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和看守所都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 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 但拘留所和看守所又存在較大區別。
拘留所與看守所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羈押場所。
它們的羈押物件、羈押期間、會見權與不得羈押的情況都會有所不同, 看守所相對於拘留所而言, 要求更嚴格、更規範, 這是由它們所羈押的物件的違法程度不同所決定的。
1、關於羈押的物件。 拘留所羈押的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 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此外,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或者余刑不到一年的, 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 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
2、關於羈押期間。 被羈押在看守所裡的人, 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 從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長時間是37天。 一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判決快則三個多月, 慢則一年半載, 要依據具體的案情來定。 拘留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15天, 具體會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判定天數。
3、關於會見權。 羈押在拘留所的人, 可以會見家人。
4、關於不得羈押的對象。 根據《拘留所條例》規定, 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應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根據《看守所條例》規定, 以下三類人不予收押:
一是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是有其他嚴重疾病, 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