄幹、立掛密目安全網應設置在腳手架作業層外側,門架立杆的內側。

3.5.6 底層鋼梯的底部應加設鋼管並用扣件扣緊在門架的立杆上,鋼梯兩側均應設扶手。

3.5.7 當腳手架作業層超出相鄰牆體兩步時,應採取確保穩定的拉結措施。

3.5.8 腳手架搭設完畢或分段搭設完畢必須進行驗收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3.5.9 腳手架拆除必須嚴格按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進行,設專人監護,設警戒區和警示標誌。拆除的順序應從一端向另一端,自上而下進行。連牆件、通長水準杆和剪刀撐等必須在腳手架拆除到相關門架時方可拆除。拆除作業人員必須站在臨時設置的腳手板上進行作業。

3.5.10 拆下的門架、鋼管和配件應成捆用機械吊運或由井架運送至地面,嚴禁拋擲。

3.6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搭設與拆除

3.6.1安裝、使用和拆卸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考試合格,未經培訓的任何人嚴禁從事操作。

3.6.2 附著升降腳手架安裝前必須認真組織學習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研究方法,明確分工和責任,指定專人負責。

3.6.3 組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水準梁及豎向主框架,在相鄰附著支撐結構處的高差應不大於20mm;豎向主框架和防傾倒導向的垂直偏差應不大於5%和60mm;預留穿牆螺栓孔和預埋件應垂直於工程結構外表面,其中心誤差小於15mm。

3.6.4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3.6.5 升降操作必須嚴格遵守升降作業程式,必須實行統一指揮,規範指令。升降指令只允許由總指揮一人下達,當有異常情況時,任何人均可立即發出停止的指令。

3.6.6 升降前所有妨礙升降的障礙物必須拆除,設置安全警戒區,派專人監護。升降過程中必須嚴格按設計控制各提升點的同步性,相鄰提升點間的高差不得大於30mm,整體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於80mm,嚴禁任何人停留在架體上,架體下方嚴禁任何人進入。

3.6.7 架體升降到位後,在架體沒有按使用狀況進行固定完畢前,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或下班;驗收中必須逐項、逐點進行檢驗,合格後辦理交付使用手續。

3.6.8嚴禁利用架體吊運物料或拉結吊裝攬繩(索);不准在架體上推車,不准任意拆卸結構件,鬆動連接件,移動架體上的安全防護設施。

3.6.9 架體螺栓連接件、升降動力設備、防傾裝置、防墜裝置、電控設備等應定期(至少半月)檢查維修保養一次和不定期抽檢,發現問題,立即解決,嚴禁帶病作業。

3.6.10 六級以上強風停止升降作業,復工前必須逐項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准復工。

3.6.11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拆除工作,必須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的規定嚴格執行。必須按先上後下、先拆附件後拆架體的順序進行,必須有預防人員、物體墜落等措施,嚴禁鄉下拋扔物料。拆除的物料應及時清理到指定地點並堆放整齊。

3.7 滿堂紅腳手架(不含支模滿堂紅腳手架)搭設

3.7.1 承重滿堂紅腳手架的立杆縱、橫向間距不得大於1.5m,縱向水準杆(順水杆)每步間距不得大於1.4m,檁杆間距不得超過750mm,立杆底部必須夯實,墊通板。腳手板應鋪嚴。

3.7.2 裝修滿堂紅腳手架的立杆縱、橫向間距不得大於2m,靠牆的立杆應距牆面500-600mm,縱向水準杆每步間距不得大於1.7m,檁杆間距不得超過750mm。

3.7.3 搭設高度在6m以下,可花鋪腳手板,兩塊板的間距不得大於200mm;搭設高度在6m以上,必須滿鋪腳手板。

3.7.4 滿堂紅腳手架四角必須設抱角戧,戧杆與地面夾角應為45-600。中間每4排立杆應搭設1個剪刀撐,一直到頂。每隔兩步,橫向相隔4根立杆必須設一道拉杆。

3.7.5 封頂架子立杆應設雙扣件,不得露出杆頭。

3.7.6 運料應預留井口,井口四周應設兩道防護欄杆,加固定蓋板,下方設防護棚,上下人洞口處應設爬梯。

3.11 電梯安裝井架搭設

3.11.1 電梯井架只准使用鋼管搭設,搭設標準必須按安裝單位提出的使用要求,遵照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有關規定搭設。

3.11.2 採用電梯自升安裝方式,所需搭設的上下臨時操作平臺,必須符合腳手架的有關規定。上層操作平臺的下面要滿鋪腳手板或滿掛安全網,下層操作平臺不傾斜搖晃。

3.11.3 電梯井架搭設完成後必須經搭設、使用單位的施工技術、安全負責人共同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使用。使用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改。

3.11.4 電梯井架每步至少鋪2╱3的腳手板,並必須固定,不能任意移動。所留的上下人孔要相互錯開,留孔一側要搭一道護身欄。

3.12 澆築混凝土架搭設

3.12.1 架子高度超過2m時必須搭設兩道護身欄。

3.12.2 立杆間距不得超過1.5m,土質鬆軟的地面應夯實或墊板,並加設掃地杆。

3.12.3 縱向水準杆不得少於兩道。高度超過4m的架子縱向水準杆不得大於1.7m。架子寬度超過2m時,應在跨中加裝一根縱向水準杆,每隔兩根立杆在下麵加設1根托杆,使其與兩旁縱向水準杆互相連接,托杆中部搭設八字斜撐。

