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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家叨叨」哪些爭議在勞動仲裁中屬於“一裁終局”?

年關歲首, 是大家歸心似箭、期盼闔家團圓的時刻, 卻也是勞動爭議多發的時間段。

管家最近發現, 有不少外來務工人員來到服務大廳列印企業“戶卡”, 一問才知道, 他們與用人單位發生了勞動爭議, 打算提起勞動仲裁。

在交流過程中, 他們向管家詢問了很多關於勞動仲裁的問題, 比如——“聽說勞動仲裁中有個什麼‘一裁終局’, 是說一旦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 即便不服也不能向法院起訴了嗎?”

在我國, 處理勞動爭議的一般規則是“仲裁前置”, 亦稱“先裁後審”, 即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式, 若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

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來最終解決勞動爭議, 未經勞動仲裁直接起訴者, 法院將不予受理。

本來, 這“先裁後審”的精密設計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勞動者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可是其程式弊端也很明顯, 那就是處理週期長、效率低, 維權成本過高, 導致在現實中很多勞動者耗不起時間、打不起官司, 事實上反倒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因此, 對於一些涉及金額較小且與勞動者權益密切相關的常見爭議, 有必要通過減少法律程式來提高處理效率、儘快予以解決, 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於是, 就有了勞動仲裁中的“一裁終局”制度。

一裁終局

所謂“一裁終局”, 就是指對某些勞動爭議, 一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即宣告終結,

該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 但這種終局效力是相對的, 僅對用人單位有效, 即如果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 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只能在具備法定情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6種情形)的前提下, 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而如果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 仍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以下兩類勞動爭議適用“一裁終局”, 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B、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所以本文開頭那些勞動者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因為“一裁終局”並不是絕對的, 並未剝奪勞動者起訴的權利, 對勞動者而言, 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 是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要願意, 法律程式依然完整, 並沒有被刪減, 公平正義還是很有保障的!

作者:服務管家 旺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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