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視覺中國
文 | 歐陽晨雨
似乎從來沒有一個“法條”, 像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那樣, 經常性地陷入爭議旋流。
爭議之所以存在, 是因為根據司法解釋第24條所確立的原則,
其實, 從司法解釋第24條的“立法”過程看, 並非“空穴來風”。 2001年《婚姻法》修正後, 刪去“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 由本人償還”規定, 於第17條確立了“共同債務”, 鑒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任何一方包括生產經營收益等收入原則上都屬於共同財產, 而生活所需以及投資經營產生債務, 也相應作為共同債務來對待。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 則對分別財產制下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也作了規定, 確認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前提條件, 要求“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誠然, 根據司法解釋第24條, 如果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逃逸, 這種“惡意舉債”的行為, 的確會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可是, 如果夫妻雙方串通“假離婚、真逃債”, 也會損害債權人利益。 雖然24條有“漏洞”, 但客觀而論, 對遏制破壞交易安全、擾亂市場秩序, 仍不無積極作用。
再看2017年2月份, 最高法公佈的司法解釋24條“補充條款”: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 虛構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補充解釋, 部分堵上了“漏洞”, 有利於無辜方“止損”。
但客觀而論, 這一“補充條款”仍不完美。 比如, 限定了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而且, 基於“24條”被各界關注, 有的法官在處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時, 故意繞開“24條”, 在裁判文書中不引用、不提及, 仍按照這一司法解釋的精神, 將債務人配偶推定為“共同債務人”, 判定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 對“24條”的理解適用, 可以更科學。 2017年“兩會”, 有45位全國人大代表分別聯名提出5件建議。 但是, 從長遠看, 真正的推動力量還是立法。 司法解釋雖被視為“准立法”, 但並不是法律, 不能違背立法精神。 應加快婚姻家庭立法,
□歐陽晨雨(法律學者)
編輯:思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