3.12.4 橫向水準杆間距不得大於1m,腳手板鋪對頭板,板端底下應設雙橫向水準杆,板鋪嚴鋪牢。腳手板搭接,端頭必須壓過橫向水準杆150mm。

3.12.5 架子大面必須設剪刀撐或八字戧,小面每隔兩根立杆和縱向水準杆搭接部位必須打剪刀戧。

3.13 外電架空線路安全防護架搭設

3.13.1 外電架空線路腳手架搭設應用剝皮杉木、落葉松等作為杆件,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杆件和導電材料不得使用。

3.13.2 搭設人員在帶電作業時應保持有關規定的安全距離。外電架空線路安全防護腳手架搭設高度應高於架空線路1.5m。

3.13.3 立杆應先挖坑,深度不得小於500mm,遇有土質鬆軟應設掃地杆。立杆時必須2-3人配合操作。

3.13.4 縱向水準杆應搭設在立杆裡側;搭設至四步時,必須搭設臨時拋撐或臨時剪刀撐。搭設縱向水準杆時必須2-3人配合操作,由中間一人接杆、放平,由大頭至小頭順序綁紮。

3.13.5 兩杆連接,其有效長度不得小於1.5m,搭接處綁紮不少於三道。相鄰兩杆的搭接點必須相互錯開。水準及斜向接杆,小頭應壓在大頭上邊。

3.13.6 遞杆(拔杆)上下、左右操作人也應協調配合,拔杆人員應注意不碰撞上方人員和已綁好的杆子,下方遞杆人員應在上訪人員接住杆子呼應後方可鬆手。

3.13.7 剪刀撐杆子不得蹩綁,應貼在立杆上;剪刀撐上樁(封頂)椽子應搭頭朝上,頂著立杆綁在縱向水準杆上。

3.13.8 遇到兩根交叉必須綁扣,綁紮材料可用綁紮繩。若是用鐵絲時,嚴禁深入與帶電線路規定的安全距離。鐵絲扣不得過松、過緊,擰扣以一扣半為宜,鐵絲末端不得外翹。

3.14 龍門架及井架搭設和使用

3.14.1 龍門架及井架搭設和使用必須符合行業標準《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要求。

3.14.2 使用扣件式鋼管搭設時使用的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

3.14.3 立杆和縱向水準杆間距均不得大於1m,立杆底座應安放鐵板墩。

3.14.4 平臺的橫向水準杆的間距不得大於1m,腳手板必須鋪平鋪嚴。每層平臺均應設護身欄和擋腳板。

3.14.5 天輪架必須設雙根天輪木,並加頂樁鋼管或八字杆,用扣件卡牢。

3.14.6 井架四周應設一直到頂的剪刀撐,剪刀撐斜杆與地面夾角為600。

3.14.7 組裝三角柱式龍門架,每節立柱兩端焊法蘭盤。拼裝時必須檢查各部件焊口,各節點螺栓必須擰緊。

3.14.8 兩根三角立柱應連接在地梁上,地梁底部要由錨鐵餅埋入地下防止滑動。

3.14.9 架高在10-15m應設1組纜風繩,每增高10m加設1組。每組4根,纜風繩應用直徑不小於12.5mm的鋼絲繩,並按規定設置地錨,嚴禁捆在樹木、電感、構件等物體上。嚴禁使用別杠調整鋼絲繩的長度。

3.14.10 井架、龍門架必須設置超高限位、斷繩保險、機械或手動連鎖定位托杠等安全防護裝置。

3.14.11 井架和三角柱式龍門架嚴禁與電氣設備連接;高度在15m以上的應設防雷接地設施,接地電阻應符合電氣專業有關規定。

3.14.12 龍門架、井架的導向滑輪必須單獨設置牢固的地錨,導向滑輪至捲揚機的鋼絲繩均應予以遮護。

3.14.13 天輪與最高一層上料平臺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6m,使吊籠(盤)上升最高位置與天輪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2m。

3.14.14 龍門架、井架首層進料口一側應搭設長度不小於2m的安全防護棚,其餘三側必須採取封閉措施。

3.14.15 各樓層進口處應搭設卸料過橋平臺,過橋平臺兩側應搭設兩道護身欄,並立掛安全網,過橋平臺下口落空處應搭設八字戧。每層卸料平臺和吊籠(盤)出入口處必須安裝安全門。

3.14.16 吊籠(盤)運行過程中嚴禁乘人。

3.15 坡道(斜道)搭設

3.15.1 不小於1.5m寬的腳手架運料坡道,坡度高:長之比以1:6為宜。人行坡道寬度不小於1m時,坡度不得大於1:3.5。

3.15.2 立杆、縱向水準杆間距應與結構腳手架相適應;單獨坡道的立杆、縱向水準杆間距不得超過1.5m。橫向水準杆間距不得大於1m,坡道寬度大於2m時,橫向水準杆中間應加吊杆,並每隔1根立杆在吊杆下加綁托杆和八字戧。

