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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孩走失愛犬疑被撿狗人摔死,該如何維權?

據騰訊新聞, 成都女孩小吳養的柯基犬“萊恩”走丟被一女子賀莉(化名)撿到, 然而賀莉一直不願歸還, 要求小吳“轉生活費過來”, 甚至表示要“火烤狗肉”。 小吳上門討狗被拒門外, 最終, 狗被發現摔死在撿養人樓下, 醫生指出死因為高墜傷。 小吳該如何維權呢?

法律簡析:如果成都女孩的柯基犬確實是被撿狗人摔死的, 則撿狗人涉嫌違法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也有可能直接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具體要看柯基犬的價值以及撿狗人摔死狗的手段惡劣程度。

柯基犬屬於法律上的私人財物, 根據法律規定,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 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如果撿狗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 則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血的形式案件追溯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七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並且, 撿狗人如果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同時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賠償狗主人的損失。 依據是《刑法》第36條第一款的規定,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 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 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調查, 根據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官微通報稱, 針對網上反映的“女孩討要丟失愛狗未談攏酬金, 柯基狗疑被撿狗人丟下樓摔死”的情況, 公安機關高度重視, 已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公安機關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處理。 相信很快也會有一個調查結果出來, 相關責任人也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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