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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鳴喇叭導致交通事故是否需擔責

專家:只要發生在道路上且是因過錯或意外所造成, 哪怕未發生碰撞也同樣構成交通事故, 車主需擔責

讀者難題

黃先生問:

朋友李某是計程車駕駛員, 他在開車的過程中, 因前面三輪車占道, 於是鳴笛示意, 不料三輪車駕駛員被嚇了一跳, 導致三輪車側翻, 車上一名乘客被甩出去受傷。 幾方協商因賠償責任協商不成, 訴至法院。 請問, 這種情況下, 李某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專家答疑

江西博多律師事務所余效謀律師

此次事故屬於交通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 ‘交通事故’,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即就損害是否屬於交通事故的關鍵, 在於是否發生在道路上, 是否因過錯或者意外所造成, 而不在於是否具有碰撞情形。 只要是發生在道路上且是因為過錯或者意外所造成, 哪怕沒有發生碰撞也同樣構成交通事故。 所以李某按喇叭致前方三輪車車翻是屬於交通事故。

同時, 在汽車的行駛中,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根據需要和規定發出必需的音響信號, 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車輛注意, 保證交通安全。 但汽車鳴笛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範, 尤其是遇到非機動車、年長或年幼行人時,

應主動讓行, 切勿急促、大聲鳴笛, 以免對方受到驚嚇, 導致意外事故發生。

汽車所投保險公司也應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 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即保險公司應承擔責任。

據此, 李某鳴笛與三輪車車翻人亡有著因果關係, 所以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相應的承認, 保險公司也同樣應承擔責任。

微信群裡罵人能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專家: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辱駡者承擔侵權責任

讀者難題

何女士問:

李某在被公司解職時還有部分工資未領到, 李某認為我作為人事經理有責任, 便在單位員工微信群裡“罵我”, 而且話很難聽。 我認為李某的侮辱性言論對本人的名譽權、夫妻感情造成極大影響, 請問, 這種情形下能否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法院會支持我的主張麼?

專家答疑

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張鳴欣律師

在特定群體, 如微信群, 發佈侮辱、誹謗的言語, 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受害人的社會評價, 有侵害名譽權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 侵害民事權益, 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 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所以, 若因為在微信群裡被謾駡, 誹謗侮辱, 則名譽權受到侵害, 可以要求辱駡者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 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 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 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 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 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 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 以詆毀他人的名譽, 讓其蒙受恥辱, 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比如, 說某人“是個小偷”, 或“是個傻子”等。 所謂誹謗, 是指捏造和散佈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 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佈一切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 如誣衊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質能力不高、企業形象不佳等。 其特徵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體現為以不當的言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誹謗(體現為披露、散佈虛假事實)、披露其隱私權(體現為披露、散佈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資訊)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作為認定毀損名譽的依據,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佈,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所以說,李某在特定群體,發佈侮辱、誹謗的言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你的社會評價,有侵害名譽權的事實。如若李某與原任職單位存在勞資糾紛,應採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維權,而李某借網路辱駡他人,不但不能解決糾紛,反而引發新的矛盾,並不可取,且侵害了你的名譽權。你要求李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會予以支持。

那麼,如何判定自己的名譽權是否受到損害,損害名譽權的認定方式一般為,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人知悉。

遺囑是否一定要經過公證處公證才能生效

專家:遺囑真實就具有法律效力,並並非一定要經過公證

我父親生前膝下有4個子女,1個兒子和3個女兒。為防止引發財產爭奪,我父親將其房產以遺囑的形式交由我這個獨子,其他三個姐姐沒份。當時因為是老房子,價值不大,而且我是家中唯一獨子,幾個姐姐也沒提出反對意見。現在老房子面臨拆遷,可能有一筆數額較大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幾個姐姐認為房子是父親的,她們作為女兒也有份,且父親生前立遺囑未經過公證,因而遺囑無效,要求平分房子及房屋拆遷補償款。請問,遺囑一定要經過公證才能生效麼?

專家答疑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師事務所高少華律師

遺囑繼承是我國繼承方式之一,同時也是很多人選擇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通過這種方式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作出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日後的繼承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只要遺囑真實就有法律效力,而並不是一定要經過公證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經過公證的遺囑叫做公證遺囑,公證遺囑並不是唯一有效的遺囑形式,我國法律共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包括:自書、代書、口頭、錄音及公證遺囑,不管當事人訂立何種形式的遺囑,只要遺囑在內容及形式方面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就屬於合法有效的遺囑。至於在辦理房產繼承過戶中,房管部門是否要求辦理公證,這是另一回事。但公證並不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有效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

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經過公證的遺囑一般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有幾份遺囑同時存在,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准。辦理遺囑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 (1)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情況下所做出的遺囑行為才是有效的。 (2)立遺囑人應當到遺囑行為發生地或者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必須為遺囑人所有,其財產的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有價證券。立遺囑人可以要求見證人在場見證。 (3)申請遺囑公證人應當提交的檔包括:①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名簿等;②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所有權的證明;③遺囑的草稿等。 (4)公證機關應當為遺囑人的遺囑內容保密。

其特徵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體現為以不當的言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誹謗(體現為披露、散佈虛假事實)、披露其隱私權(體現為披露、散佈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資訊)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作為認定毀損名譽的依據,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佈,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所以說,李某在特定群體,發佈侮辱、誹謗的言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你的社會評價,有侵害名譽權的事實。如若李某與原任職單位存在勞資糾紛,應採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維權,而李某借網路辱駡他人,不但不能解決糾紛,反而引發新的矛盾,並不可取,且侵害了你的名譽權。你要求李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會予以支持。

那麼,如何判定自己的名譽權是否受到損害,損害名譽權的認定方式一般為,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人知悉。

遺囑是否一定要經過公證處公證才能生效

專家:遺囑真實就具有法律效力,並並非一定要經過公證

我父親生前膝下有4個子女,1個兒子和3個女兒。為防止引發財產爭奪,我父親將其房產以遺囑的形式交由我這個獨子,其他三個姐姐沒份。當時因為是老房子,價值不大,而且我是家中唯一獨子,幾個姐姐也沒提出反對意見。現在老房子面臨拆遷,可能有一筆數額較大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幾個姐姐認為房子是父親的,她們作為女兒也有份,且父親生前立遺囑未經過公證,因而遺囑無效,要求平分房子及房屋拆遷補償款。請問,遺囑一定要經過公證才能生效麼?

專家答疑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師事務所高少華律師

遺囑繼承是我國繼承方式之一,同時也是很多人選擇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通過這種方式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作出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日後的繼承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只要遺囑真實就有法律效力,而並不是一定要經過公證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經過公證的遺囑叫做公證遺囑,公證遺囑並不是唯一有效的遺囑形式,我國法律共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包括:自書、代書、口頭、錄音及公證遺囑,不管當事人訂立何種形式的遺囑,只要遺囑在內容及形式方面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就屬於合法有效的遺囑。至於在辦理房產繼承過戶中,房管部門是否要求辦理公證,這是另一回事。但公證並不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有效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

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經過公證的遺囑一般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有幾份遺囑同時存在,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准。辦理遺囑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 (1)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情況下所做出的遺囑行為才是有效的。 (2)立遺囑人應當到遺囑行為發生地或者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必須為遺囑人所有,其財產的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有價證券。立遺囑人可以要求見證人在場見證。 (3)申請遺囑公證人應當提交的檔包括:①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名簿等;②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所有權的證明;③遺囑的草稿等。 (4)公證機關應當為遺囑人的遺囑內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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