3.15.3 腳手板應鋪嚴鋪牢。對頭搭接時板端部分應用雙向水準杆,搭接板的板端應搭過水準杆200mm,並用三角木填順板頭凸棱。斜坡坡道的腳手板應釘防滑條,防滑條厚度30cm,間距不得大於300cm。

3.15.4 之字坡道的轉彎處應搭設平臺,平臺面積應根據施工需要,但寬度不得小於1.5m。平臺應綁剪刀撐或八字戧。

3.15.5 坡道及平臺必須綁兩道護身欄和180cm高的擋腳板。

3.16 安全網掛設

3.16.1 安全網分為平支網和立掛網兩種。安全網寬度不得小於3m,長度不得大於6m,網眼不得大於10cm,必須使用維綸、錦綸、尼龍等材料,嚴禁使用損壞或腐朽的安全網 和丙綸網。密目安全網只准做立網使用。

3.16.2 安全網繩不得損壞和腐朽,搭設好的水準安全網在承受平100kg重、表面積為2800kg/cm2 的砂袋假人,從10m高處的衝擊後,網繩、邊繩、繫繩都不斷裂。

3.16.3 搭設安全網支承杆間距不得大於4m。

3.16.4 安全網搭設要搭接嚴密、牢固,外觀整齊,並及時清理網內雜物。

3.16.5 無外腳手架或採用單排外腳手架和工具式腳手架時,凡高度在4m以上的建築物,首層四周必須支設3m寬的水準安全網(20m以上的建築物搭設6m寬雙層安全網),網底距下方物體表面不得小於3m(20m以上建築物不得小於5m)。安全網下方不得堆放物品。在施工程20m以上的建築物每隔四層(10m)要固定一道3m寬的水準網,一律用組合鋼管角架挑支,用鋼絲繩繃拉。安全網的外邊沿要明顯高於內邊沿50-60cm,內口要與建築物鎖牢。

3.16.6 扣件式鋼管外腳手架必須立掛密目安全網,沿外架子內側進行封閉,安全網必須連接牢固,並與架體固定。

3.16.7 工具腳手架必須立掛密目安全網,沿外排架子內側進行封閉,並按標準搭設水準安全防護網。

3.16.8 電梯井、採光井、螺旋式樓梯口,除必須設金屬可開啟式安全防護門外,還應在井口內首層並每隔4層固定一道水準安全網。

3.16.9 無法搭設水準安全網的,必須逐層立掛密目安全網封閉。

3.16.10 搭設的水準安全網,直至沒有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第五章普通工

5.1 一般規定

5.1.1 工作前必須熟悉作業內容、作業環境,對所使用的工具應認真檢查,不牢固不得使用。

5.1.2 從磚垛上取磚應由上而下階梯式拿取,嚴禁一碼拿到底或在下麵陶拿。傳遞時嚴禁拋擲。

5.1.3 在腳手架、操作平臺、建築物臨邊等高處作業,不得倒退、猛拽。

5.1.4 嚴禁在腳手架、操作平臺上坐、躺和背靠欄杆休息。

5.1.5 在有粉塵的場所作業,必須正確穿戴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站在上風操作;遇有四級以上強風,停止作業。

5.2 挖土作業

5.2.1 挖土前應根據安全技術交底確認地下管線及其他構築物的具體位置。

5.2.2 開挖溝、槽、坑深度超過1.5m,必須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安全技術交底放坡或可靠支撐;深度超過2m時,必須在周邊設兩道牢固的護身欄,並立掛密目安全網。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坑槽邊1m以外,堆高不得超過1.5m。

5.2.3 遇溝、槽、坑邊坡不穩或有坍塌危險徵兆,必須立即撤離現場,並及時報告,採取安全可靠排險措施後方可繼續作業。

5.2.4 挖土遇有古墓和其它不能確認的異物、液體、氣體,應停止作業並報告負責人;電力、熱力、給排水管道1m範圍內挖土時,必須在主管單位負責人員監護下採取人工挖土。

5.2.5 溝、槽、坑必須設置人員上下坡道或安全梯。嚴禁攀登固壁支撐上下或直接從溝、槽、坑壁上挖洞攀登上下或直接跳下;間歇不得在溝、槽、坑坡腳下休息。

5.2.5 人工挖土兩人橫向間距不得小於2m,縱向間距不得小於3m。嚴禁掏洞挖土,搜底挖槽。

5.2.6 鋼釺破凍土、堅土,扶釺人應站在打錘人側面並用長把夾具扶釺,打錘範圍內不得有其他人員。打錘人不得戴手套,鋼釺應直並不得有飛刺。

5.2.7從溝、槽、坑吊運泥土,垂直運輸設備應完好無損、牢固,吊具下方不得站人。

5.2.9 人工配合機械挖土,人員嚴禁進入鏟鬥回轉半徑範圍,必須待機械停止作業後方准進入鏟鬥回轉半徑範圍清土。

5.2.10 砌基礎時運料不得碰撞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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