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到隔壁村的婦女
在戶籍沒有從老家遷出的情況下
老家土地被徵收了
對於土地補償費其是否有權參與分割?
案情簡介
1998年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時, 李思林作為戶主, 向清鎮市洗馬村村委會承包了5.3畝土地, 當時的承包人口為5人。
2016年-2017年, 洗馬水庫專案淹沒區征地工程開始施工, 李思林一家五口人的土地大部分被當地政府徵收, 截止至2017年10月18日, 徵收部門向李思林戶已共計支付征地補償款258925.8元, 該筆款已經打入李思林帳戶(因李思林病重, 該款實際由兒子李魁掌控), 另有279932.4元的征地補償款預計2017年內支付完畢。
網路配圖
對於已入帳的征地補償款, 李思林和四個子女協商, 依據戶籍情況每人均分, 但兒子李魁不同意此種分配方案, 認為自己的三個姐姐李莉、李紅、李梅已經嫁出去了。
俗話說, “嫁出去的女兒, 潑出去的水”, 三個姐姐已經在鄰村結婚生子多年,
但令李莉沒有想到的是, 就這一萬塊錢, 弟弟李魁想方設法能拖就拖, 就是不想給, 李莉越想越氣, 自己雖然已經嫁出去了,
李莉希望李紅、李梅和自己一起起訴弟弟, 但李紅、李梅性格懦弱, 不願意得罪弟弟, 李莉只能單槍匹馬作戰了, 將自己的父親李思林、兩個妹妹李紅、李梅、弟弟李魁以及李魁的三個子女李大寶、李二寶、李三寶全部起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確認自己應得的征地補償款份額, 判令被告李魁立即向自己支付征地補償款76980元。
爭議焦點
原告李莉外嫁鄰村, 戶籍未遷出原籍的, 能否享受原籍地征地補償款?
法院審理
一審開庭之前, 第一被告李思林因病重去世, 李魁提供了李思林的火化證明。
開庭時, 原告李莉認為:
1、原告是洗馬村的村民, 是1998年土地第二輪承包時的承包經營權人之一, 嫁到相鄰的岩腳村但並未在該村分得土地, 因此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有權平等參與分配土地補償款;
2、被告李魁的第三個女兒李三寶,是2017年7月份出生的,而洗馬村水庫移民搬遷早在2016年就開始了,根據法律規定,本次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李三寶並未出生,因此李三寶無權參與分割土地補償款。
被告李魁則認為:
自己作為整個家庭唯一的兒子,對於父親李思林,履行了絕大部分的生養死葬義務,2017年1月份所得的258925.8元補償款,絕大部分已經給父親看病了,剩餘的兩萬多塊,也在父親死亡後辦理喪事開銷完畢了,因此不存在分割的必要,另外政府還未給付的279932.4元,因自己履行了主要的贍養老人的義務,應該多分。
法庭經過調查,核實以下事實:李魁確實是李思林的主要贍養人,前期的土地補償費也基本用於李思林治病開銷完畢,因此本案主要處理剩餘的第二筆未實際撥付的279932.4元;因開庭前李思林已經死亡,法庭確認有資格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的人有:原告李莉,被告李紅、李梅、李魁,以及第三人李大寶、李二寶、李三寶,共計8人,李思林應得的份額應作為遺產由本案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
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法庭提出調解建議:將李思林的份額可以合併到本案一併調解處理。
法庭為達成調解,避免當事人日後再起紛爭,多次給雙方當事人協調、說明利害關係,最終使得本案一家人彼此諒解,遂達成以下調解意見:
一、被告李魁領取李思林279932.4元的征地補償款後5日內支付給原告李莉人民幣36000元;
二、原告李莉放棄本案其他訴訟請求;
三、案件受理費1724元,減半收取862元,由原告李莉負擔462元,被告李魁負擔400元(于支付原告李莉人民幣36000元時同時支付給李莉)。
法條連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律師提醒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個人不能以非法目的予以剝奪。
然則我國很多鄉村組織,制定了一些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村規民約”,其中就有“外嫁他鄉的婦女不再享有本村集體組織經濟成員資格”的侵害婦女權益的規定,“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也是當地農村的傳統思想,這直接導致土地徵收時,外嫁他鄉的婦女權益屢遭侵害。
律師建議相關部門對於村委會在修訂村規民約時,應監督其及時修訂完善婚嫁落戶、宅基地分配、繼承權等涉及婦女權益的條款,糾正村規民約中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男女分配不平等、歧視婦女的問題。
供稿:宋敏剛 律師
2、被告李魁的第三個女兒李三寶,是2017年7月份出生的,而洗馬村水庫移民搬遷早在2016年就開始了,根據法律規定,本次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李三寶並未出生,因此李三寶無權參與分割土地補償款。
被告李魁則認為:
自己作為整個家庭唯一的兒子,對於父親李思林,履行了絕大部分的生養死葬義務,2017年1月份所得的258925.8元補償款,絕大部分已經給父親看病了,剩餘的兩萬多塊,也在父親死亡後辦理喪事開銷完畢了,因此不存在分割的必要,另外政府還未給付的279932.4元,因自己履行了主要的贍養老人的義務,應該多分。
法庭經過調查,核實以下事實:李魁確實是李思林的主要贍養人,前期的土地補償費也基本用於李思林治病開銷完畢,因此本案主要處理剩餘的第二筆未實際撥付的279932.4元;因開庭前李思林已經死亡,法庭確認有資格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的人有:原告李莉,被告李紅、李梅、李魁,以及第三人李大寶、李二寶、李三寶,共計8人,李思林應得的份額應作為遺產由本案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
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法庭提出調解建議:將李思林的份額可以合併到本案一併調解處理。
法庭為達成調解,避免當事人日後再起紛爭,多次給雙方當事人協調、說明利害關係,最終使得本案一家人彼此諒解,遂達成以下調解意見:
一、被告李魁領取李思林279932.4元的征地補償款後5日內支付給原告李莉人民幣36000元;
二、原告李莉放棄本案其他訴訟請求;
三、案件受理費1724元,減半收取862元,由原告李莉負擔462元,被告李魁負擔400元(于支付原告李莉人民幣36000元時同時支付給李莉)。
法條連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律師提醒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個人不能以非法目的予以剝奪。
然則我國很多鄉村組織,制定了一些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村規民約”,其中就有“外嫁他鄉的婦女不再享有本村集體組織經濟成員資格”的侵害婦女權益的規定,“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也是當地農村的傳統思想,這直接導致土地徵收時,外嫁他鄉的婦女權益屢遭侵害。
律師建議相關部門對於村委會在修訂村規民約時,應監督其及時修訂完善婚嫁落戶、宅基地分配、繼承權等涉及婦女權益的條款,糾正村規民約中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男女分配不平等、歧視婦女的問題。
供稿:宋敏剛 律師